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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民法典合同编》将原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预约制度进行吸收改造,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增设了关于预约的规定。两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的规定更为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应对预约制度予以规范构造,从预约的界定、预约的形式以及违反预约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是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988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将二审稿中第三人的“返还责任”改为“返还义务”,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精确。第98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防止受损人免受利益多重转让的困扰,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构成要件上,第三人受有利益,需要以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为前提,且得利人的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法律效果上,第三人无偿受让利益之后,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要结合“相应范围”予以理解。举证分配上,受损人应就无偿转让行为及得利人返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近二十年,居住权终于入典,意义重大.不过,《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既有模糊之处,又有规范缺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时,尽可能拓展其制度体系和适用场景.在系统讨论并扩展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的同时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伴随债之关系、移转和消灭等法律适用问题.借此使得作为一种新类型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制度,从纸面规定变成现实中人们利用财产的一种新形式,并借助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5.
张铣 《南方论刊》2008,(11):44-47
预约,是在订立本约阶段所缔结的指向本约的契约。在发达国家预约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生活中,并被学界所详加探讨。然而于我国,虽然预约已经开始出现在经济生活中,但是学界对这种新兴契约的探讨不足,《合同法》也没有对之予以规定。时值我国民法典债法编订立之机,笔者希望借此文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体系化的解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必然要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动产买卖等领域的孳息归属上,<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有可能存在冲突.目前关于两条之间适用关系的学说相当混乱.从<合同法>第163条的立法意图、民法典构建的体系性原则、比较法渊源以及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与通常的法律规范冲突或规范不一致并不相同,两者发生冲突时,无需考虑其新法、旧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相似文献   

7.
张跃辉  郭富锁 《南方论刊》2022,(12):69-71+81
《民法典》第986条是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第986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虽无实质变化,但其中的细微改动值得推敲。第986条旨在基于衡平理念和公平原则,对善意得利人予以必要优待,第986条与《民法典》第122条、第988条等存在密切联系。善意得利的成立,需要明确善意、得利不存在的判断基准。在善意得利的两层法律效果上,第986条的第一层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得利人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第二层法律效果则是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得利丧失抗辩及其限制问题,要着眼于双务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第986条与第157条的适用顺位上予以考量。举证分配上,善意得利人要对其不知且不应知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情况进行举证,如果得利不存在的,还要证明得利不存在的事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相似文献   

9.
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10.
在民法典制定中,合伙立法应区分协议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应以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为基本规范对象,商事合伙则应规定于商事特别法之中,而协议型合伙应主要受债法规则的调整。商事合伙可以一般适用民事合伙的规则,但民事合伙一般不应准用商事合伙的法律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也应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1.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12.
对于“合伙”的定义,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作为共有者从事获利性活动的两个或多个人的联合。”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约,互负以契约所定的方法促进共同目的事业的完成,特别负履行约定出资的义务。”英国的合伙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营利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比利时法律对合伙的定义是:合伙是一种具有商号名称的业务联合体,它由两个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与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此为结合限制契约自由的事前模式与事后模式适用之典型,应作体系化解读。协调两种模式在合同效力判定中的适用,合理划定以强制性规范为核心的事前模式适用范围,明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边界。对于未被立法者明示性质的规范,应以任意性规范推定原则的适用为基础,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事后模式的补足作用,以期对合同效力作出清晰认定。  相似文献   

14.
合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我国乡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融资功能。关于合会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还存有争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定合会的地位,对合会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更多依赖行政法和刑法来规制。为让合会更好地发挥其民间融资和互助的功能,应让合会回归其熟人信用的本质,并加以相应的制度信用予以保证,即明确合会的法律地位,回归合会的本质与功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合会的登记和担保制度,以避免合会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主要包括乡规民约、合同约和单契,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规范了民间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秩序,而且调整了民间社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和民间民事行为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明代民间契约习惯是明代乡村社会自发形成的民间法习惯,因此对民间社会秩序的调整有一定的自我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16.
阚凯  王龙 《北方论丛》2021,(5):98-105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参照适用"可以加强《民法典》各编的联系,改善法律适用状况,但是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封闭性等特征,使得参照适用会形成对婚姻关系的正面冲击,进而出现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与实践适用的必要性的矛盾、财产合同的工具理性对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的冲击、婚姻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与法律解释的过度扩张的抵牾等适用困境.解决上述适用困境应明确婚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原则;完善家事立法,限缩参照适用的情形;司法积极回应,对参照适用的典型情形正确指引;发扬调解的经验,给予民众更多决策空间.  相似文献   

17.
杨咏婕 《南方论刊》2023,(8):70-71+8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的传承与流转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和规制。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设的一项制度,重构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在遗产处理领域的诸多立法应对。然而,《民法典》仅用五条法律规则构建遗产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未能明晰之处,本文主要探讨遗产管理人本身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民事案件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的法律地位因立法上没有规定而如何在司法中予以应对,从而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的完整与安全,从而实现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  相似文献   

18.
柳芳菲 《理论界》2008,(5):131-133
民间习惯法作为一种非物质民俗,规范并调整了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民间社会赋予民间习惯法很多强制性力量,使它有一种“准法律”的效力。国家通过审判对民间习惯加以认可和接纳,使国家法与习惯法得以相互配合。本文主要以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对其中民间契约的分析,试图探讨晚清民间习惯法的民俗特征。  相似文献   

19.
盐业契约是指有关盐井开凿以及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契约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在中国契约法律制度和盐业文化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盐业合伙契约作为一种独具我国民族特色的资本组织形式,其债务清偿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合伙债务清偿的特点,从合伙债务清偿的常见类型出发,分析“井债井还”这种盐业合伙债务清偿的独特模式,对于理解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分类的科学性及多样性,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一、研究民法典的刚柔度对实现其价值的意义 民法典的刚柔度,是指民法典的基本构件在质地方面所呈现的一种属性,即法律概念的明暗度、法律规范的软硬度和法条数目的繁简度。妥当地处理民法典的刚柔度,对于满足人们对民法典的诸种价值要求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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