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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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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合伙的蓬勃发展,合伙纠纷也日益增多,合伙诉讼显著增加。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合伙发展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第三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则确立了合伙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三人可以参加合伙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个人合伙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个人合伙是全体合伙人聚合对外的外在表征,合伙与全体合伙人存在人格上的混同,以合伙名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合伙是形式上的诉讼当事人,而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则为全体合伙人.  相似文献   

3.
合伙的法律人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的法律人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关这个问题在我国却存在较大争议。从合伙的产生及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应当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以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以充分发挥合伙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4.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合伙是否符合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建构。作者认为,是否确立合伙的法律资格取决于其契机是否已经出现。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事主体的历史逻辑,以为合伙法律上的“正名”提供法理依据;其次讨论了合伙的发展过程,表明目前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通过对合伙的实体性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合伙是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确认其第三民事主体资格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5.
<正> 合伙能否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二元主体结构(即自然人、法人两种民事主体)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民事立法无不按照这一主体结构作出规定。然而,随着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合伙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变迁和发展,人们对二元立法结构产生了怀疑,自然人、合伙和法人这种三元主体结构为某些学者所倡导或赞同。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中加以规定,可谓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少民法学者继续对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正确认定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6.
合伙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 ,本文通过合伙事实上、法律上与理论上的发展 ,梳理了合伙从单纯契约形态到由单纯契约形态向组织体形态过渡再到组织体形态与契约形态并存的过程。再通过对民事主体理论的重构 ,明确了合伙 (企业 )其实具备民事主体的一般要求。最后 ,基于民法商法化形式下的民事主体的泛化趋势 ,明确了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可能且必要取得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组织的迅速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特别是民法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分析合伙的财产和责任,并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得出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与诉讼机制都是围绕着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将其设置在解决私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法中势必造成诉讼法体系的混乱。不仅公益诉讼的哲学基础与所对应的实体法所属的法域区别于民事诉讼法,公共利益的主体也并非如目前法律所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公益诉讼的核心内容公益诉权的产生亦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将公益诉讼独立立法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合伙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但关于其在民事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学者之间仍持不同的见解。合伙具备了一个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事实标准或条件,民事主体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法律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而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0.
团体性是社会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核心要件,合伙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从契约共同体向组织共同体的转变,成为一个具有浓厚团体性特征的组织实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意志、独立名义等特征,充分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要件,因此,合伙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学上对合伙的法律性质长期存在争议 ,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合伙形式的多样性。从大陆法系民商法看 ,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不具有主体资格 ,商事合伙则具有主体资格。我国现行立法中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分已实际存在 ,作者认为应以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为前提 ,确定合伙的法律性质 ,并进一步认为商事合伙应赋予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12.
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合伙法学理论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合伙的法律地位以其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最为典型,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了合伙的地位处于一种无可归属的状态。我国理论界对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看法颇多,却不尽一致,然而对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界定会导致不同的合伙制度,并会对合伙的利益、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合伙组织的稳定和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准确地为合伙进行法律定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分别研究,不作一刀切式划分。民事合伙是纯粹契约式合伙,应规定于民法总则或债编之中。对于商事合伙,则应当借鉴法人制度标准,对不同形式合伙的主体性分层次划分和研究。对于主体层次较低之普通合伙,立法上不应作过多干涉。对于主体层次较高之有限合伙,立法上应借鉴法人制度,协调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人及外部债权人之利益。对于高层次主体之有限责任合伙,则应直接赋予其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4.
合伙是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生命力,它与自然人和法人明显不同。但是在传统的民商基本法中,并不承认合伙的独立主体地位。本文认为,既然合伙与自然人、法人具有不同的特征,有其独立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理论依据,就应当对传统民商法主体资格要件的理论进行修正,而不是相反。因此应当承认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以适应社会需要,完善和发展民商立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15.
商合伙乃介于商法人与商个人之中重要的基本商主体之一.商合伙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合伙及商法人和商个人的呈系统的特别法律特征.商合伙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合伙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诉讼标的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它决定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单复数、诉的变更与合并以及既判力的遮断范围.大陆法系的各国学者围绕诉讼标的这一概念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与研究,主要分为: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和新实体法学说.这三个学说各有利弊,至今在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达成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   

17.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合伙企业的会计主体、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两个基本会计理论问题进行了讨化会计主体的明朗化要以企业经营独立性的发展为前提,针对合伙企业不完全符合会计主体的特征,提出了合伙企业为“准会计主体”的概念,并在会计处理上严格划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针对合伙企业存在不符合持续经营含义的情况,提出在合伙企业解体之前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仍视其为持续经营的观点,并在合伙人变动而使合伙企业发生中断和续起时,根据会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 ,这使得实体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诉讼主体的处分权得以在诉讼法中延伸 ,诉讼契约正是诉讼主体在对抗中对共同利益的选择 ,同时 ,法官的促进与监督又是它存在的最终保证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同时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若以“两诉”作为两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设置其衔接规则,不仅难以实现二者的合力,且将抑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两诉”的高度一致性为二者统合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有利于纠纷解决及公众参与原则应作为融通多元原告主体启动诉讼程序的规则指引,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则可作为“两诉”共同诉讼规则设置的理论指向。对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涉的既有规则进行修正,可为其单行法的制定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20.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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