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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曦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123-126
庞德是开创现代主义诗歌的诗人和翻译家。庞德的翻译涉及面广,大量译作反映了明确且系统的翻译理念。庞德译作体现了翻译生态的平衡、翻译生态的适应和选择规律、翻译生态的进化,其平衡体现在译者和作者、译者和读者的和谐统一,适应选择规律体现在庞德对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生态环境、翻译生态环境的适应行为和其主观选择对环境的促进作用,进化则体现在庞德译有所为,利用译作推动意象主义诗歌、现代主义文学发展的作用上。 相似文献
2.
张小军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4):46-48
社会控制是庞德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庞德在其关于社会控制中法律的核心作用论;作为社会控制工程的法律的论述;社会学法学的大纲;经验的方法来获取法律价值的方法等几方面都体现了庞德运用这一范畴对法律的研究的特色。 相似文献
3.
李垚葳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07-111
『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的思想的核心,以其利益学说为基础,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社会控制思想的时代背景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法制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国家应控制人的自我扩张本能和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国家应认识到法律对社会控制的局限性而加强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利益理论都是很好的指引,能最终达成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李垚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6):107-111
『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的思想的核心,以其利益学说为基础,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社会控制思想的时代背景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法制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国家应控制人的自我扩张本能和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国家应认识到法律对社会控制的局限性而加强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利益理论都是很好的指引,能最终达成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刘鏐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7,23(1):84-86
本文概要地论述了近代西方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法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学说,指出尽管自由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国家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和综合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的看法有差别,但是它们都恪守自然法与人类法相区别的唯心主义法学二元论立场,这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莉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79-81
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而不是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法律是社会控制中的最主要的手段,是维护和促进文明的重要手段。研究法律就应当将其放在社会控制过程中来考虑,注重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和效果,而不是其抽象的条文。 相似文献
7.
就西方而言,理性是植根于试图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中去寻找万物的统一性根据或本原的冲动,植根于城邦时代希腊人对法律、正义、命运等一系列普遍性范畴的尊崇之中。理性也因此与法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理性与人类文明的历史同样源远流长一样,从法诞生的那一刻开始,法律与理性就联系在一起。流淌着理性血液的法从本体论—议识论—二元论的博弈中历经了它的生命过程,并还将沿着它理性的精神走向未来,完成它终极而崇高的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相似文献
8.
聂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109-115
自然法学之所以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其以下特质所决定:一是自然法学中所蕴含的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精神;二是自然法学十分重视法律的价值,将法律视为人类追求真、善、美的载体;三是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对人类社会的专制和不平等有着非凡的反抗的勇气。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自然法学也不例外,和它自身的优势相伴的是其无法回避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9.
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下,国内法学界大都认可这样一种判断: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学说主张是彼此对立、"水火不容"的。其实,此二学派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维方式等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相同相通相似之处。因此,判定二者"水火不容"显然是偏颇的,它是国内法学比较研究忽视"求同"、片面"辨异"的产物。由此,应该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这种畸轻畸重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从而突显法学比较的"求同"维度。 相似文献
10.
朱晓红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67-69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继承了以往自然法学的传统,追求法律的道德价值,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他还把法律作为一个过程来研究,特别强调过程的重要性。他的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治之路,应实现中国式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的互补与整合。 相似文献
11.
路艳娥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
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在整个法理学界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利益学说却鲜有人进行专门的论述.庞德的利益学说是其社会控制论的基础,利益是其社会控制的任务.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通过对庞德利益学说的理论框架与可能限度的剖析,我们发现,其利益理论对平衡现行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进而达致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吴丙新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29-134
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在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决定了其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不同路径。但我们发现,在逻辑操作上,前两者实际上都在最后陷入不可知论,而后者则使法律的确定性荡然无存。因而,采取何种策略解释法律概念,并使其承载法律价值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将逼迫我们在法律本体论上进行重新选择。 相似文献
13.
侯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0(1):9-14, 22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是由不同知识偏好的法理学者共同塑造的,因此也不会有惟一正确的法理学的定义和知识体系。这不仅体现在法理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也体现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晚近十多年来,社科法学的研究兴起,并且与法教义学形成鼎立之势。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教学研究热度也在不断攀升。
相似文献14.
王贵明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36-41
“译作乃是新作”是庞德从译作的接受角度和文学翻译的意义出发提出的翻译原则。这一翻译思想对西方翻译界影响很大。本文通过分析庞德的诗歌翻译原则和艺术性来阐明诗歌翻译的艺术原则和个性特征 ;同时强调加深对庞德的中国文学和文化译作及其翻译理论形成的背景和现当代翻译理论发展动态的了解, 从而以文学翻译的多元视角来认同多元文化语境中的文化差异性。 相似文献
15.
王从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3-89
我国的信息法基础研究在称谓、概念与调整对象、性质、范围、内容体系、基本原则、直接宪法依据、与邻近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存有困惑。应从确立信息法直接宪法依据的具体明文规定,确立网络空间主权明确信息法的域外效力,构建开放型的信息法内容体系,对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采取广义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高度概括信息法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6.
从三大纯理功能角度看法律英语的特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廖传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45-48
文章探讨了法律英语中最常用的语篇———立法语篇的特征,使用的理论框架是功能语法中的三大纯理功能,以美国宪法(不包括宪法修正案)为语料。分析和探讨显示,从人际功能来看,立法语篇具有明确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等特征;从概念功能来看,立法语篇具有规范性、协调性、固态性、客观性、公正性、无情性、小句复合体层面的简洁性、词汇层面的复杂性等特征;从语篇功能来看,立法语篇具有客观性、严谨性、灵活性、求实性、连贯性、小句复合体层面的复杂性、晦涩难懂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7.
本文旨在通过解析庞德诗歌创作和翻译中的仿古特征,探讨其文学观。庞德的现代主义诗学原则已为人们熟知并认可,然而对他“以古为本、推陈出新”的文学观及其创作中一直坚持运用古体语言和仿拟古体诗歌形态的仿古倾向,却存疑很多。本文通过分析庞德不同阶段的作品,阐述其如何以古典诗歌翻译为先导在诗歌创作中灵活地运用古典诗歌语言和体式使其作品具有今韵与古风相得益彰的特点,并由此指出:庞德从灵感到创作都深深侵浸在一种崇尚古韵的意识之中,而且这种意识与其现代主义诗学创新意识交织在一起,二者既冲突又融合;冲突是表面的,融合才是其实 相似文献
18.
张亚飞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5):79-83
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是受到特别重视却是到了近代的事情,保安处分之所以在近代兴盛与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是分不开的.保安处分在古罗马的产生,经中世纪的缓慢发展,再到近代的兴起,而在现代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有所体现.通过实证法学角度来分析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对保安处分制度做出分析,并联系我国现实情况,以期将来对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设置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9.
高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1):57-59,86
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理学研究中两种典型的研究进路,这两种进路在深层次上是具有相互融通的可能性的。自然法为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提供了一个解释模型,而法律实证主义者则有意回避了基本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导致对自然法的肯定。正是对法律终极合法性的追问使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这两种研究进路的融通变成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