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2.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时代,数据呈现出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的双重属性,各价值维度间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愈演愈烈。单向信息控制权的权利表象之下,被遗忘权背后蕴含着宏观社会利益判断,契合了数据自由流动的趋势。被遗忘权除发挥法律权利价值外,更是信息技术空间中各国信息主权争夺的推手、利益博弈的延伸。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集中模式的分散式规制手段,被遗忘权预设了专断的监管与审查逻辑,运作逻辑有违自由理念。但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二者博弈始终围绕"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存在价值理念的交集。比例原则可作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动态平衡的可行路径。被遗忘权本质为兼具实用性与调适性的利益权衡框架,并非问题的终结状态。我国存在被遗忘权制度构建的现实土壤,若将其本土化,值得引入的是其冲突解决功能,而非价值偏好。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法律权利以及如何确立为法律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基于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利益博弈等原因,美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局部实践的力度逊于欧盟,并未在法律体系上将其明确为法律权利。我国应当正视欧美立法差异及其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能性,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未来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相似文献   

7.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8.
在后信息社会,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是区别于传统被遗忘权又凸显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在未成年人数据信息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法理上,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存在同质价值追求,必须给予其特殊法律保护。欧盟GDPR框架下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抽象保护模式与美国COPPA、DNTKA以及加州第568号法案映射出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特殊保护模式各有特点,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则较为零散、模糊。我国可以从总体原则、主体范围、权义内容以及权利行使边界等方面入手,辩证地分解和剖析欧盟、美国的立法经验,将适于中国法律土壤的部分进行本土化移植,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立法。  相似文献   

9.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相似文献   

10.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子权利,是具备个人隐私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人格特质的新型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面对当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的严峻态势,基于对个人信息自由控制的社会公众心理需要的考虑,确立被遗忘权能够满足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自治和信息自由,具有法正当性和法规范性。该权利通过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已经过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而消减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绝对强势地位,最终达成互联网记忆的遗忘效果,实现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11.
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12.
13.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已经公开发布在网络上但持续存在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最初被欧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中国目前立法体系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侧重于个人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等方面。因此,当前在中国确定被遗忘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案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的"永久记忆"使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无限期留存,"被遗忘"成为难题。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属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开辟了新天地。作为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纵观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与法治实践,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落实面临着技术难度大、易被滥用且性质归属不明的困境,颇为棘手,亟待解决。因此在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恪守比例原则,循序渐进,以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平稳着陆"。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与“被遗忘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因为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个人的正常生活。隐私权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逐渐发展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个人不受他人的干扰,可以决定谁拥有权利获知自己的某些私人信息,这是每个人自主权得到尊重的基本理念。但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凝视”给人类带来了严重挑战,人类日常生活面临数字化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的介入,这种介入导致了隐私不保时代的真正来临。“被遗忘权”的提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化解这样的数字异化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但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  相似文献   

16.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7.
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中 ,一个重要特点是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都有体现 ,特别是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表现尤为突出 ;具体体现为权利保护客体扩大、权利内容增多、权利期限延长等方面。知识产权的扩张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 ,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扩张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18.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私权论(无形财产论)一直占据主流,产业政策(industrialpolicy)被认为是一个负面词汇,原因是新经济学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涉市场,而法律制度追求"人人平等",不会根据产业领域有所歧视。但是在各国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践上,却无不体现出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纵观各国在不同技术领域的司法判例上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同一技术领域中探戈舞般的左右摇摆,以及市场主体自相矛盾的知识产权保护观点,尽管都以捍卫智慧、保护创新为借口,但却决然掩盖不住背后针锋相对的产业利益之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