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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2.
王先生:《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刑颖  白洪娟  刘森 《中国劳动》2007,(12):46-49
本案中,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的这种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欺诈,对此有不同的判断。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不必然构成欺诈,当且仅当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有观点认为,当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说明义务,即可以认定构成欺诈。  相似文献   

4.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相似文献   

5.
李龙成 《劳动世界》2020,(11):10-10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时,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6.
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7.
在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经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10.
政策问答     
1、我在一家外贸公司打扫卫生,每天工作3个小时,每周结算一次工资,但与公司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请问:钟点工,是否应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1.
<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伴随着"二倍工资"这一新创条款,一系列新型劳动争议随之而来,如劳动者碰瓷"二倍工资"(1)。对这一新生事物,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展开了丰富而全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正>《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   

13.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谈服务期协议争议处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额外出资培训后,与其订立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此衡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获得劳动者付出的相应劳动,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15.
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实践中,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时,立法对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有多种选择。相应地,不同的选择方式导致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以及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程度等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但是每年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履行至第二个年度届满时,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劳动合同是被解除还是终止?  相似文献   

17.
刘畅  江山  杨杰 《中国劳动》2007,(9):37-38
《劳动合同法》已经公布,新法在很多方面对现行《劳动法》都进行了完善甚至突破。其中,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力度,这势必要求企业在用工管理上作出调整。本期圆桌我们就这一话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8.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9.
正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劳动者在想依法维权时因不知从何着手而茫然无措。现就有关维权的程序作一简要介绍。首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2007,(2):46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因此对于他们离职责任的承担问题更吸引人们的关注。那么,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定的违约金,除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服务期事项外,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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