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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翠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收养是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的内容是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收留抚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后果决定了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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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77-79
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收养条件立法应该在一定范围予以重构。具体需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放宽对被收养人限制;禁止无配偶者收养子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不应区别对待,严格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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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以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就如何认识和处理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有些不同看法。本文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一、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所谓继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教育并与自己发生亲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这种行为或事实叫收养。收养他人子女的人叫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叫养子或养女。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继子女不能既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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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实行单轨制,体现为身份关系严格要式登记主义以及单一的完全收养效力模式的设置。这可能导致现实中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亲子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拟制亲子关系完全取代自然血亲亲子关系,也与我国传统亲情伦理传统相悖。而亲子关系双轨制的实行,可以兼顾自然亲子关系与法定亲子关系,更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现状。建议通过增设身份占有制度与不完全收养制度来构建亲子关系双轨制,作为我国现行亲子制度的补充,以满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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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苗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一、跨国收养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跨国收养现象在收养制度产生之时便伴随出现,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常见,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跨国收养才获得了广泛的发展。现代社会最先开展大范围的跨国收养的可能要算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许多家庭收养了不少欧洲儿童,特别是收养了不少德国、意大利和希腊等国的儿童。美国也有一些家庭从亚洲的日本和中国收养儿童。在战争期间,美国军队在欧洲战场不只是打了许多胜仗,同时也在欧洲留下了无数非婚生子女。另外,美国军人还在战争中与一些孤儿和一些无力抚养自己子女而愿意出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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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贾威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4)
本文通过对20%生育节育抽样调查中有关子女收养的资料的分析研究表明,子女收养现象的增多可能是造成出生登记中女婴漏登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须指出,这一因素并非真正影响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偏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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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个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根据美国移民法,子女可以分为六类:1.婚生子女;2.夫妻结婚时尚未满18岁的继子女;3.非婚生子女但在18岁以前合法legitimated的子女;4.非婚生子女;5.16岁以前收养的子女;6.16岁以前收养的孤儿。根据有关法律,如果孩子出生时父母并没有合法结婚,然而当地法律承认父母/子女关系,如以前的中国承认一夫多妻制,从移民法角度来说,这个孩子依然可以随其父或其母移民。区别在于,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孩子的生母为其申请移民,母亲只需证明母子关系即可。而孩子的父亲不但要证明父子关系,还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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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三类直系亲属*首先谈谈直系亲属移民。根据美国的移民法,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不受名额限制。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得到移民签证。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三类关系:第一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第二是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第三是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另外,养子、养女、养父、养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是在16岁之前确立的;继子、继女、继父、继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继母必须是在子女年满18岁以前结婚的。*四类非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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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雯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47-54+95
多数学者在理论层面将《民法典》亲子否认之诉的原告范围解释为法定父亲或母亲,但实践中法官通过能动适用司法,已经出现诸多承认生父原告资格的裁判。当法定父亲未与子女建立实质家庭关系且丧失抚养子女意愿时,承认生父原告资格既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性,与未成年子女、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冲突。因此,经DNA鉴定确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生父,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子女在原家庭生活中可能遭受合法利益损害,并确有与该子女建立社会家庭关系意愿时,承认其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为平衡多方利益与兼顾法律衔接性,生父提请诉讼时,子女未满八周岁的,应征得子女母亲同意;已满八周岁的,应征得子女及其母亲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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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宁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47-51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和内容 此项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社会各阶层成年人的生育观念,对弃婴现象的态度和个人的收养意向,分析这三者的内在联系,研究现象背后的原因、动机和愿望,把握其中的规律,为党和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救助弃孤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调查按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子女状况等对调查对象进行分类,主要内容包括生育观念方面,对弃婴现象的态度方面和收养意向方面三个部分,分别对调查对象的生育目的、生育期望、子女性别偏好,对遗弃女婴、病残婴儿的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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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因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称之为“失独家庭”。目前,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有近100万个家庭失独,每年增加近7.6万个这样的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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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2006年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资料,对在京流动人口15周岁以下子女流动/留守行为,从父母和子女的人口学特征、家庭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子女年龄越小越有可能跟随父母外出流动,而性别、孩次影响不显著;照顾人为祖辈的子女不倾向于外出流动;父亲或母亲为主要照顾人之间没有差别;父母在外流动年数和是否受过高等教育显著影响子女是否外出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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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深入贯彻,这几年来,社会和老年人的子女对老人丧偶再婚表示理解和支持,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是,也还有一些子女反对长辈再婚,对再婚老人不再关心照顾,不尽赡养义务,有的还经常吵闹,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不久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件因阻挠养父再婚而被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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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华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38-40,50
对兰州城区部分6~14周岁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现状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的客观环境较差。在学校的义务教育中,被调查对象对学校基本满意;学校的教学和课程基本适应学生发展需要;老师对待本地孩子和流动人口子女差别不明显,个别方面有所差异;流动人口子女与同学关系总体来说比较好。大多数流动人口子女自我评价比较肯定和积极。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不但需要家长树立科学、理性的教育观念,学校内也要建立平等的教育环境,政府方面更应采取一定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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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家庭是随着SOS儿童村事业的引进,在中国落户发展起来的新型社会组合家庭,是社会自然和正常收养家庭的补充形式——社会寄养家庭。与社会自然家庭和正常收养家庭不同,在SOS家庭中,承担教育主体责任的SOS妈妈,与其教育对象SOS孩子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和经济供养关系。正是这个基本特点决定着SOS家庭的教育起点与保障条件的质的规定性——SOS妈妈母爱的投入与投入方式的具体规定。一、母爱的真诚投入是SOS家庭教育起点在社会自然家庭和正常收养家庭中,因血缘和经济供养关系的存在,父母对子女的爱意、呵护(一般意义上讲)具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