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目前我国法律对如何调整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尚无明文规定 ,从现有的民法角度上看 ,见义勇为行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权。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 ,建议对民法通则若干条文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根据2011年世界银行学会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数据,筛选出中国石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33个国家风险因素;在运用SACE指数模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引入地缘政治和“中国威胁论”因素,作了分析研究。提出,从企业层面以东道国发展差异分类应对风险,从政府层面应尽快组建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级机构和体系。  相似文献   

4.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仲裁请求权作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以下观点:仲裁请求权的本质是半诉权:仲裁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享有权、选择权、程序实施权等;仲裁权的取得与行使无必然联系,社会成员享有仲裁请求权的条件是与争执的或受到侵害的可仲裁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仲裁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制于仲裁请求权的运行环境;仲裁请求权可以抛弃和转让。  相似文献   

6.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两种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不仅无法为个人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而且已成为制约数据利用的重要掣肘。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发现,所谓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数据流转范围的问题,应采用兼顾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资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才能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且个人数据只能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流转;第二,被收集后的个人数据以可逆转的方式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成为公共物品;第三,应匹配相应的私权规则、激励规则、行政监管手段,并对接统一的数据资源平台。  相似文献   

7.
绝对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权以特定人为义务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相对权,不可能“物权化”,也不可能对抗第三人。不特定第三人非法使用智力成果,侵犯的不是许可使用权,而是能权。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规定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诉权,明确该诉权的法理基础是人身自由权之定向表现形式——能权;同时规定独占许可合同应公示备案,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相似文献   

8.
数据可携不仅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竞争法的调整范围。GDPR数据可携权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下数据可携的典型立法例,包括接收权和传输权;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所有数据控制者;其权利范围明显异于数据访问权,行使该权利不会自动触发被遗忘权的适用。数据可携权与竞争的关系较为复杂,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可从竞争法下的数据可携借鉴经验。欧盟和美国均已将缺乏数据可携作为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法使企业可以请求数据可携,填补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空白。我国可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下数据可携的双重路径。  相似文献   

9.
数据保密性与知情权的冲突、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以及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是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冲突的主要类型。协调企业数据保密性与用户知情权的冲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去识别化后的个人信息确定为企业所有,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考虑告知平台的运行成本,可采分级告知的形式。协调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一是限制企业数据交易的对象为非敏感信息,二是引入被遗忘权,即给予信息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尚未被去识别化个人信息的权利。协调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就企业而言,需细化隐私协议,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存储,约定个人信息交易范围;就立法而言,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机制,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可将社会地位是否降低、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列为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10.
数据市场中企业的数据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积极肯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以及商业秘密条款,偏向于企业数据利益事后救济而非确权。在立法上肯定企业的数据财产权既符合自然财产理论亦能激励企业数据的开发。但因数据具备无形和可复制的特征,企业数据财产权体现出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排他性,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基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立法应围绕数据的控制权与复制权两项核心权能展开。一方面,企业基于收集事实取得对原始数据的控制并禁止他人的复制,但受限于个人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在对衍生数据产品“去识别化”后,企业能够享有对数据的独立支配权,但仍应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权保护是学术期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学术期刊数据权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国家所享有的数据主权与数据作者、研究单位、资助单位、学术期刊及网络出版平台等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在数据主权方面,我国在中外合作期刊方面存在数据控制风险;在数据权利方面,学术期刊数据的生成与流转存在权属争议和被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学术期刊数据的流转存在障碍。鉴于此,应通过规范数据跨境流通,明确中外合作要点以保护国家之数据主权;通过探索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完善数据流通中各环节的协议内容与技术保障,保护私主体之数据权利,形成学术期刊数据权的体系化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时代,个人敏感数据的泄露将导致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重大威胁,亟需保护。欧盟通过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双管齐下的方式对其予以保护,但囿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消极性和救济不足,数据保护权的一般保护规则、救济规则和保障义务不足,无法提供充分有效保护。欧盟针对个人敏感数据创设了差异化禁止处理规则、例外规则、个人特别救济规则,并课以数据服务方严格保障义务,以期实现保护适当、利用合理、救济及时、权责对等,值得借鉴。我国应根据数据敏感程度设置差别保护,创设例外规则,禁止格式条款,严格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符合现代经济社会需要和契约精神的体现。其显著特征是合同的给付是针对第三人,且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第三人享有债务履行的独立请求权、受领权、救济权等独立权力。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日渐呈现出数据资源贡献与数据资源受害的双面脸谱,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立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整体保护规则、分类定罪规则、区别量刑规则,努力为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司法准据.当前务实应对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应聚焦个人信息权,在宏观层面对接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法治认识,在微观层面立足定罪体系性标准,细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数量规则.  相似文献   

15.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16.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不足,需重新规制。推定过失与海上交通安全义务相适应,适合于对受害的第三人的救济;互有过失碰撞致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均应采用连带责任;对于船舶碰撞致船员工伤,应明确船员和有关权利人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权。  相似文献   

1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采用直接取得模式规范第三人权利取得,是否授予第三人权利应区分是否存在平等债权关系和合同目的。第三人作出受益意思或合理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可主张与履行利益有关的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第三人不享有违约解除权,但可通过放弃权利脱身;第三人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9.
先买权可以分为法定先买权与意定先买权、物权性先买权与债法上的先买权。债法上的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性先买权则是一种物权取得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先买权应解释为债法上的先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1995年以来,欧盟不断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被遗忘权由此成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历经三个阶段,日趋受到合理限制.在国际上,各国在被遗忘权问题上,存在一般被遗忘权和特殊被遗忘权的立法分野,前者以欧盟最为典型,后者包括美国等国家.鉴于被遗忘权在实践层面并不能产生实质性效果,反倒给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带来负担,且既有规范体系已经足够为个人数据和隐私提供充分保护,因此我国未来在制定相关立法时,没必要引入甚至扩大被遗忘权,反而应当从数据最小化、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等层面做出努力,并且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网络治理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