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区琳 《兰州学刊》2005,(5):189-190,194
人民法院应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土地征用补偿的司法审查权并完善审查的具体适用原则.从对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内容规定的分析来看,不但将容易引起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土地征用补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合法可行,而且行政机构决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若出现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或在正常理智的人看来不符合"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根本要求的不合理情形,则构成实质性违法,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
目前行政诉讼大量存在调解或变相调解之后结案的情况,这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权不得处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考虑到法的价值和行政诉讼之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况,根据均衡和制衡的原则,应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以合法、自愿和有限为原则,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合法性审查原则被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按照学界通常的理解,合法性审查意味着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然而,无论是从“合法性”这一概念的理解,还是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看,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的范畴。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没有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相反,其关于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规定,都反证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4.
康枫翔 《理论界》2012,(2):63-66
荷兰的调解制度主要受美国和英国ADR发展的影响,于1993年设立的荷兰调解协会是一个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赢利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员的行为和纪律准则等。荷兰调解协会在自愿、平等、效率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荷兰的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特点为:对调解人员的严格选拔和纪律要求、注重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调解范围广泛(包括家庭、劳动、商业和行政纠纷等)。  相似文献   

5.
法庭调解本质上是调解双方话语纠纷协商的策略互动,是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法官主持下就争议纠纷进行自主自愿、合法原则下的话语协商和权益分割的交际博弈.基于真实调解话语语料,以交际的冲突与和谐博弈论为框架,分析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称谓语运用、话语角色转换、话题控制与打断、以及"合情、合理、合礼与合利"等话语交际博弈,探讨法庭调解当事人之间话语互动与交际博弈特点,以及如何通过调解话语来陈述沟通、协调矛盾纠纷,把握调解陈述的互动策略,为促进法庭调解纠纷化解、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立法的规定与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广泛应用成为我国行政审判中矛盾存在的公开秘密,带来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双重困惑,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建构我国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桃生 《兰州学刊》2006,(5):183-185,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不少司法实践者却在暗中支持、促成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导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也有不少文章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仔细考察之后,发现这些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8.
目前,在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域外的经验,界清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亟待解决实际困难的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共计六类,并从实践操作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9.
梁秋花 《学术论坛》2015,(2):146-148
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11.
论BOT特许协议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BOT特许协议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对其法律属性认识的偏差导致实践中BOT特许协议适用民法规范的不当。然而从协议主体、目的、内容、原则、担保等方面分析 ,BOT特许协议实质上是行政合同。BOT特许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具有行政可诉性 ,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2.
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3.
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主张肯定调解制度的意见逐渐占主流地位.调解本身具有恢复性和灵活性特征,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量,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调解有特定性,即只在国家行政赔偿时适用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常所称的有限调解原则。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规定的非羁束行政行为的适用是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的,这说明现行法律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权力有较灵活的选择性和处置性。法律也应授权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调解之权限和职能。  相似文献   

15.
论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总则中的这一规定表明,法院调解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调判结合的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早已为民事诉讼法所确认.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对该原则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掌握.法院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强制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法律权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的角度,强调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适度运用并予以法律规制,对于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限制民事诉讼调解在某些类型案件诉讼中的适用,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诉讼资源手段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效果,是完善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及其机制存在调解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调审不分、调解结果的履行保障欠缺等问题。对此,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主、以道德规范为辅,在维护法律权威前提下兼容其他社会规范的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同时,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制度,建立与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规则,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制基本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均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相似文献   

19.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20.
孙春伟 《北方论丛》2000,(4):115-119
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则又必须经过机关的行政调解,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行政调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却不统一、不完善。公安行政调解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我国应当加强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加强对公安行政调解的监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