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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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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是新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一种侵犯财产类犯罪。但自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一直缺乏研究。实践中,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又没有相关的学理解释可供参考,给司法操作带来极大困难。本文对“侵占罪”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1.侵占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基于约定或法定而先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后以这种合法持有的财产为侵犯对象,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2.这种在先的合法持有至少包括民事代管、合同保管、仓储保管、借用、租赁、质押担保、无因管理七种基本情形;3.对侵占罪条款中所谓的“遗忘物”与“埋藏物”作实质界定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只可作形式界定。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说明已经构成犯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不是基于不当得利的代为保管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不过在量刑上应对"数额特别巨大"作新的理解,并注重刑法第63条第2款功能的发挥,以避免处刑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5.
论述了刑法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提出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不仅包括合法的有形财产,而且还包括无形财物、违禁品、赃物和用于违法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等新观点,同时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内涵做了具体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7.
作为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非法占为己有",不以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本人对财物的占有为必要."非法占为已有"的具体方式包括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但不应包括侵吞.  相似文献   

8.
以69家"信息电子产业"上市公司2000年-2004年的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应用独立样本检验、多元回归分析,对R&D支出与公司股利支付水平、现金持有水平的关联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研发密度与股利支付水平无显著的相关性;研发密度与现金持有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同时,由于R&D活动的特殊性,加剧了企业内外部人员的信息不对称.  相似文献   

9.
媒体对袁厉害的质疑与争议折射出当前众多国人所持有的"好人"标准是:无私利他,不应因行善而接受或索取物质利益回报。这种标准是传统社会儒家"重义轻利"及计划经济时代集体利益绝对至上的道德观在今天的体现,与长期的"毫不利己"的道德宣传与教育倾向有密切关系,它忽略了道德修养的层次差异,是对传统"义利"观及受众的误读,也不符合中央关于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的精神。这种标准已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构建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维护人们合法利益及追求合法利益权利的,能促进更多"好人"涌现的,有助于改善当前道德风气的新标准。  相似文献   

10.
从散见于他人著作中的曹雪芹诗词以及<红楼梦>中林黛玉、薛宝钗等人的诗论,分析曹雪芹的诗词创作理念,认为曹雪芹的诗词创作理念主要体现为内容清新自然,不应艰深晦涩;形式要为内容服务,不应为"韵所缚";情景交融,以"真"感人;要"善翻古人之意",创新、继承相得益彰.在此基础上,指出曹雪芹既是一位卓越的小说家,也是一位成就非凡的诗人.  相似文献   

11.
持有犯之持有性,在刑法理论上围绕"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及"第三种行为形式说",存在很大争议;并由此直接导致在对持有犯之责任追究上,呈现出"严格责任或然说"、"推定罪过或然说"等理论的对立。这不仅在理论上造成不必要的无谓的论争,更给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事实上,持有只是刑法评价前的一种"裸"的状态。基于这种重新定位,除对持有犯之追责原则需得反思,并应坚持结合持有犯的特殊性对罪过说予以修正外,经典命题"过失不能成立持有犯"也是欠缺正当性依据的。  相似文献   

12.
"以事实为根据"——刑事诉讼的定罪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什么是定罪的法律根据,是近年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新主张处于强势话语地位,而中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则深陷危机之境.新主张无疑是有问题的,我们有必要重申:"以事实为根据"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定罪基本原则,它与"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原则共同构成了判决原则的一体两面.不过,"事实"不应只是通常所强调的"铁的事实",还包括"不一定为真但仍愿意确信为事实"的这种"事实(观)".  相似文献   

13.
持有型犯罪为我国刑法所肯认,但将"持有"归入行为,则是对行为概念的不当扩张,"持有"实属状态而非行为。将"持有"入罪,不仅是对犯罪本质的背离,而且违反了责任主义,谦抑主义,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应将其除罪化,还原"持有"的本质后,可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对"持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相似文献   

14.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2"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 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相似文献   

15.
<广雅疏证>所涉及的"正反同词"现象的最重要的形成原因,是由词义性质和词义范围产生的词义引申.由词义性质引申形成正反同词,其内在理据是"义相反而实相因",其具体方式是相关代用和相因推演.由词义范围引申形成正反同词,表现为由语境引起词义范围缩小,从而使上位意义降格为互相对立的两个下位意义.视角单一和比较对象不同,也是正反同词现象的形成原因.  相似文献   

16.
根据意义和功能,现代汉语的量词"把"分为两类3种:个体量词"把1",集合量词"把2",动量词"把3"。研究发现,量词的使用是一种范畴确认或语法归类,最初使用量词的对象的认知原型,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同类对象的量词选取;围绕动词"把"及其有关项所形成的意义,是制约量词"把"的类型和使用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共犯本质论是研究共同犯罪何以“共同”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之间的激烈争论。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是针对狭义共犯处罚根据所形成的理论学说,它与共犯本质论不应属于同一课题。“法官中立”在共犯本质问题上并不能提供实践性的标准;基于个人责任原则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应以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作为解析共犯本质的学说。  相似文献   

18.
根据科学的实际,批评了当前学术界试图混淆科学与非科学之界线的错误思潮,构建了一个与迪昂和爱因斯坦的科学思想相一致的科学理论检验结构的形式模型,对蒯因和拉卡托斯所持有的"混沌的整体主义"观念作出了剖析和批评.  相似文献   

19.
军事技术的伦理价值在历史演变中呈现出生命伦理—生存伦理—生态伦理的逻辑框架.当今的军事技术伦理价值是一个综合话语体系,生命伦理是微观支撑,源自于人类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的天然需求,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生与死的问题;生存伦理是中观体现,就是国家或阶级以生存为目的所发生和建构起来的各种伦理关系,关系到国家的尊严、自由和独立;生态伦理是宏观存在,是军事技术主体基于自身与周围的人、动物和大自然等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所持有的一系列道德观念,它将伦理的范围扩到了非人的对象.  相似文献   

20.
根据危害行为的属性,犯罪可以划分为行为性犯罪和事态犯罪两类。行为性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事态犯罪以持有事态作为构罪本质,形成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特定人员为规制对象,以特定人员对巨额"不明"财产的控制与支配现状定罪。从法理依据和表现形态上都应该归属于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事态犯罪;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以行为人控制支配着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不明巨额财产的现状作为定罪根据。而定罪后查明了财产真实来源的,应依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判其他罪名,已执行的刑罚作相应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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