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中反倾销税吸收问题的确证不但极大地改变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而且大大减少了撤销反倾销税令的可能性.本文从多个方面解读美国反倾销税吸收问题,并指出了美国反倾销税吸收调查问题给我们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公共利益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向各国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更为理性的理念引导和更为成熟的模式示范.公共利益原则的致力方向是:反倾销以保护本国产业为出发点,而以社会整体福利最优化为落脚点,由此而达到反倾销效应的最优化.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反倾销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加拿大等不少国家和欧盟及WTO先后在反倾销法中对公共利益原则加以考虑.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原则的确认,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制度在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但由于已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文件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因而未能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为在我国反倾销中强化公共利益原则,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制度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实施独立的公共利益审查,在反倾销应诉中重视公共利益的抗辩,健全利益评估与衡平机制.  相似文献   

3.
《199年反倾销守则》框架下,世界各国反倾销法在对倾销及其损害的认定、反倾销的程序和措施等原则问题上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判断依据等方面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中低于成本销售情况下正常价值的确定、关于独立购买人等四个方面的微妙差异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期对中国反倾销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启益。  相似文献   

4.
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WTO的反倾销规则极为严密。中国反倾销的任务十分艰巨 ,反倾销立法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举起的盾牌。中国企业要熟悉、掌握并善于运用WTO反倾销法的规定和我国《反倾销条例》 ,合法有效地保护与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当前中国企业尤其要学会运用WTO反倾销法对抗欧美滥用反倾销手段 ,善于利用WTO反倾销的有利条款做好积极应诉工作 ,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5.
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与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 1 96 8年欧盟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以来 ,欧盟反倾销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其发展一方面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其不断适应国际反倾销法发展的趋势。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规定了反倾销原则、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共同体利益的确定等问题。在欧盟反倾销法的最新修订中 ,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不再被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但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 5项标准。  相似文献   

6.
反倾销调查程序法是反倾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调查在整个反倾销程序中相当重要.反倾销的调查结果将最终导致倾销的成立与否,并且成为衡量倾销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最终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反倾销措施.世界各国都在反倾销法中对反倾销调查做出相关规定,在我国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WTO中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相关国家的一些普遍做法进行讨论,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在反倾销程序上的合理性,以适应我国在反倾销实践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追溯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反倾销立法的发展及GATT/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对各国反倾销法和国际反倾销法的源流演变进行分析,论述了各国反倾销法和国际反倾销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在后经济危机时代,应对欧美国家所擅长使用的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除了我国企业积极应诉之外,还需要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而企业向欧盟和美国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便是行之有效的自我救济方式之一。通过对欧盟和美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企业针对欧美反倾销运用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现状,并从3个方面提出战略建议:根据欧盟和美国关于新出口商的法律规定,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取得新出口商资格;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最佳申请时间,向欧盟或美国提出新出口商复审;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帮助我国涉案产品重返国际市场。  相似文献   

9.
略谈"共同体利益"在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共同体利益"作为考虑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在长期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共同体利益"涵盖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其重要性也逐渐增强。由于诸多因素,"共同体利益"规定和应用上存在很大缺陷,分析其利与弊,对我国反倾销和应诉欧共体反倾销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对策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的迅速增长,欧盟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目前,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直接阻碍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本文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践及中国出口商品屡遭欧盟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原因,从而提出了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论WTO与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符合WTO协议的规定,但亦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尤其是与WTO《反倾销协议》相联系的司法审查制度十分薄弱。我国应该改革反倾销法的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制定反倾销基本法并在基本法中专章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要设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专门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拓宽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而且要将正当程序纳入司法审查标准之列,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法体系与独立公正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反倾销法在立法层次、实体认定和程序规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应对世界经济贸易,我们应在完善配套法规、明确和规范反倾销程序等方面对反倾销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制订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历史表明,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必须满足反倾销的条件.目前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与损害双重标准的反倾销条件,将倾销与损害割裂开来,使得对倾销经济学意义上的认识产生混乱,而征收反倾销税的反倾销措施亦不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倾销问题的最佳手段.反倾销条件与措施上的诸多缺陷反而为反倾销法律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14.
反规避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规避措施是当前美国及欧盟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反倾销法的新发展。为规避反倾销税的适用,出口商运用零部件倾销、后期发展产品、第三国倾销等手段低于产品价值销售进口商品。反规避措施有助于消除倾销,但在另一方面被用作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的关税壁垒手段。本文根据当前欧美等国反规避措施不断发展的现状,力图从反规避措施的概念、范围及规避行为的确认等角度对这一新生法律现象进行粗浅的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消极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结合我国蓬勃发展的外贸实践,提出了该法律现象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借鉴意义和对外贸易实践的警戒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作为反倾销方面的专门法规 ,填补了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空白 ,且为遭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国内工业提供了寻求救济的办法。其规定与WTO要求基本一致 ,但立法体系不尽合理 ,立法内容较为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与WTO的加入需要一部系统而完善的反倾销法。因此 ,该文提出WTO体制下如何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6.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取歧视性“代替国”作法,使我国出口商遭受巨大的损失。认为此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出口商在反销诉讼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历史发展入手,从正常价值的确定与征收反倾销税标准这个角度详细分析了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特点,并从预防与应诉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8.
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反倾销应诉领域中。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适用“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和“分别裁决制度”。针对这些制度提出了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应诉策略,即:积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待遇;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完善;减少政府干预;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数量的增加和内容的扩展,竞争法和反倾销法逐渐出现了融合的趋向.二者融合之势不仅源自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与生俱来的关联性,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已经成为了"国门内"的贸易藩篱,亟待在多边层面上进行协调,而反倾销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反竞争的弊端又使得反倾销法成为竞争法国际化的最理想载体.因此,文章将以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融合为研究视点,以产业竞争力理论和产业竞争力调查规则为理论和实践的依托,探究在现有的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中有限度地引入竞争性要素,实现以竞争法完善反倾销法、促成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融合的目标.  相似文献   

20.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所谓替代国制度,使我国产品在欧共体反倾销法中处于不利地位.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调整,中国企业应从观念上更新出口贸易战略,合理运用法律和其它手段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