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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已经普遍接受了一般条款,司法机关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了多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行为人不当地利用了他人的经营性成果。司法机关保护经营性成果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经营性成果必须符合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等几个条件。只有在存在特别的不正当竞争情节时,才可例外地适用一般条款,认定模仿和利用他人经营性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在法律适用中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但只具有向司法机关授权的有限功能.针对该一般条款的修订,文章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法性质,扩大一般条款的授权范围,使行政机关获得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建议坚持一般条款仅向司法机关授权的有限功能,着重通过民事司法途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需要很好地总结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史演化中显露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过去20多年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使该法得以现代化和本土化。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留若干具有不正当性、多发于基层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赋予消费者组织以诉权;合理设计一般条款并慎重对待其行政执行;统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完善损害赔偿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4.
侵权范式与道德范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两种传统范式,它们皆具有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特征,当前均面临着适用的危机.传统范式的危机要求对一般条款进行范式转换,新范式以利益衡量为内容,包括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衡量对象,并以成本——效益经济分析作为衡量标准.一般条款的范式转换会引起对竞争的主体行为、客体对象以及客观结果的世界观转变,并以新范式的“美感”和“远见”作为转换的合理性所在.  相似文献   

5.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状况的改变,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未能与时俱进,滞后性凸显,立法内容针对性及适用性普遍不足。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在基本功能定位、具体行为规定及责任条款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其立法目的实现及功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应当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立足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之“保护竞争、有限干预市场、促进市场效率”基本定位,保持其专业性、独立性与法益保护多元性;发挥地方立法之“细化上位法规定及地方特色拓补”功能,进一步优化行为条款及责任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实现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6.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商业数据条款”,不仅是为了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利益分配诉求,而且是面临中央和地方双重压力下的立法政策选择。对于如何保护商业数据,学界在“商业数据条款”制定前提出的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之争,无论是在实施效果层面还是在法理技术层面,都大同小异,表面看似对立,实则殊途同归。我国立法起草者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行为法模式保护商业数据,不仅是权衡各方利益、比对同属信息财产权之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后的决定,而且考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来是权利孵化器的优势,以及我国法院此前适用该法审理商业数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适用“商业数据条款”时,应当通盘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的行为不法性考量因素条款,以及“商业数据条款”设立的商业数据权在竞争法视野下面临的内外限制。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不明确,有关条款之间未能协调一致,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疏漏,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失偏颇等立法缺陷的存在也是显然的。本文就此作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8.
自从我国制定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竞争法学界更多地关注该法所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其第2条一般条款的运用问题,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涵并未给予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时所指的"合法权益",在针对虚假广告等行为时,具体含义为何?我国各地法院在裁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或统称为合法权益、或表述为竞争优势等内容、或表述为竞争利益、或径称为公平竞争权。鉴于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其与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营业权等具有不同的内涵,有必要将此种法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  相似文献   

9.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演愈烈。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定 ,以及企业的价格权和我国的基本国情 ,比较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与国际倾销的区别。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经营者自主行使其价格权的行为 ,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法律不应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暴露出了许多的法律缺陷,主要问题是缺乏一般条款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本文从竞争法理论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应增加一般条款、删除对垄断行为的规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软条款"是否属于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之"以其他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目前普遍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本文从信用证特别是软条款信用证的运作实务出发,指出软条款信用证不具备诈骗罪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客观条件,因而不属于信用证诈骗罪的一种犯罪方式.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技术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也诱发了各式各样的基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性、场景化及识别度等方面.基于此,应清晰地认识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审裁中存在的观念老旧、依据不当、模式固化等弊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场景为基准,活用现有法律法规,优化审裁模式.从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征出发,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互联网专条"的解释与适用,优化其与一般条款之间的衔接.优化审裁模式,强化"行为正当性"认定,弱化"竞争关系"在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的结构性地位,引入多元利益平衡的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指出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以行政责任为主的特征及其不足,并提出了三条完善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应增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处罚条款和罚款额度;应突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含义,从而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绿色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渗透,环境友好产品、服务或实践的声明愈加普遍。不乏企业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绿色声明即实施“漂绿”(greenwashing)。“漂绿”对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亟需法律规制。根据“漂绿”的界定及对美国竞争法规制“漂绿”案例的分析可证明竞争法规制较为有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和“漂绿”最为关联,但因条文的局限,不能完全有效规制“漂绿”,应作修改:明确“漂绿”的标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概念;允许利益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增加一般条款和规制“漂绿”的条款;加强“漂绿”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软条款”是否属于刑法第 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之“以其他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 ?目前普遍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 ,本文从信用证特别是软条款信用证的运作实务出发 ,指出软条款信用证不具备诈骗罪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客观条件 ,因而不属于信用证诈骗罪的一种犯罪方式  相似文献   

18.
“其他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一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鉴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教学是循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立法规定展开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理应以现行法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兜底保护,立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等标识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禁止假冒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应当立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教学重点应当围绕其他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竞合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展开。  相似文献   

19.
网络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高级抄袭”为手段、以“恶性竞争”为结果。在著作权法上,网络洗稿行为应构成对作品的改编而非复制,并且还构成汇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网络洗稿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路径上,除适用有关的著作权民事救济外,还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手段,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规制手段存在局限性,有关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洗稿行为施以适当的行政规制。  相似文献   

20.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入手,揭示并阐明了中国与德国在制定该法中所共同维护的市场基本价值———经济自由,继而比较了两国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一般条款的设置问题,然后参照德国法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责任体系的规定方面的不足,并给出了可供借鉴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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