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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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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武强 《南方论刊》2022,(11):58-60
随着刑事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司法实务瑕疵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处于刑事案件证据链主要环节的证据瑕疵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尽管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逐渐确立,但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瑕疵治愈方式多元化、瑕疵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相混淆等问题。结合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困境的分析,建议从延展瑕疵补救方式、规范瑕疵补救程序和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配套,确保规则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价值,以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刑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受到了广泛关注,被赋予了较高期待。结合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过程和实际运行,可以看出,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价值,被偏重于作为某种办案提速提效工具来构建和应用。这虽然使刑事在线庭审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实效,并收获了不少认可,但也导致了诸如权利保障不足、功能发挥不够、增加安全风险等问题和弊端。长远来看,制约了刑事在线庭审的优化和发展。在未来,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导向,通过加强权利保障、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庭审安全等路径,对刑事在线庭审加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对证人出庭日益强调的当下,儿童证人理应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儿童证人作证制度的设计应从儿童证人的脆弱性和可错性出发,建构儿童证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和案件真实保障制度。在儿童证人的权利保障上,要关注儿童的知情权、隐私权、不受痛苦权和安全保障权,并设立合适的作证设施、诉讼辅助人制度以及灵活的作证制度。在案件真实的保障上,要设立侦查询问标准流程、作证能力审查机制、庭审询问诱导性规则以及证言真实性鉴定机制。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2016,(7)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关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增强证言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证人保护制度应包括庭前的证人特权规则、庭审中的隐名作证规则、审判终结后的保护机制以及证人保护的救济程序。我国立法已有证人保护的规定,但存在证人保护职权分工不明,保护程序缺失等局限,尚有完善的空间,应从庭前、庭审、庭审后以及证人补偿等层面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曝光,引发了学者们对刑事错案问题的广泛研究,但多数研究集中在审前阶段的侦查取证行为,忽视了庭审阶段对刑事错案发生的影响。由于在我国的庭审阶段缺乏对证据资格的严格审查,法庭证据调查程序流于形式,没能有效地起到去伪存真,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而在严格证明理论下,所有进入到庭审阶段的证据都要经过证据资格审查和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要求法官在庭审阶段充分利用法庭诘问探明事实真相。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有必要运用严格证明理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庭审证明方式。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了刑事诉讼中的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冲突,本文对其价值基础进行剖析,讨论价值冲突的根源,为我国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虚化现象。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相似文献   

8.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考察及本土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芳 《社会科学家》2007,(4):100-102
缺席审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实现被告人缺席庭审时公正和效益价值的双赢,西方法治国家均在本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详细而周延的缺席审判制度。但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还处于立法缺失的无序状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也未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基于对西方国家现行制度的考察,应立足中国国情,建构本土化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9.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0.
王超 《社会科学》2013,(7):103-111
尽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技术上日臻完善,但是影响其贯彻落实的运行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就刑事庭审的功能而言,我们很难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找到用武之地。一方面,我国独有的公检法关系以及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辩护方很难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来彻底颠覆检察机关的指控。即使辩护方偶尔通过强有力的证据促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也难以改变被告人最终被定罪的命运。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审理与裁判相分离的情况下,再加上刑事审判对事实真相的过度追求,被寄予厚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有可能像以往那样,再次无法逃脱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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