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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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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放任,过多地关注对遗嘱人自由意愿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定继承权,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存在诸多不妥。在保留现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特留份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利益、意愿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特留份制度源于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是一种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现代民法,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基础,为维护社会利益应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当程度限制.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由身份决定的,而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由需要决定的.我国享有必要遗产特留份额的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双缺人”(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这种因限制过少而自由过多的弊端极为明显.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思路应当是:扩大特留份制度权利主体的范围,在特留份的份额上设定可量化的标准与数额,对于“特留份”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4.
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归扣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继承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地要继续起草.故对于其他各国继承法中已存在的归扣制度肯定要借鉴,但鉴于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归扣制度的本质应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而非公平理念的体现,其适用范围应扩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间,同时,应注意与特留份、辅助份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狭义的角度对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进行了比较分析 ,指出其主要缺陷 ,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主要考虑社会经济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等 ,并应借鉴特留份制度等外国立法 ,以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7.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而我国继承法没有设立特留份制度,只规定了必留份制度。韩国法律规定的特留份制度的内容比较全面与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与韩国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前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有继承和赠与遗嘱(即遗赠)二种。凡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遗嘱,称为继承遗嘱。凡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似文献   

9.
论继承法采取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相伟 《东方论坛》2003,(4):122-125
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合理限制 ,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世界各国均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继承法尚无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继承法中设立特留份制度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采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克服现有社会弊端 ,体现社会利益与社会正义 ,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0.
论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规定特留份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我国继承法也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的缺陷 ,因此作相应的修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我国《继承法》中所欠缺的归扣制度加以讨论。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如果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这不能使共同继承人公平的继承。而修改立法就是为了达到公平。本文通过对归扣制度的概述以及各国归扣制度的比较,试图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必继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由于必继份制度的内容比较粗略,存在适用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适用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遗产份额标准不明确等缺陷,已无法起到限制或者制约遗嘱自由的作用。我们应当借鉴和引入特留份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特留份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通过追溯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渊源,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予以比较评析,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现实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设置的混乱和不理性,导致司法判例的混乱,从而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指出了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认为应废除继承法第19条“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增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借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具体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有关制度缺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18.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袁仕友 《老友》2009,(9):43-43
本期刊登的"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几份来稿,反映了立遗嘱人因故立了新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内容有了变更,但是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原立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要变更经过公证的原立遗嘱的内容,又立新的遗嘱,那新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原公证机关公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老年朋友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依法办事,避免继承人在继承时可能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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