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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豆星星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2):105-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存在冲突。从厘清“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位阶问题、铁路交通事故中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考量,《民法通则》第123条应当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2.
李立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97-99
《民法通则》第七条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相似文献
3.
高先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Z2)
国家法律文本的语言应当准确表达立法者的立意,应当体现科学的法学理论、原则,应当无懈可击地调适一般词汇义与法律专业术语义的关系。对于《刑法》第十四条,至今仍存在争议,本文论证该条无误。 相似文献
4.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均对能否依据第43条直接认定职务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法人存在较大的争议,且不论该条款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用语模糊、司法适用不统一等问题。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首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其规定虽然解决了《民法通则》第43条是否为职务代理规定的争议,但该条款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增加组织体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在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 相似文献
5.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4)
<正> 一、“人法”和它的效力现在我们所讲的国际私法,是本世纪初从西方辗转传过来的。这种国际私法,无论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重要的法学部门,它的产生和发展,巴托鲁斯(Bartolus,或Bartolo,又或Barthole 1314—1357)及其所创立的“法则区别说”,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人们常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实,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未必就是国际私法;仅仅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也未必就会产生国际私法。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是处理罗马人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的,然而它并不是国际私法,也没有由此就产生国际私法。只有承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承认在内国可以适用外国法,这才会有国际私法。巴托鲁斯首先提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并且主张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所以西方学 相似文献
6.
李亮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Z1)
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 条的有关规定,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上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才导致该条规定混淆了国家机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许多规定与移民实践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8.
都正权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3)
《中图法》是我国准备作为国家标准颁布的图书分类法,现行通用的有三个本子,即“简本”、“详本”、“资料法”。“简本”适用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县级以下的小型图书馆;“详本”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各高等院校的大、中型图书馆;“资料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科研单位的资料室或图书馆。笔者多年从事图书分类工作,发现《中图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个人的粗浅之见,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9.
陈礼旺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宗旨在于 ,利用利益机制的作用发动全体消费者与欺诈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作斗争 ,以期获得根治之效。但从社会生活的现实条件及社会客观效果来看 ,该立法尚难以实现上述宗旨 ,尽管每个社会成员概无例外的具有消费者这一特定社会身份。本文对此中原因作了反思 ,并从法律奖励论的角度出发 ,提出了新的制度设计的框架性构想 相似文献
10.
关于实践问题的两个第11条--《形而上学》卷3第11条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1条钩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长福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6):155-160
哲学史上关于实践问题有两个第11条.一是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1条:"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另一条为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卷3第11条,可概括为:只有个别才是本体,只有普遍才能认识.合起来理解可得如下命题:哲学家们之所以只是解释世界,是因为哲学所能把握的只是世界的普遍性;但世界的本体是个别,改变本体才是事情的关键,然而作为本体的个别又不可认识.通过比较分析,该文得到的基本结论是:理论只能把握普遍,实践则运作个别;任何一个实践中的个别都必定关涉众多异质性的理论的普遍,因此,没有任何一种理论的普遍足以单独表达实践中的个别之所是,惟有将这些异质性的普遍统合成一个特定的整体才能回答实践中的个别究竟是什么和应当变成什么. 相似文献
11.
王幽深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1,(3)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对于发展国家间的正常交往,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是完全必要的。本文试就涉外侵权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 根据国际私法理论,适用外国法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一国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以选定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对外国冲突法的适用。其二是指一国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援用外国的法律确定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对外国实体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以《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旺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就该原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方法以及该原则下的准据法分割主义进行了论述,以明确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中,《担保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韩萌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56-59
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限制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求使各方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程度,以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挥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作用。两项制度的法条依据正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文章通过剖析两项制度的内涵,坚持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对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进行了解读与思考,并最终提出了对第十三条的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理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然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或生效要件,二者是同一的,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至于各种观点所包含的内容,更是众说不一。 相似文献
16.
肖永平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虽然冲突法的法典化已成为普遍的发展趋势,但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里。笔者现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将《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初步研究所得逐条述评如下,以期取得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17.
杨红博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国家赔偿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作为国家赔偿法渊源,其性质也兼具公法、私法双重性,因而有别于其它特殊侵权责任。应当将其独立,成一类“公务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并列。 相似文献
18.
陆裕省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本文阐述了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认识和意见,认为涉外结婚、离婚单纯采用“缔结地法”、“法院地法”,缺乏灵活性,易生弊端,建议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直接采用“混合制度”,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19.
杨林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4)
<正> 人身权制度历史悠久。在古罗马法中已经有人法。但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身权制度是一种少数统治阶级人身特权制度,而绝大多数劳动人民是没有人身权的。现代意义上的人身权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人权”理 相似文献
20.
论鉴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兼与王利明同志商榷宋炳庸王利明同志在《政法论坛》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一文中指出,“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显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