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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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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激愤杀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已经占据较大的比重,但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未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不一。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激愤杀人"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有符合无事先预谋性、被害人过错性和行为的当场性三个成立要件的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激愤杀人"。在定罪方式上,采取"条文+司法解释"的方式是比较妥当的。在刑罚配置上,要注意考察域外立法以及我国关于直接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罚配置体系。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均有关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及因被害人方过错引发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从而使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死刑限制功能.以上文件虽然明确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提取应遵循“明显过错”“直接责任”“引发”这样的原则,但该原则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并未作出细化解释,实践中多依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以解决.在提倡量刑规范化的当下,遵循类型化思路,归纳提炼“明显”“直接责任”“引发”型被害人过错的界域,对于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发挥的死刑限制功能,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立足于刑法理论,增设"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已成为必然。本文在论证了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就"激愤杀人"的立法模式、认定标准以及量刑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文中增加一款:"激愤杀人的,不适用死刑";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激愤杀人"认定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在绝望、暴怒等难以控制的激愤情绪状态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杀人犯罪被害人是指因杀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其途径主要有量刑参与和刑事和解。此外,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也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其都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理由,而且在部分案件中成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专门规定,在量刑中其一直作为酌定情节被加以适用,因此,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适用失衡,加之被害人过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引发犯罪或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准确判断被害人过错的有无、性质及程度,对于公正、科学地裁量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刑法理论孤立地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判处多重的刑罚,常常忽视了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情节量刑功能的缺失,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不合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窘境和不公。探讨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被害人过错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力求规范和完善被害人过错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量刑的均衡与公正。  相似文献   

7.
我国尚未建立死刑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而清代秋审成案机制对清代司法官适用死刑起到较大指引作用,可资借鉴。在对清代秋审成案的产生主体、具体类型、论证方式、司法效力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基本问题认识不清、司法实践困难等问题。建议借鉴清代秋审成案机制的相关制度,从案例制度本身和司法适用2个方面构建我国死刑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8.
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按照等量正义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人道价值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彻底表现为伦理恶的被告人。自首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或者至少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因而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不能得到人道价值的支持。舆论常常将被告人扭曲为"公众妖魔"进而强化道德恐慌,容易沦为乌合之众的民粹主义。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可以建立司法与民粹主义有效的隔离墙与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9.
正2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黄洋的家属对判决结果感到欣慰;林森浩的家属则表示不相信他是杀人凶手,将提起上诉。宣判前,林森浩接受记者采访,讲述了案件始末和内心的想法。这一案件自从去年4月以来,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引发行为人合乎规律地作出侵害被害人,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的行为。探究被害人过错的学理,首先需要厘清其概念,特别注意刑法学与犯罪学视野的区别;其次需剖析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根据并据此分类。在具体判定中,则需根据被害人过错构造中的主客观内容,以社会相当性为标准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3.
对被告人韩磊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其关键应看被告人能否明知杀人对象是"女婴"。由于欠缺共同故意杀人犯罪成立的主观与客观要件,法院对摔婴案中两名被告人做出不认定共同故意杀人的判决。对被告人韩磊的数罪并罚主要是附加刑的并罚,而对被告人李明的数罪并罚则主要是主刑的并罚。由于被告人韩磊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未得到被害者家人的谅解,因而法院对被告人韩磊做出死刑判决,这是比较准确、恰当的刑罚结果。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与被害关系素来存在犯罪中心主义倾向。但被害人学、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引发了从犯罪与被害互动角度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基于互动关系视角,通过介绍我国被害人过错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被害人过错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立法实例,进而提出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可行途径:总则宏观规定与分则具体罪名规定相结合。  相似文献   

15.
死缓的确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凸显出适用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甚至成为瑕疵案件的折衷刑和维护审判效果的手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条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实抵制外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16.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7.
在死刑案件裁量中,被害方态度应否作为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的因素予以考量,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的适用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方态度常与民意、被害人过错一起作为三种常见而又较为特殊的因素影响着死刑适用,法官应综合运用基准刑量刑方法与传统的一次性量刑方法进行量刑。  相似文献   

18.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中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发展以及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探讨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和缺陷,提出我国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应限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法官的正式审查并确认辩诉协议的效力;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应参与辩诉交易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9.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先前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先行行为 ,但并非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必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只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刑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杀人作为”具有等置性时 ,才须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死刑案件能否刑事和解问题引起了广泛探讨和颇多争议。其理论层面面临着违反传统刑法原则、缺乏法理依据支撑的质疑,实践中以赔偿谅解之形开启死刑和解之实的做法,也因缺乏规范约束而饱受花钱买命的诟病。在当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人权,倡导刑罚轻刑化的司法潮流驱动下,迫使人们对传统司法理念进行了重新思考。随着恢复正义理论的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向相对的转变、被害人权益被关注等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加上满足诉讼各方利益、有序规范实践做法、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迫切需求,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逐渐建立,具备了和解的前提。提出构建死刑案件有限和解制度,并从和解原则、和解范围、和解情节、和解条件、配套制度等方面探索了死刑和解的实践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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