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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学界对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商业秘密能否成为一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化的理据如何?尚没有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从商业秘密本质属性和保护路径的演变探寻,认为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一种知识产权。首先商业秘密是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其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知识产权的"内核";其次,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商业秘密不再是单纯的相对性权利,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对世性和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可以对抗签有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可以对抗其他第三人。尽管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的反向工程和独立研发,但这并不能否认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只是影响排他性的范围和程度。此外,秘密性的存在是商业秘密财产价值的重要基础,而非其产权化的障碍。知识产权的客体——信息是否公开,不是判断一项权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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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析——兼论知识产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拟对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以及现代制度 (产权 )学派理论观点加以分析来探讨知识产权的经济成因和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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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创造“物”和“所有权”概念以来,有形物便是衡量财富多寡的唯一标准,而其他财产权利,因其无形而很难为人们所很好地理解。本文主要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无形财产权理论来论述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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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 ,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 ,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 ,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 :1 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 ,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 :作为文化信仰 ,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 ;作为法律工具 ,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 ,本文建议 :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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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曾经是科技法的一部分,后来又成为民法的一部分,但其实他的理论体系的产生和发展都有极强的特殊性,它自己有一套自己的架构体系。由于长期的文化和给养不够外加上国家和政治的因素,知识产权法一直出于一种含苞未放的状态。它自身也亟待突破,重新进行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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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本质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认识,从来就是法哲学、哲学诠释学的任务。认识知识产权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安排知识产权制度。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困难在于法律专业的分工导致法律思维的专业限制,只有超越知识产权法才能看清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通过运用法哲学思维、辩证逻辑的方法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挖掘不同性质的制度结构及相互关系,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是一个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蕴涵了高超的政治智慧。知识产权立法只有具备这种政治智慧,才能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按照知识产权规则从事生产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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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作为证成财产权正当性的重要理论,常被用于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指引。但基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缺失性及其智力创造方式的特殊性,以"财产权劳动学说"中"共有""劳动""需求"三要素为导向而建立起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面临着制度失灵的挑战。为此,不仅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特点对传统"财产权劳动学说"进行解释论层面的梳理,更需要立足人工智能的属性,以"财产权劳动学说"三要素为出发点,对既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进行立法论层面的改造,以此确保知识产权法对人工智能创造物法律保护与"财产权劳动学说"之间的理论契合,从而化解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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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识产权仍然以分散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它们在法律规定表现形式上体现为各自为政,这就有了法典化的需求。然而,当下学界对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究其根本探讨的仍是如何从逻辑上使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以及以何种方法论可以整合知识产权的问题。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不同的实践方式,有将知识产权法完全置于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法部分置于民法典中和采用链接的方式法典化等。结合具体实践看,知识产权法典化要解决知识产权理论不充分、知识产权法律如何满足法典内在的严密逻辑性要求、法典的稳定性系统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多元化之间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应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进行法典化,在法典化时应严格界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宜无界泛化,但也应当应包尽包。知识产权法典可以做到与民法典逻辑统一、体系统一,在民法体系下形成自己的特色,同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应当具有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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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可以采取平均分割、估价分割或保留分割请求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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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86-88
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升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标志性建筑物本身可以作为著作权、商标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因此,可以对标志性建筑物所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加以充分利用以实现其最大使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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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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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财产法一体化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6):17-24
知识产权被归类为财产权系列。知识产权对财产法一体化构建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知识产权发展了传统财产对象的范围,从"有体物"扩大为"知识";知识产权发展了民事权利形态,从"所有权"为核心扩张到"许可权"为核心,从私权利扩张到私权力;知识产权扩张了传统财产权的自治范围,从物的自治范围扩张到社会公共领域;财产法一体化构建需要整合传统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的逻辑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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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10):15-18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创新 ,而不仅仅是保护财产。知识产权将不仅是WT0内部最主要的利益争端 ,也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冲突的第一焦点。本文从TRIPS背景下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探讨了如何在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并提出了一些符合民族利益的学理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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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是科学的重要特征。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进行体系化。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有逻辑建构法、利益建构法和价值建构法三种方法,而构建"内部体系"的利益建构法和价值建构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更为重要。在体系化过程中,以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为基础,通过确定知识产权类型的"意义",并把知识产权分为关于"美"的知识产权、关于"用"的知识产权和关于"区别"的知识产权,可以初步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内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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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品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产品进入市场之所以可能出现盗版假冒等免费搭车行为,除了其复制成本低外,还因为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在处理公共产品方面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需要非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政府的干预。干预方式有三个方面:1.政府提供信息;2.对私人信息产品的生产提供补贴;3.信息产权的建立和保护。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在制度上保障支付了信息成本的获得相应的收益,从制度上推动技术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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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建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4):83-89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