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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悄然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与广泛运用也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表现为:数据挖掘与隐私信息的整合、数据预测与隐私信息的呈现、数据监控与隐私信息的透明、数据分享与隐私信息的扩散等.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生成机理,主要源于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财富创造的关联性、规约机制的滞后性、隐私观念的流变性等因素.治理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基本理路包括:重构科技伦理,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完善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降低监控风险,促进知情同意与结果控制的统一;建构责任伦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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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需要法律及时作出积极回应。在大数据时代,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风险日渐加剧。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异化形态,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乃至强化适用确有必要,同时需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重新审视与反思隐私权之意涵及其判断基准,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应创新技术侦查的规制原则,将数字正义理念嵌入程序法定原则,将合理隐私期待理论融入比例原则,通过“权力控制——权利制约”双重路径以及监督救济保障机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之公共利益保护与捍卫隐私权之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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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在国家治理领域产生的深远影响和所体现出的重要价值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认知。大数据既可以以其独特的理念、技术和方法有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又使得国家治理面临着数据处理、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技术性、社会性难题和挑战。当前来看,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运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能力都还相对落后。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我国必须牢牢把握住后发优势和独特优势,不断以大数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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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1):80-91
新型冠状病毒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严峻挑战,中国将数字技术创造性地运用到此次疫情防控之中,成效斐然.数字抗疫技术的使用有效促进了人员流动和复工复产,但同时也面临着判定错误、无法互认以及强化政府监控、模糊政企界限、侵犯公民隐私的质疑.立基于数据治理中"私人治理、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的范式转变,数字抗疫技术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得以审视,政府、民众和企业等多主体参与治理的机制得以确立,从而在数据效率和数据正义的双重目标下建构应急状态下的数据规则,最终有裨于未来的治理创新与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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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从单值数据到模糊数据的转化公式的定义和一些转化公式.提出从区间值数据到模糊数据的转化公式的定义和一些转化公式.这些定义和转化公式它们对模糊集的应用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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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可携权增强了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但在行使数据可携权过程中,由于同一个数据包含多人的信息,使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尤其表现在涉他数据的转移方面.涉他数据转移下第三人的信息面临着未经许可被社交平台或者第三方不当收集,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构成威胁,侵犯第三人隐私.为了降低涉他数据转移中的风险,应实施双重身份验证程序;传输前取得关联第三人的同意;保证三方实体数据处理目的统一性,防止不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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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规制工具,平台封禁行为屡禁不止,平台经济领域数据治理面临困境。在数字时代下,必要设施原则演变成了必要数据原则,具备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可行性。基于此,应明确必要数据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综合分析平台封禁行为对相关市场可竞争性的影响。此外,应通过三层次抗辩作为必要数据原则适用中的修正路径以降低错误成本:以国家视角的效率原则作为原则适用的价值抗辩,以合理原则进行逻辑论证作为原则适用的分析抗辩,以正当理由进行具体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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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分类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3):21-26
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应当考虑电子数据取证实务的需要,据此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十二类,其中六种为已有分类,六种为新增分类。新增分类包括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网络分层数据;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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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2,23(4):31-36
本文就藏学研究领域图像资料的大体分类、研究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同时就充分利用和发挥图像资料在藏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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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刚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3):30-38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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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完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1):37-43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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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5):33-37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性,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存在原件障碍问题;完整性保证说、复式原件说、结合打印说、分层说均不能完美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障碍问题;为有效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应引入一种新的关于电子数据原件规则的理论——认证说,即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无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认证才能获得原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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