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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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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雇工给个体户打工也将有工伤保险,具体保费由个体工商户缴纳,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每人每月7元;属于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每人每月14元;属于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每人每月28元……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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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近,广元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广元市辖区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包括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从1996年1月起,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当劳动者个人帐户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社会统筹基金给予调剂补充,劳动者在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按全市上1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向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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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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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伤害,指个体经济组织招用的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任务的过程中致自己人身受到的伤害.雇员俗称雇工,较普遍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用工中.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职工工伤,指为企业招用的职工,在企业安排管理下,因工作原因或规定的情形下致自己人身受伤、致残、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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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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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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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全员分流,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蓬勃兴起.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对象已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巴中市社保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经办服务.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实现了参保范围由单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向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覆盖转变.保障功能由待遇低水平、项目不完全向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转变,保障对象由部分职工向全员保障转变,为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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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