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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2.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4.
着力推进乡村治理有效化需全方面、多元化的制度规范与决策落实协同联动,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欲意规范完善的制度对象。村规民约内源于乡村,运行于村落。随着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村民自治实践深化,村规民约的内涵与时代价值得到更新延伸。它具有推动村民自治深化、文明乡风建设与承袭、填补法律留白等功能价值。文章以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为例,文献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以该镇2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为研究对象,探析当前域内村规民约面临的发展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纾解建议助力村规民约完善,对全国其他地方发展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创新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大陆)“分工型”立法体制之下,高层级法律性文件有权规定低层级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由于前者的规范能力和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因而基于“分权型”立法体制之下的“辅助原则”缺乏适用的前提;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甚至是县(市、区)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动力,自下而上、来自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下属县(市、区)本身,因而省级立法机关“干预”设区的市级立法机关的命题并不符合实际;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省级地方性法规着重规定“全省范围共通的事项”“本省(自治区)内的重大事项”“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重要事项”“超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明显没有能力规范的事项”。  相似文献   

8.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来引领和支撑,抓紧制定处于基础地位的《乡村振兴法》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要求。《乡村振兴法》立法的功能定位应该立足于四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举措,保障乡村振兴目标的如期实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柱,夯实涉农法律体系的法治基础。综合考虑法律规范体系的本质要求、立法内容架构以及立法时机选择三个因素,《乡村振兴法》宜选择"指导框架型"立法模式。作为涉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必须注重《乡村振兴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统一,其制定权限应该赋予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其内容框架可以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乡村治理、扶贫济困、法律责任和附则,其立法过程必须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过程中,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涉及村规民约的纠纷、引导乡村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村规民约的"法"属性、国家法的法律漏洞、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非终局性等决定了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村规民约内蕴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诉性、"能动司法"司法理念、"事实论"属性等为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行性。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具体个案中法官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不到位,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意识淡薄是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源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位、司法权力的自由裁量性与"空心化"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等原因。为了理顺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遇到的困境,需要从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建构村规民约的双轨审查机制,加强对村民利用村规民约的引导等维度去寻找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地区是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阵地。提高农民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精细化水平,对于乡村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深入研究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建构精细化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让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在适合的制度条件下运转起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有助于加速促进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形成以及乡村振兴的实现。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对安徽省S市3村制度建设进行考察。研究发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参与冷漠化、制度错位、非制度参与、传统乡土意识式微等现象。因此,需要培育村民治理主体意识、规范权力实践主体、完善村规民约,既要引导村民有序参与,又要重新唤醒他们在农村的归属感,要采取多种措施,使村民自治工作在适当的制度条件下开展。  相似文献   

11.
村容整洁""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的公共环境卫生状况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大致经历了"自发性治理模式""干预性治理模式""外包化治理模式"三个阶段."干预性治理模式""外包化治理模式"并不是最优化的治理模式,其自身缺陷使得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极易出现"张弛无序"现象.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是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的必然选择.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自治具有制度依赖性和技术依赖性,应以自治管理制度构建和农村环保技术开发为突破口;自治应注重"量力而为"原则,不能排斥市场行为和社会参与.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法治体系构造应以制度完善为切入点,改变城乡分治的立法局面,出台与我国法律规定相配套的实施制度,引入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和远程监控技术,创新生态环保监管执法方式和格局.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的德治功能应当通过双向激励性宣教、农村人口结构优化、乡规民约重塑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治,乡治需要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向来是观察和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嬗变的重要参照,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于社会环境的支持与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自治传统的发扬与治村能人的推动、国家法律的确认与村规民约的变革调适,内生化的村规民约具有保障基层民主与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团结互助与推进移风易俗、维护乡村治安与调节民间纠纷等积极作用。然而,就村规民约的现实而言,还存在着被夸大的民主与规范的表象、被忽略的权威性弱化的困境、被异质化的主体——村民的流失等问题。加强新时代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需要加强引导创新,开创乡村"自治"村约;坚持党建引领和在法治框架下创制"法治"村约;强化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德治"村约,全面发挥村规民约在促成乡村"三治"格局中的作用,推进我国乡村地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基层善治。  相似文献   

13.
发展绿色建筑是国家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在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进行阐释和推进, 从而实现良法善治,并进一步体现社会治理绩效水平。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相关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绿色建筑的深 入开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现有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绿色建筑已有充足的理由走向法治化道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 下,探索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的对策与方案,对促进新时期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绩效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乡村建设行动中大量的资金资源输入为重新塑造村庄公共政治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大量的资金资源输入,尤其是村庄自主使用公益资金的输入,结合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组织设置和相关议事监事制度的配套,能充分表达村民公共品供给的需求,体现出村庄的主体性,并激活村民自治。同时,以资源输入为契机所建立的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村民利益连带的强制力,从而也能有效克服公共品供给中法治剩余事务之外的农民不合作困境。以公共品需求表达为核心的分配型协商民主提高了村民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以利益规制为基础的村规民约实践则有效形塑了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公民意识和乡村公共规则。对村庄公共政治进行再造,能够实现村庄社会的善治。  相似文献   

15.
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设计框架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内在基础逻辑。要构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的 乡村治理体系,应当积极发掘、传承保护、盘活和创新利用好乡村传统治理资源,推进本土化治理,实现乡村善治的终极目标。 彝族传统文化结构中蕴藏有丰富的治理资源,相关学者早从不同视角做过相关探讨或研究。总体看来,目前,虽然学界以“乡 村治理”作为直接视角嵌入的研究尚少,但是早有学者针对彝族的习惯法、家支制度、德古机制、信仰文化、乡村精英等展开相 关研究。众多研究成果表明,彝族传统治理资源具有强大的治理效能和实现乡村善治的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16.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不是并列关系,自治是法治和德治所追求的目标,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 和法治的基础。“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 实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要强化党的领导,立足自治体系建设目标,推进 乡村法治和德治建设,使得自治、法治、德治协同作用于乡村治理。  相似文献   

17.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治理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长期以 来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安徽省大圩镇在乡村治理路径的探索过程中,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乡村治理“五合模式”。大圩 镇乡村治理“五合模式”是指以农村基层党建“聚合”为引领、以乡村治理空间“融合”为平台、以乡村治理主体“联合”为依托、以 乡村治理方式“结合”为抓手,以回迁村社居民“和合”为目标的乡村治理实践创新,解决了基层党组织弱化、党委政府权威和公 信力降低、居民参与不积极、社区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大圩镇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18.
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相似文献   

19.
农村治理;协商;票选;农村;农民;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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