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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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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石能源立法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无论在法律理性还是在立法进程的规划安排上,均存在较多的问题,也都具有较大的发展完善空间。为避免这两个关联性较强的立法领域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同步性困境”,有必要以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各自物品属性的特殊性分析为基础,研究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差异性。化石能源具有较为明显的私人物品属性,决定了化石能源立法必须将物权制度作为法律逻辑起点,并以物权与行政权有效衔接、互补为主线进行制度构建。可再生能源具有比较鲜明的公共物品特性,由此决定可再生能源立法只能将行政权作为基本的内生变量,并建立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制度结构。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招投标制度、发展基金制度、财税支持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但总体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制状况不容乐观,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内容亟待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有待改进.为此应从上述方面入手,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支撑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初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成本与传统的化石能源相比明显较高,发展可再生能源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基于世界能源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全人类的环境责任,中国要承担经济发展带来的能源环境代价,要占领全球低碳经济的主导地位,就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筹集中,政府不是唯一的资金资助主体,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的途径。政府应通过多方政策引导,实现资金筹集主体的多元化,拓展更多的投资、融资渠道。市场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参与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4.
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以得到推广。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应从规划、融资、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入手,以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5.
河北省是一个能源消费大省,并且产需缺口越来越大,能源安全问题日益凸现,而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分析河北省发展新能源的有利条件,对其开发利用提出几点建议:政府设法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通过市场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相似文献   

6.
《镇江社会科学》2008,(4):23-25
新能源可分为狭义新能源和广义新能源。狭义新能源主要指可再生能源:广义的新能源不仅包括可再生能源。还包括能够实现减排温室气体目标的所有能源。新能源产业是指对新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新能源发电及发电设备制造业。  相似文献   

7.
中国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设正在走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能源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改善能源结构、充分开发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开发利用中却存在着利害相随的客观事实。如何使能源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中国能源法制建设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系统而完备的法制,着力于能源结构的合理与多元、能源技术的创新和保护、能源安全的风险应对、能源市场的适当干预与调节。  相似文献   

8.
面对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尤其是在能源市场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的趋同化,为我国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奠定了现实基础。在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其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且融合度还会增加,政治化趋势越发明显。我国要通过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将绿色低碳作为制定能源法律及政策的价值追求、引进市场调控机制、引入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等措施,积极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逐渐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的较为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但是,国家在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齐全、综合性较差、内部条款不协调、立法级别低、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联系不够紧密等问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通过落实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保障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政策体系、协调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与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坚持和完善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和公民参与机制等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0.
美国能源政策的启示及我国新能源发展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起的全球能源市场剧烈动荡和石油价格一路下滑,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发展新能源的关注和思考.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的美国推出了一系列新能源政策,而中国在"两会"期间也推出了关于新能源的政策.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新能源政策出台的背景、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提出了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思路和政策建议:尽快填补新能源发展的法律空白;政府应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政策;要建立新能源开发保障基金;要加强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创新;要大力推进以智能超导电网取代国家特高压、输电网工程;要注意美国制定标准的动向,注重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1.
我国缺乏专门的资源安全立法,现有的自然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国家资源安全的需要,因此,必须全面构建和完善国家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核心,在资源安全基本法总领之下,规制资源的保育、开发、利用、贸易和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这一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核心,在资源安全基本法之下具体派生出:保护自然资源系统的法律、合理开发战略性资源的法律、适度消费与高效利用资源的法律、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并规避贸易风险的法律、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必须先行。研究征信立法,首先需要研究征信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既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征信法律制度,又切实考虑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和法律文化传统,以科学架构我国征信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征信立法的基本框架既应当包括征信法律,也应当包括征信法规、规章;既要有征信基本法,也要有征信专门法。  相似文献   

13.
华南板块新元古代的兴凯地裂运动始于晋宁运动后(800 Ma B. P.),强烈活动于新元古代中期的苏雄—开建桥组火山岩喷发期(700 Ma B. P.),结束于中奥陶世的郁南运动(458 Ma B. P.)。演化历程大体相当于Rodinia(罗迪尼亚)超大陆解体时,应为Rodinia 超大陆裂解期的组成部分。兴凯地裂运动在新元古代形成扬子板块的基底,对中上扬子区后期构造变形有重要的影响,为后兴凯期(加里东运动)形成大型古隆起和大形拗陷提供了基础;产生的基底断裂对四川盆地后期构造活动有控制作用;形成的稳定大陆边缘为下组合烃源岩发育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14.
能源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兴衰的大事。完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是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节能法制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可以从社会、企业、政府等方面出发规范节能行为,完善节能机制,提高节能效益。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契机,但其自身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从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支农资金投入比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探索实现形式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流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考察我国物流业发展概况,分析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构建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关于建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法律监管和组织监管角度探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我国应着眼于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组织体系,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合理分配监管责任,从而促进整个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上的权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我国物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等,既涉及业主之间的复杂的权益平衡问题,又涉及政府在社会公共问题上的治理以及与私人自治权益协调平衡的问题。因此,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以引导规范和平衡协调各方的权益关系等。同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社会的各种特殊情形,建立相应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的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9.
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于我国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及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非公有制林业进行管理,实现非公有制林业管理的法制化。非公有制林业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颁布的与林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公有制林业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和规制的措施总和。非公有制林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时代正悄然而至。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国不仅加紧推动和扶持相关技术发展,也在加快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而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诸多问题,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提出挑战,亟须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在兼顾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之下,应当制定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则,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专门服务机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归属以及执法主体,可以在交通管理机构内部建立专门的技术评定机构,提供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评定;在保险制度方面,应更新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受益主体,调整赔偿比例,提升赔偿金额,可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创设设计者责任险新险种,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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