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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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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合同纠纷中,司法裁判普遍认可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而对于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优先性的认定存在分歧。除直接适用执行程序相关司法解释外,支持物权期待权优先的裁判理由还包括生存权说、事实物权理论、侵权说、权属争议理论等,主张抵押权优先的理由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履行不能说、执行规定不适用说等。物权期待权由执行法溢出至民事实体审判中,由债权优先权衍化为物权优先权,然而缺乏公示性及财产性之隐蔽优先权对抗抵押权的结论难以为各裁判思路所证成。物权期待权违背物权变动规则、冲击物权公示公信力,难以负载厘定权利顺位的功能,应予摒弃。基于预售商品房制度的特殊性,给予房屋消费者特殊优先保护符合规范意旨及裁判惯例,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将填补不动产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实体法空缺。  相似文献   

2.
执行异议之诉有实体之诉和程序之诉两重内容,执行异议权为程序之诉的诉讼标的,其有实体和程序交织的三层结构.执行法司法解释构建起优先效力强大,但实体基础不明、要件判断泛化的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实践中,其判断标准进一步泛化,现有限缩尝试杯水车薪.物权期待权、占有保护、事实物权作为其实体基础均为误区,其实体基础为债权.该债权的优先性基于买受人、申请执行人、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衡量,生存需求的买受人可以获得严格限缩的保护.又基于执行异议权判断的"三层要件",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应该在构成要件层面进行限缩.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相似文献   

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5.
我国《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至30条中赋予买受人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援引于《德国民法典》中土地及其附着物物权期待权的规范条款,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样态却与德国呈现权利受领人法律地位稳固性与物权期待权处分权能领域的差异。追根溯源,是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所适用的物权变动理论不同。我国采“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债权合意+支付价款”为物权期待权的成立基础,德国采“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以“物权合意+登记意思”为成立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境下,以“和缓的债权形式主义”指引我国物权期待权体系的构建更为适宜,具体包括确立物权期待权“准物权”的法律性质来稳固权利受领人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功能边界、设立双层合意模式来完善处分权能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6.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 ,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 ,也不是水的买卖 ,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 ,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 ,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享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 ,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10.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相似文献   

11.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其法律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应明确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同时,要关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竞合问题,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水权是自然资源物权的一种。水权优先权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权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和物权法从各自角度涉及到水权优先权制度,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完善水权优先权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解决水权优先权纠纷的利益衡平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在契约生效至履行这一段时问内,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如当事人的适格性,意思的真实性,内容的合法性等会发生变化,一个有效的债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一个有效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却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在权衡利弊之后,作者认为。在债权行为无效,而履行时无效因素消失导致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此时即系缔结了一个新的有效的债权契约并据以履行,这就既坚持了物权行为有因性,合乎生活情理,又确保了物权行为的效力,保障了交易安全,不失为一种更好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5.
寿险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决定了此类保单的财产属性,成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根本动因。保险金权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利益根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转化,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保险合同订立者与合同利益享有者相分离时,寿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维持利益的冲突得以显现。此时,应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设置必要的限制:区分寿险合同的类型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解除权主体,在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人寿保险互助共济的社会目的。  相似文献   

16.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相似文献   

17.
澄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新近的债权论者提出了系统的论述,试图说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其受发包人的限制,或者不具有可自主转让性,或者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而失其物权性质,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达国家在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方面有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公示方法和公示法律效力模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应据此完善,我国应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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