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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1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批量合同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其概念被《鹿特丹规则》采纳并成为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诞生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之下,具有特殊内涵和作用。批量合同与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相关原则和性质理解有一定差异,为了破除这种法律背景差异和适用中的冲突,对于批量合同应当在《鹿特丹规则》制度下进行解读,为我国引入批量合同概念以及适应国际立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
作为现代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已得到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其中,作为仲裁发达国家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的美国不仅在司法实践中接受了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而且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做法,突出体现了其长期以来支持仲裁的联邦政策。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美国仲裁制度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具体适用及其特点,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对今后我国《仲裁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修改提供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格式合同纠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显失公平,偏离协议管辖制度本意.在认定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方面,有类推适用实体法、修订现行法和加强行政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在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应将该格式合同争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6.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7.
欧盟《罗马条例Ⅲ》之颁布在欧洲引发热议,而在中国,目前仅有的研究偏重于该条例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离婚冲突法条款本身异同的比较,忽视了两者殊异的立法形式、背景和用意.《罗马条例Ⅲ》作为冲突法规,其内容针对法律选择,但给予中国的启示却绝不止于法律适用本身.不可抛开国际管辖权规则而单独探讨冲突规则,《罗马条例Ⅲ》之出台正源于《布鲁塞尔条例Ⅱa》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反观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其发展落后于涉外离婚的冲突规则,使两者在司法中无法顺畅衔接,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8.
中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法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实现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目前,各国在诉讼程序中止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关的立法和实践也渐趋一致,但对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问题则尚存分歧。新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承认法院有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过程中,无疑应对国际的普遍实践和新的立法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的税收的概念和原则提出了挑战,也极大地冲击和影响着税务征收及其管理。为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10.
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中国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明确香港澳门居民不适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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