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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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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在效力上必须予以强化。在最长期限之外,应为其设定法定的最短期限。应当通过入股、租赁、抵押等多种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落实,强化其效力,淡化国家对农民土地的政治诉求。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受关注。本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法律障碍重点剖析基础上,最后提出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一种重要的土地流转方式,但在入股成立时、股份经营中和合作终止后等方面的风险已成为阻碍它向前发展的瓶颈,同时它又是农村经济走向市场化不可或缺的必经之路。因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化、规范化,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等配套制度,可防范和规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所带来的风险,进而积极推动土地作为资金因素活跃于市场经济体系中。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新时期土地政策最鲜明的特色,它是在继承以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创新思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意义重大,在“量”的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带来了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提升了农民的收益;在“质”的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性,提升了农业的发展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剩余人口的就业问题及“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带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二元结构转型,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日益凸显。2009年,孝臣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公司,进行规模化经营,使得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但同时孝臣土地流转也存在很多问题,农业公司自身定位偏离,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能力不足,农民收入增长有限,孝臣村土地流转还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是当前我国学界和决策界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通过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现有三种实践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研究,得出当下可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为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出了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现实障碍和法律困境,并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8.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中国农民在改革实践中所进行的又一次探索,它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一样,是由田间地头走向政策文件的,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本文拟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出发来阐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正当性,接着针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期促进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的探索,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创新的法治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全国多地均有一定规模发展,其解散时土地处置问题关系着入社农户、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着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在分析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客体的基础上,运用法人财产权理论分析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清偿债务、必须返还原承包户观点的不合理,得出结论: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是否应清偿合作社债务、是否应返还原承包户应视入股期限是否届满而定,期限届满,应当返还;期限未满,应视其他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以及出资承包地经营权的农户意愿而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股份合作社虽然出台了立法,但在解决错综复杂的实践问题上仍然力不从心。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需要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评估机制、建立流转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退出机制层面探索其运行模式,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12.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 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 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 30 年,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 “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 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是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信托的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建立的信托管理制度,具有确权、公示公信、便于管理等功能。信托法第10条是关于信托登记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文章从信托登记制度的主体(登记义务人、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以及登记的效力模式等方面,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建议制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汲取域外信托法律制度的精华,树立全新的信托文化理念,在全面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之上,构建合理且具操作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为了平衡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农地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非农就业的预期稳定性,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规模和范围以及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时机。为此,可以通过发展经济,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为了平衡国家的粮食安全利益和流入方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管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耕地用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还应该平衡兼顾农村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向家庭农场的主要方式,租赁权是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的主要构成部分。租赁权不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决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不能解决大多数家庭农场的融资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约因素还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经营权严格的转让条件、土地经营权的用途管制等。土地经营收益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收取自然孳息的权利。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在主体范围、设立难度、权利实现和农业经营等方面,远比土地经营权抵押更具优势。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为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征收补偿既是理论需要又是实践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上,如不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相比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会显著恶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同时,在征地补偿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与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费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7.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农户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承包地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允许买卖,因为农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承包地和宅基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一起打包流转等情形。这些流转方式在农村现实中已经广泛存在并被接受和履行,但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些流转方式的效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予以考虑,从而做出不同的效力判断。  相似文献   

19.
产权稳定性对农机服务外包的影响与作用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中国九省2704户农户的调查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分析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购买农机服务的影响。结果表明:承包权的不稳定显著抑制了农户自购农机,促进农机服务购买行为。承包权的不稳定对购买农机服务的影响程度要超过土地资源禀赋。由于经营权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也使得农户通过购买农机服务而不是自购农机来满足生产过程中对农机技术的需求。由此得出政策启示:为促进农地投资,需进一步稳定农地承包权,重视保护农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20.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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