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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的演进路径所证明。刑法学派之争缘于刑罚目的观相异,并在犯罪论的理论层面引发了全面的论战。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刑罚观决定犯罪观。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所有单位犯罪均配置了罚金刑,但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双罚金制与单罚金制两种,且大多采用无限额罚金刑.这种立法模式弊大于利,应代之以双罚金制及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 相似文献
4.
根据罚金刑数额立法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存在很多弊端 ,主要表现为 :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 ,倍比罚金制导致罚金数额过高 ,限额罚金幅度没有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 ,单位犯罪的罚金没有数额幅度。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途径是 :对自然人犯罪应当规定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制 ,对贪利性单位犯罪 ,应当以涉罪数额为基准 ,规定倍比罚金制 ;对非贪利性或无涉罪数额的单位犯罪 ,应当规定等级点数制罚金。 相似文献
5.
替刑制度的演进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非刑罚化是当代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之一.采取替代传统监禁刑罚的非刑罚化措施来对待罪犯将有利于实现社会正确对待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基本目的.替刑制度是非刑罚化路径的必然逻辑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根基,并已经经过一些国家司法实践的有效检验.轻型化的、非刑罚化的替刑制度也理应成为我国未来刑事政策发展的主要方向.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论管制刑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2):94-97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作为我国所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其雏形出现于民主革命时期,并在解放区得到广泛使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对其仍予以保留.但经过几十年的刑法实践,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已消失,使得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近乎"名存实亡",加之管制刑的存在有损于刑法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将它从刑法中废除. 相似文献
8.
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相似文献
9.
李兰英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8-119
对"以刑制罪"审判逻辑的利弊分析和价值权衡表明,传统的三段论式的刑事审判思维与现实主义背景下的以刑制罪的逆向思维是互相补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以刑制罪"思维方式具有"必要的结果先行""能动的司法观念""实质的推理过程""司法的综合效果"等显著特征,而罪刑法定的原则是其坚守的底线。虽然,"以刑制罪"在网络新型疑难经济犯罪认定中有其适用的内在需求和现实空间,但在适用"以刑制罪"的过程中,应以"社会价值""法益内涵"和"刑事政策"作为权衡正当性的限制维度。检视"平台积分套现"以及"网络批量虚假注册"两种新型的网络经济行为可以发现,妥当适用"以刑制罪"更能实现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获得更大程度的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10.
张翠翠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6-98
我国刑法在金融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设置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刑种,与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应废除死刑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并扩充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9):92-97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12.
周伟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93-96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3.
莫传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2-96
罚金刑对于一些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刑事犯罪人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而对于特殊的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由于罚金刑的自身特点及在适用时并不违背刑法和刑罚的基本原则,也可以适用。在适用时除了遵循刑罚的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刑罚必然性和刑罚适度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自由刑执行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于犯罪的惩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以求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从刑罚理论角度观察,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和“宽”都有其理论根基,宽严相济是我国自由刑执行的导向性刑事政策。应该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完善我国的自由刑执行。 相似文献
15.
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卢建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5):37-40
中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有其特点,而这种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联系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决定了刑法入罪门槛的高度,因此若要讨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的问题,从罪刑均衡和法律内在和谐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虑该类犯罪的刑罚轻缓以及其他犯罪门槛相应降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浩文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1):88-93
行贿犯罪是我国当下腐败犯罪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反腐败的现实效果。检视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犯罪的规定,行贿犯罪刑事法网不严密、定罪量刑标准不合理、刑罚配置不科学。基于当下我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借鉴域外行贿犯罪的有益立法,为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的刑事法制,我国有必要增设"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适时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素限制、扩大行贿的对象范围、扩展行贿的行为方式;科学配置行贿罪的刑罚,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完善特别自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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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周光权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32-139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20.
蔡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3):58-62
"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源于三代,后来被历朝历代奉为最重要的刑事策略,成为始终指导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刑事政策.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而儒家则主张"以德去刑"."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有重蹈"以刑去刑"政策覆辙的危险.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吸取和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化进程中的教训和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