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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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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月13日上午,崂山法院举行便民诉讼中心揭牌仪式,出席仪式的有市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崂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邵显先和区人大副主任李华,区政协副主席张永波、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崂山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揭牌仪式,仪式由崂山法院副院长臧丕红主持.  相似文献   

2.
2009年,崂山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不断加强班子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狠抓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确保人民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自觉做到公正廉洁司法,建设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2009年,崂山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系我省入选的唯一基层法院.  相似文献   

3.
《求是学刊》2019,(3):106-115
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实践中要强调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中心地位,改变法院作为"弱势群体"的不良结构进而促使司法功能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观将为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司法改革予以正确指引。  相似文献   

4.
蔡霞 《创新》2011,5(5):90-93
委托调解不仅有助于“诉调对接”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实现,而且也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一项创造性规定。委托调解在实践中有三种类型,对其应以“准司法性”进行定位。实践中委托调解制度的实行存在着困境,如何找到出路是委托调解制度功能发挥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5.
引言——人权的保障、实现与"司法"司法法院的重大任务之一无疑是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在历史上,各国的"司法"所起到的(或正在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能否定的。但是,其原因或理由则是各不相同的,近年来,有人  相似文献   

6.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崂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发展,提高素质,通过狠抓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了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法官队伍。(一)以班子建设为核心.增强队伍凝聚力。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是干好工作,成就事业的主要因素。崂山法院党组一班人率先垂范,做到"四带头":即带头坚持学习,带头搞好团结,带头严以  相似文献   

8.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围绕构建和谐司法目标,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致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对于被告人缺乏支付能力的赔偿案件,如何解决刑事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成为法院党组关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经过积极协调,崂山区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于去年8月正式建立,自实行以来,已对7起案件的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2.2万元,受到社会好评。  相似文献   

10.
王国龙 《求是学刊》2016,(5):94-101
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11.
林涛 《社科纵横》2013,(1):70-72
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在其纳税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包括针对在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两个阶段侵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情形提起的诉讼。众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在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应在《税法通则》的制定中为这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提起税务人诉讼应首先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只有在被拒绝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纳税人诉讼的被告为决定违法征税或违法使用税收的行政机关,诉讼程序准用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诉讼应设定"救济用尽"原则以限制滥诉,同时应对于胜诉的纳税人减免相应数额税款作为起诉的激励。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走出了一条宗旨立院、规范治院、科技强院、文化兴院的发展之路,开创了法院工作的全新局面."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针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诉讼义务的行为而科以诉讼法上的否定性后果,就是诉讼法律责任。它具有不同于实体法律责任司法行政法律责任的鲜明特征。诉讼法律责任的诉控主体包括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确认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承担主体则可能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等。诉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确认诉讼法律责任的根据。在我国目前的现行立法中.有训诫、拘传、没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撤销诉讼行为和裁判的效力,追究司法赔偿责任等严厉程度不同的十三种诉讼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4.
吴如巧  宋东  向治冰 《探求》2015,(6):64-71
"司法去行政化"是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所追求的恰恰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本文透过对珠海横琴法院和重庆法院系统"法官会议制度"两种不同实践方式的观察,指出了我国法院在实现"去行政化"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院内部结构的官僚化,二是我国法官主体地位的缺失。要破解前述困境,实现我国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实现司法裁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二是要对法官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限定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6.
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前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建议对象、建议参与主体的自行扩张,印证了当下中国的司法属于"建议型司法"的模式.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言,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可根据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对其予以改进,即严格限制司法建议的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客观上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而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无需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此类司法外职能.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诉讼数量迅速增长,但1997年以后诉讼增长率明显降低。对于在社会转型期诉讼增长率不升反降的原因,可以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政策和法院公信力三个方面来分析纠纷的走向。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年均增长率、相关系数和比重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诉讼增长率的下降也伴随着人民调解和经济仲裁作用的下降,但行政解决机制的增强、不受理的司法政策、诉讼费用改革以及针对司法腐败的一系列制度性建设,遏制了诉讼量的快速增长。  相似文献   

18.
魏磊 《社科纵横》2013,(10):67-69
诉讼监督是经中国宪法确认的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鉴于法治进步必然伴随的部分现行检察职能为避免有碍司法独立之嫌所作退让,则诉讼监督范围的合法必要拓展自属与时俱进,显非意在扩权。拓展原则有合法原则、诉权保护原则、程序量化原则、穷尽自身司法资源原则等。拓展空间则有理论上完全可能的对行政诉讼中对规章以下行政立法的违宪监督和刑事缺席审判监督,和实践中既存却薄弱的刑事立案、鉴定、取保候审、赃款追缴、异地审判、缓刑执行等刑事诉前诉中监督,以及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前诉中监督。  相似文献   

19.
一九九四年,伴随着大青岛区划调整的展开,新的崂山区人民法院在黄海之滨、崂山脚下成立了。十五年来,崂山法院在区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精致审判、高效执行、规范管理、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抓审判;着眼发展、提升素质抓队伍;科技先行、公正高效抓管理;注重特色、凝心聚力抓文化。坚  相似文献   

20.
尹丽华 《求是学刊》2007,34(4):89-95
在权利保障与救济、法院职能分层设置及程序安定等众多理论基础的支持下,刑事三审制不仅具有建立的必要性也同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在重构三审制时,应重新界定与配置各审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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