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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4,(4):79-87
在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一种信托关系。同时,鉴于客户对资产管理业者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特性,资产管理业者极有可能滥用自己的受托人权力而侵害客户利益。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关系应界定为源于信托关系发展的信义关系,同时,为防止资产管理业者滥用其受信人权力,我国应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该制度已被证明为保护客户利益的利器。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的内容应包括利益冲突防范义务、保密义务、图利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以及使用和提供信息义务、公平对待客户义务以及亲自执行和最佳执行事务等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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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现物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围绕公司现物出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第一,现物能否量化评估;第二,现物能否转让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实际上,现物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与上述两点并无必然联系.从公司契约理论、资本信用的破灭、财产形态的不断拓展现实等方面考虑,没有必要对现物出资方式严格限制,应该放宽现物出资的范围,注重对现物出资的价值评估和瑕疵出资的事后责任追究,以使现物出资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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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知情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治理结构的出现,使得公司管理层凭借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想恢复经营和管理信息在管理层和普通股东间的对称和平衡,构建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股东知情权的确立是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履行对社会的责任等法理基础之上;股东知情权具有固有权利、基础性权利等性质.我国的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扩大股东查阅的范围,允许股东选任代理人,隐名股东被确认有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具有知情权,而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以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实际出资及工商机关的登记内容等方面来加以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剥夺其知情权要视股东未履行出资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后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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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尤其是金融投资型商品,其无形性及高风险性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销售及推介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金融投资型商品的风险揭示义务应成为金融服务者的首要义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者应在适宜性原则之下,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将金融商品的使用风险以适合的方式使金融消费者知悉,辅之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亦应考虑金融服务业本身的特质,以利益衡平理念限定风险揭示义务的边界,不宜扩大解释以免贻害行业发展而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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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成立承担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奥地利、意大利等国规定为2人;英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日本等国法律规定为7人;德国法律规定为5人;美国各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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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同时,必须要求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即保障持续可用的以及用得起的基本公共服务,防止国家责任"避难至私法".普遍服务作为一个概括的努力义务,需要通过特许契约中具体条款的设计,转化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内容上,普遍服务条款包括平等接入、持续供应、质量与安全、合理计费四个方面.实践中,政府的融资冲动容易造成具体条款的缺失,而契约双方--行政机关与特许企业之间紧密的伙伴式商谈关系,则可能造成条款的执行力弱.因此,在监管体制的设计上,完善消费者利益代表和设立行政体制内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可能是更为功能取向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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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限制股东表决权时,应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应充分考虑限制的可操作性,还应借助适度的司法干预,以实现这种限制。如果以维护公司自治为由,只认可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而否定对股东共益权的限制,那么对股东股权的一切限制,就将很难落到实处,因此,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首先应该限制此类股东的表决权,只有从限制表决权着手,才能将限制股东权落到实处,如果不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那么其他一切对股东权的限制都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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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股权转让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股权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含义股权一般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为公司事务参与权;自益权则为财产性权利。股权是作为股本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行为,其实就是向公司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公司因而取得对股本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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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论和道义论都是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个人利益,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道义论强调的是整体利益,忽视、甚至扼杀个人利益和个性发展.由此,二者在外在的功利价值和内在的精神价值关系上是对立的,在工具性和目的性关系上也是时立的.功利原则把行为所获得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道义原则把行为的道德根据归结为它本身的善及符合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因此,功利主义所提出的义务是实质性的;道义论所提出的义务是形式的.功利论是在工具或手段意义上来使用道德的;道义论是在目的意义上谈论道德的.因此,功利论提出的是相对的义务;道义论提出的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义务.集体主义道德避免了功利论和道义论的片面性,实现了时功利论和道义论对立的超越.集体主义道德不同于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它不为利己主义行为作道德上的辩护和论证."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集体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道德也不同于以"群体本位主义"为基础的道义论,因为后者是用虚假的集体来压抑、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集体主义道德实现了外在的功利价值和内在的精神价值的统一,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的统一,也体现了道德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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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网络服务商、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中国社科院七位学者维权实践的理论贡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成思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3):81-86
"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等七专家状告书生数字公司侵权"一案判决,使人们明白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图书馆与营利性公司的区别,划清了"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线,利益平衡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话题,作者与公司之间确有利益平衡的问题,而作者与盗版作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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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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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虽以股东身份为基础,但取得股东身份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其股权应当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具有正当性。一般来讲,比例股权与股东出资以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关系较非比例股权而言要更为密切,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其比例股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法理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可行性。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比例股权的行使应根据其瑕疵出资的实际情况而受到相应限制,原则上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而非比例股权则不应受到限制而均可以完整享有并行使。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此等一般性标准得以确立后,具体到个案涉及的各项股权的限制及实现该限制的路径,还需要司法基于公平正义之原则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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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份公司资本制度大致经历了五个方面的演变:从固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从面额股到无面额股、股份回购从原则禁止到原则允许、公积金规制从严格到放松、最低资本制的采用与放弃.现行日本公司法给予公司很高的财务自由度.与日本相比,我国仍然保持传统的资本制度,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然而虚假出资、虚假账目却很普遍.可以考虑简化现有资本规制,增加企业经营自由度,解决虚假出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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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孩子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了脱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严重错位。为此,作为政府有义务也有可能为提高父母的素质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而作为父母要顺应时势正确处理好养与育、成才与成人、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言教与身教、期望与现实等几个关系,努力探索城市家庭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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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以权利观念为本体的商品经济型的法权体系不同,是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它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重要手段。这里,个人的权利来之于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之于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之于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权利则随着某种社会境遇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作者从礼、道德和土地财产关系三方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一内在意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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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用多个条文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中存在的瑕疵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瑕疵股权转让以及瑕疵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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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赢利最大化为终极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网络媒体对经济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同样无可厚非.但网络媒体特殊的企业属性决定其运作中必须承担更高的媒体伦理道义,即在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的同时,肩负起厘清和弘扬社会道德规范的社会基本义务.这种经济权利与道德义务高度合一的特征,加大了网络媒体的运营成本,使其在伦理道义与利益驱动的冲突之间博弈前行.市场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社会功能失调,正是这种冲突的外在体现.因而,有效、和谐地协调好网络媒体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伦理责任的关系,调适其业已失调的社会功能,不仅关乎网络媒体的生存与发展,从更深的层面看,也同样关系到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与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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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3,(1):35-37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法律上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以充分享有作为成员的若干权利和利益,妥善履行遵守规则、兑现承诺的义务。二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好我国社会因加入世贸组织而出现的若干新矛盾、新问题。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关系到我国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