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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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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功爵制本是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的重要军政制度,但由于史书记载分散、简略,后人已很难知道军功爵制的真实价值.根据<二年律令>的珍贵资料,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来看,军功爵制在西汉初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例如,西汉初年各级军功爵受田宅的具体数量、爵制与官级的对比关系,一级爵可以免死罪一人等是前所未见的资料.因军功受田宅制实际上就是名田制,汉政府就是通过名田制培埴了一大批大、中、小军功地主和大量的自耕农.故说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是有事实根据的.  相似文献   

2.
研究中国古代史的人都知道 ,在军功爵制中有官爵、民爵之分 ,实际上所谓“民爵八级”是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轻滥的产物。《二年律令》有关军功爵制的律文记述 ,在西汉初年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 ,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军功爵制中四大等级的披露 ,使军功爵制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3.
《二年律令.户律》是吕后二年颁布的有关名田宅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名田宅制度关系到刘邦时期的“与田宅”令是否实行及其到吕后时期的前后变化。我们认为高祖五年诏书的“与田宅”令已经制定了按爵级身份名田宅的制度,萧何编订汉律时这部分内容由“令”入“律”。《户律》所见名田宅制度是现实中真实实行的制度,其中对违法欺诈行为的惩罚条款应是吕后二年修订汉律时增补的内容。吕后二年调整食邑政策是造成田宅标准偏高的主要原因,民爵和官爵的划分也是在吕后二年定型的。  相似文献   

4.
两《汉书》中多次出现“田宅逾制”、“田宅逾限”的记载。那么何谓“田宅逾制”、“田宅逾限”?它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如何?汉代统治者又是怎样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对汉代的土地制度有更进一步的理解。颜师古在给董仲舒的“限民名田”作注时,对“田宅逾制”曾作过解释:“名田,占田也。  相似文献   

5.
朱绍侯 《南都学坛》2008,28(4):41-45
三国曹魏学者刘劭所著《爵制》,是保存至今最早的研究军功爵制的论著。文中所提出的"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说和《商君书.境内篇》所说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级别基本吻合。刘劭在《爵制》中还提出二十级军功爵制四大等级说,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所记军功爵制有四大等级基本一致。《爵制》对二十级军功爵各个爵名的解释,也优于东汉学者卫宏和唐代注释家颜师古。然而刘劭的《爵制》也有缺点,如把军功爵制与夏、周的旧爵制相附会,忽视了军功爵制与五等爵制的本质区别,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刘劭《爵制》的学本价值。  相似文献   

6.
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历史悠久,经历了禅让制、世袭制、军功爵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取士制等发展阶段.以隋唐为分界线将其分为"荐举"与"科举"两种制度,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利弊得失,以期对今天的用人制度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7.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2"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 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相似文献   

8.
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历史悠久,经历了禅让制、世袭制、军功爵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取士制等发展阶段。以隋唐为分界线将其分为"荐举"与"科举"两种制度,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利弊得失,以期对今天的用人制度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9.
历史文献及此前公布的秦汉简牍,对官级与爵级的对比,军功爵制下的妇女地位,军功爵制如何继承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记载,《二年律令》补上了这几项空白。《二年律令》保存了二十级爵与官级逐级对比关系,有在军功爵制下"女子比其夫爵"的法律条文,有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关于其嫡长子、嫡子和庶出众子对爵位继承的各种不同的继承规定。从以上三个问题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还有实际价值,军功爵制在社会上还很受尊重。  相似文献   

10.
晋宋之际,国家官爵制度上发生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带"五等"字号虚封爵的出现。晋末特殊军事政治形势之下,京口北府集团凭借强势军功击败高门士族,取得压倒性的军事政治优势,京口北府军功受益阶层由此形成。带"五等"字号虚封爵适时地出现则成为这个现实政治变化的典型表现之一。笔者从这种虚封爵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详细分析,以为正是出于酬赏义熙初年京口北府集团建义之功,朝廷才创设了这种虚封爵。这种虚封爵突破既有的门阀制度优势,确立了以军功为核心的分享军事政治利益的价值导向。这使得京口北府集团凭借军功所获取的军事政治利益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得到保障,而且在价值层面上取得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就在这个时候,京口北府军功利益阶层得以成立。酬赏军功的这一目的也直接决定了虚封爵的若干特点,对此,笔者也予以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宅基地利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使三权关系得以明晰,应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确立住房土地成本最小化原则、“三产”土地配置最优化原则和集体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并无现行法上的规范表达和制度设计。对于资格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等观点,但都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的制度价值。对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成员权性质的权利,可赋予其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受让权等权能,以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可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构建资格权的登记颁证制度等,以便于资格权的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13.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4.
建国之初的农民土地私有制虽有其历史的正当性,但与国家的工业化目标发生冲突时,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土地所有制所代替,其结果是低下的生产效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解决了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却没有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利益,这主要源于农民没有成为农地制度的真正利益主体。现行农地制度的路径选择,应保证农民在衣地利益分配中的中心地位,而土地私有化并非是保证农民利益的唯一选项。  相似文献   

15.
农村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而在具体的产权实践中,农民对宅基地的产权认知越来越趋向于私有化。宅基地产权的地方性建构意味着对土地产权的讨论必须进行“在地化”的理解,S村宅基地制度的在地化实践以及土地管理权的上收为农民提供了富有弹性的私人化实践空间。同时,基于地方性共识的农民宅基地需求同该制度空间相耦合,共同形塑了农民对宅基地属性的私化认知。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农户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承包地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允许买卖,因为农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承包地和宅基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一起打包流转等情形。这些流转方式在农村现实中已经广泛存在并被接受和履行,但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些流转方式的效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予以考虑,从而做出不同的效力判断。  相似文献   

17.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一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以致形成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立足民法的角度,分析其流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的情况下,设计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路径。  相似文献   

19.
基于“结构-行动”分析框架和面板数据模型,以宁波市为例,对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2000—2015年,宁波市宅基地规模和退出潜力持续增长;(2)人口和劳动力转移、耕地保护是驱动宅基地退出的主要机制。虽然农户个人建房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农户收入的增长推动了宅基地规模持续扩张;(3)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主要表现为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治理制度的低效。研究表明:符合土地市场机制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多主体行动协同的退出模式构建和空间规划引导是宅基地退出机制完善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20.
进城落户农民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影响中国21世纪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弃地入城"到"带地入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基于建立有效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机制和制度体系这一研究目的,通过采取跨学科研究、实证分析、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进城落户农民"是农民由身份性向职业性转变以及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地域流动、生存方式变革的结果,进城落户宅基地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宅基地权益保护状况是影响农民是否愿意进城落户以及进城落户后是否放弃农村土地权利的重要因素。研究建议: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保护主要面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部分相关制度缺位、宅基地权利缺乏有效实现形式、退出宅基地的相应补偿不合理、相关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引入协同保护理念,加强宅基地使用权及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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