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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额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环境敏感性行业,对外投资企业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风险。东道国的环境规制风险、企业行为风险、争讼风险构成中企"一带一路"投资所面临生态环境风险的主要类型。东道国环境立法和政策的不确定性、海外投资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监管乏力是"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针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签订国际条约时应当重新审视环境条款的纳入方式,防止"一般例外"条款被东道国滥用。我国有必要针对海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专项立法,专项立法应涵盖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环保合规管理、激励机制、"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内容。扩大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增加环境污染责任险,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分散投资者环境事故风险的作用。以便利性、成本和多重利益为考量,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为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利益,在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要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合格投资以及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不少双边投资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包含有环境保护条款,但大多集中在序言中,无法真正调整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体条款又大部分具有"软法"性质,其法律效用也无法得到保护;区域性与多边性投资法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继承双边投资条约的软法性质特征基础上,促使部分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双边投资条约环境保护条款进了一小步,但NAFTA仲裁实践支持东道国环境保护措施构成违反条约义务而使得投资者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强制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于是出现了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主动实施环境保护的状况;但是,跨国公司参与或者干预东道国环境立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发展中投资东道国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主权就成为了长期斗争任务。  相似文献   

4.
针对海外投资者的转股行为会导致投资者在该东道国外资法中所定义的投资者身份发生变化、带来投资风险的问题,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选取了13个国家的外资基本法、单行法或外资相关法律法规等,分析其在境外投资转股处理中的不同模式,以及投资者进行配合检查与登记申报、规定该类转股等行为,并对13个国家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大多数投资协定尊重东道国国内法对于外国投资者身份变化问题的认定,投资者在境外间接转股或海外投资时应注重满足东道国法律对于外资股权变动的批准和登记要求,对于间接转股可能带来的外资法使用变化保持敏感,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法律规避或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存在威胁;中国投资者应注重对于东道国内相关法律在身份转股方面的合规工作,配合中国其他相关规定和辅助保险类措施,遵守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同的待遇和争议解决规定,降低或防范外资转股身份变动问题为海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依据包括国内法(东道国法律和母国法律)、国际法、非正式的规制(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等。在人权保护领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心有余而力不足,母国虽有能力却大多不愿积极地规制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来自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尚不足以成为其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措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国际条约强化母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责任,二是制定有约束力的直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全面实施,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以及中国政府的关注。在梳理相关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以2010—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海外投资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制度距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企业国际经验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法律制度距离、经济制度距离和文化制度距离对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均有促进作用。并且,东道国发达程度不同,经济制度距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呈现"非对称性"。进一步地,企业海外投资经验可以减少"外来者劣势",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产生正向调节作用。研究结论意味着:一方面,海外投资企业要充分考虑东道国制度环境差异,积攒海外投资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社会责任相关规范,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8.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ICSID机制作为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代表,赋予东道国三件自卫的法宝: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权.ECT是国际能源领域第一个授权投资者直接针对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的多边条约,其投资仲裁条款完全排除ICSID机制三大法宝的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强制仲裁权、随时仲裁权和国际法排他适用权.作为ECT的观察国,我国应灵活地应对ECT投资仲裁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0.
随着20世纪80年代知识经济的兴起,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资本输出国关注的事项。由此,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发达经济体保护其海外投资中知识产权的有利工具,并对东道国的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发展措施产生不利影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国应当认真评估其实施效果,明确条约目标,并制定细致的谈判范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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