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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关于CEPA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与内地、澳门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10月17日签署。从CEPA的产生原因、在WTO体制下建立的法律依据、内容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并对在CEPA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两岸四地经贸争端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2.
针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通过分析CEPA的性质,并借鉴其它戡经济组织以及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各州之间的争端解决途径,提出CEPA的争端解决只能立足于构建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进而提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并主张CEPA的争端解决程序应包括协商、仲裁、执行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3.
争端解决机制是包括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规则、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制度。CEPA仅规定成立一个联合指导委员会,协商解决争议,对此,学界看法各异,褒贬不一。文章从实然与应然的视角进行探析,认为:CEPA属于临时性安排、产生时间短、争端主体特殊等是CEPA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的原因;构建CEPA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必要的,但无须订立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应以指导性、程序性的规则为主。  相似文献   

4.
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该文从CEPA中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情况人手,分析了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剖析,提出CEPA应当对其中的一些适合我们需要的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同时也应针对我们自身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变动和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2003年6月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签署了“CEPA”。CEPA的签署既有国际法依据又有国内法基础。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又是两个WTO成员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对CEPA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国国内的经贸安排,而是带有国际经济合作特征的自由贸易协议。  相似文献   

6.
试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促使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同时,也使国际争端增多。国际争端的恰当解决,很大程度依靠于争端解决的方式,法律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因为其有效而可以预期,因此逐渐成为人们喜欢采用的方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顺其潮流,制订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如何解读并评价这一解决机制成了当务之急,中国和东盟各国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浅谈两岸签署CEPA或类似经贸安排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与香港地区于今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对香港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与利益.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不良政治企图,致使台湾与祖国大陆经济联系存在一定的障碍,从两岸经贸发展现状及趋势看,有签署CEPA的必要性或类似经贸安排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NAFTA是"南北型"自由贸易区成功的范例之一,而其争端解决机制更是独具特色,为NAFTA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机制形成是各成员国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诸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只有对其成因有透彻了解,中国才能在参与"南北型"区域贸易协定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选择有所侧重。  相似文献   

9.
区域经济合作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模式,其中,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应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分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了欧盟、NAFTA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透明度问题是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意味着其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的介入和参与。透明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程度的透明度。磋商阶段的透明度略显不足,主要缺陷是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透明度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其中的"法庭之友"问题,公开审理问题都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宝贵财富。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世贸法律规则和中国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入世后 ,如果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他成员可据此寻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裁决。世贸协议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反倾销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司法审查作明确规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也作了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专利法》(修改 )、《商标法》(修改 )也都有规定 ,但与世贸法律规则相比 ,差别很大。主要在可诉权范围不一、原告诉权保护范围不一、当事人权利范围不一、司法审查范围广度不一、司法审查程序不一。如何使司法审查符合我国国情 ,又与世贸法律规则相吻合 ,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3.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14.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权。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法院制定抽象性规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例。用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漏洞”理论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性的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不可缺少的“解释”,“漏洞”的填补,以及“具体化”;它没有侵犯立法权,也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而不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然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许多不足仍然是司法机关所无能为力的,而需要立法机关承担起“创造法秩序”的责任。研究行政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弄清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各自所负的职责。  相似文献   

15.
听证程序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中相继确立后,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行政听证程序在行 政复议中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处理行政争议活动,为了使行政复议活动兼顾公正和效率,将 听证程序纳入行政复议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6.
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香港和澳门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因此 ,特别行政区有了独立的刑事管辖权。如何界定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 ;如何处理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的概念、特征、渊源、原则以及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阻却等问题值得进行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   

17.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近几年研究已很多,但是对其法理依据却是众说纷纭。文章试从对各种观点分析入手,从宪法基本原则角度,即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角度,来揭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8.
略论WTO体制的“一国四席”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根据WTO体制有关成员资格的规定 ,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中国和台湾地区相继加入WTO ,形成了“一国四席”的局面。“一国四席”之间的关系既是WTO体制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 ,也是一国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关系。“一国四席”的重要意义是反映国际法的新发展 ,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 ,并为两岸四地相互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提供新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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