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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作为正当业务行为中的"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并且行为性质上是反复实施或者将反复实施的专门性工作。业务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该种业务行为的规则为实施行为设置了一定的允许范围,在此范围之内,存在更为优越的利益。业务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正当化。  相似文献   

2.
从民族学角度观察,我们发现,体育行为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从各民族远古时代求生的技能转化成为一种蕴含着明确精神内涵的文化现象,在诸种习俗活动中包含着多种样式的体育活动.不能单纯地强调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忽略了民族传统体育,应该将民族传统体育与现代竞技体育协调起来,让它们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3.
划定作为刑法中业务行为的医疗行为的范围,最根本的是判定是否具有侵害人身的危险性。"保护的优越利益"学说是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医疗行为的正当化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合乎水准性、遵守规则性;行为人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行为相对人作出有关承诺。  相似文献   

4.
在伦敦奥运会上发生的中国女子羽毛球双打选手"消极比赛"的事件,说明了奥运金牌战略已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了阻碍性的作用,同时也映射出对竞技体育文化内涵解读的误导。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与把握竞技体育文化的精髓,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竞技体育的畸形发展。以"消极比赛"事件作为研究背景,分析金牌战略思想对竞技体育及其文化解读的误导,旨在为我国竞技体育的未来发展提出警示;为重新制定具有适应性与实效性的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5.
文章以竞技体育人才比赛能力的内涵阐析为切入点,通过团体焦点访谈对竞技体育人才比赛能力的指标进行了初步确定,采用AHP标准化权向量法对指标进行了筛选.通过对竞技体育人才比赛能力评价指标的探索因素分析,构建了包含认知能力、基础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三个纬度的比赛能力结构模型,并对其进行了验证性研究.以竞技体育人才隐性知识为外源变量,比赛能力为内源变量,提出了四个研究假设,通过极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参数进行了估计,对竞技体育人才隐性知识--比赛能力关系模型进行了拟合检验.结果表明竞技体育人才隐性知识的四个纬度对比赛能力都产生了影响,两者高度正相关.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竞技运动得到了较前更快的发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影响越来越大.在竞技运动高度发展的今天(体育改革的深化),体育界上上下下以及关心我国竞技运动的广大观众,都感到在竞技运动飞速发展中涉及到诸多问题;如竞技运动中禁止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职业体育活动、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竞接比赛双方应遵守的道德、尊严和荣誉,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都迫切需要有法(即《体育法》)来指  相似文献   

7.
我国竞技体育赛场中的恶意犯规频繁出现。从2010年至2019年中国篮协与中国足协作出的133个“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若抽离出竞技体育赛场,部分恶意犯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行为人却并未承担刑事责任,这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错误的宣示效应,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刑法的缺位源于刑法理论的错误适用及竞技体育行业的过度自治。恶意犯规的本质为故意伤害,对恶意犯规的认定要在具体竞技体育项目的语境下进行。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刑法的介入应当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只有满足相应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限度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在《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促进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背景下,建立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处罚的长效机制才是惩治竞技体育恶意犯规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8.
"体育运动美"作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性的新概念,是应人们对文化娱乐更高的需求而产生的。体育运动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竞技美表现在运动员的技术、技巧和比赛的结果之中,竞技体育对体育运动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艺术美包括建筑、音乐、舞蹈、雕塑等,各类艺术与体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风格美体现在运动员的语言、心灵、行为和精神等方面,体育风格是体育运动的行为准则;观赏美表现在我们可以从观赏运动员的表演中感受到体育运动带来的无穷乐趣,从而激励人们对体育更高、更深的追求,从观赏体育走到实践体育运动美的行列。  相似文献   

9.
在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成本和效益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但竞技水平和比赛的观赏性决定了职业体育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改革成本进行了分析与评价,阐述了几种具有我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的优缺点,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向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10.
作为近代著名的教育先驱,蔡元培把美育教育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推进动力与高级形态,而美育其实又植根于身体教育。以个体生命的身心健康保持为教育进程的出发点,蔡氏赋予了体育运动以修身畅神与息心、社群交往与融合以及人类精神意志的形体刻画等媒介化表征功能。均衡化的身体教育和际群之间互动性的运动参与,生成了以身心协调中和为内涵的形象审美媒介,以及通过身体在场而促进际群身份沟通的情感融合媒介,而竞技体育则凸显了人类身体在展现人文荣誉、生命智慧以及意志品格活动过程中的精神书写媒介。  相似文献   

11.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最常见和多发的冲突类型.由于体育竞技领域素来有“行业自治”的传统,因此对该领域的法律介入,特别是刑事法律的介入存在很大的现实困境.因此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刑法介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体育竞技伤害犯罪可以包括故意型和过失型,具有与普通伤害罪相比较为显著的特征.对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伤害行为,根据正当化行为理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是防止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和不正当使用企业商业资源的重要制度。文章指出了法定竞业禁止的重要性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的缺陷 ,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3.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载体和应用产物,ICO在发挥现代商业拉动经济模式转变的同时也滋生许多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采取“一刀切”式的限制立场,这将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与新型网络信息技术的关系日益紧张。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传统刑法的理论和立法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ICO行为法律属性的解读、ICO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分界等方面都未加以明确。中国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的刑法创新规制宜进一步突出对“募集对象”的规制路径;以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规制ICO行为的兜底条款;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刑法认定,以完善ICO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4.
为了实质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把违法阻却事由分成三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二是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三是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了刑法法益的行为,由于保护或促进了当地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利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不违法,所以虽然不符合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条件,但根据利益权衡仍能阻却刑事违法的情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和采纳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其阻却违法的根据仍在于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15.
合理冒险行为是俄罗斯刑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规定。作为排除犯罪性的情形,合理冒险行为不同于紧急避险,也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该规定体现出宽容冒险行为、保护善意动机的独特性。对中国刑法的启示在于:目前需要谨慎建立风险刑法范式,同时应考虑将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16.
康德试图提供的道德的先验演绎,成为一个持续争论的主题。这暗示康德关于道德辩护思想的一个重大反转,有必要对康德的论证进行重构。尽管对互惠论题的重构不等于对康德“先验演绎”的完备辩护,它却是康德进行道德辩护所必需的第一步。没有先验自由的预设,也就只是假设实践自由,基于自我利益、幸福或一些一般认为基本的而非道德目的或诱导理由的准则,通过诉诸于“人性”或一些给定的行为的决定因素来证明。而先验自由的预设不仅堵塞了特定类型的证明,它还把这一要求扩展到第一原则或根本准则。  相似文献   

17.
学好刑法学首先要掌握刑法法规内在的逻辑结构,这种结构既是规范的,也是实证的,其是法条本身演绎的结果,所反应的是实证法自身的思维。这种思维建构的基础就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裂、违法与责任的分裂、法与禁止的分裂、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分裂,尽管这种分裂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对绝大多数刑罚法规而言,这种分裂是没有问题的。概念是刑法规范的外衣,表达着刑法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这样刑法就会与民法发生联系,处理这种联系的路径直接关系到刑法的适用结果。因此,熟记概念永远是学习好刑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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