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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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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本文从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存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物数卖 ,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 ,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文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 ,运用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 ,着重讨论了一物数卖时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拒付权的法理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是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法律效力表现为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行使价款拒付权应当注意掌握与合同履行的一般抗辩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相似文献   

5.
除《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房数卖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移转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请求撤销合同、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按信赖利益原则来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能较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抑制一房数卖行为。  相似文献   

6.
文章从房屋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前买受人的解除权,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出卖人的风险负担等方面论述了对前买受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法所有权保留制度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就不动产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并不会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为担保自身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直接就所有权的移转附加条件,仅能就出卖人(协助)登记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其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当中关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关条款附有条件,保留所有权本身就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最后,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将会产生风险损失的承担问题。由于其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后果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对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后果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以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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