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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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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许多子女在对父母做好物质供养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赡养了。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具体表现。但是,有些子女对精神赡养理解不深或比较片面,认为向父母问候几句就是精神赡养了;也有的子女觉得精神赡养是“老虎吃天”,无从下嘴,不知怎么做好。其实,解决这一难题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只要用心实践,就能慢慢看到父母的笑脸越来越多了,情绪越来越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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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分到父母财产,当母亲老了后,儿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7旬老母亲状告儿子赡养纠纷案:为人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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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有所上升。这种趋势是人们不愿看到的,因为它反映了某些子女法律观念的淡薄和荣耻理念的模糊。为此,我们选择几个案例借《老友》杂志刊登,期望某些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增强法律观念,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荣耻"观,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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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红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赡养老人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在物质上提供的帮助 ;从社会学上讲 ,赡养也指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直面全球老龄化危机 ,我们应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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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8-133
利用城市独居老年人的问卷调查数据,探讨了独居老年人赡养和子女之间的代际支持的特点。发现:在独居老年人的代际支持中,在经济支持、生活照顾、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对老年人提供支持比例均高于父母对子女提供支持的比率;随着年龄的增长,独居老年人向子女提供支持的比例低于接受子女支持的比例,这表明老年人的独居实际上是赡养阶段;女性独居老年人更可能获得子女在精神方面的支持;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向下的代际支持方面,收入越高的老年人,越有可能帮助子女;不同地区的代际支持模式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山东地区的老年人更多地支持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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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心的话题。一些父母将子女含辛茹苦拉扯大,年老时不仅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还因为家产分配问题闹得家中鸡犬不宁,无法安享晚年,迫不得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年过七旬的马大爷,是一位住在县城近郊的农民,养育了两个儿子。马大爷农忙时在家里做农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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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2016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数据,采用潜在类别分析方法,从家庭整体视角对老年人家庭代际关系类型及其城乡差异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家庭整体视角下三种代际关系类型(紧密型、赡养有间型和疏离型)的共同特点是子女均为父母提供了高频的经济与情感支持,代际空间距离的扩大是形成赡养有间型和疏离型的重要因素。代际关系类型具有显著的城乡差异,城市占主导是紧密型,农村占主导是赡养有间型。代际关系类型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显示,无论城乡,高龄老人与子女更有可能成为紧密型,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更有可能与子女成为赡养有间型,失能以及丧偶的老年人不太可能与子女成为疏离型,儿子与女儿数目的增多显著降低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此外,结果还显示老年人独立住房的拥有增加了城市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但是降低了农村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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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种误区。误区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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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124-126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方面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如今,家庭结构的转变、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老年人对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愿望日益凸显。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精神赡养的依据,彰显社会对老年人的特别关爱。然而基于实践中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状,有必要协调其他部门法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老年立法,确保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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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三个子女,现在都已独立生活,其中一个子女不够孝顺,对父母从不尽赡养义务。十个月前,我老伴去世。留下两间房子和一些财产。请问,对这些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继承。另外,子女们并未提出过继承请求问题,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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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的胡春梅老太一生结过四次婚,生育了四个子女,年老后的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儿女们竟然不尽赡养母亲的责任。日前,因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的胡春梅一纸诉状将两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子女承担其生活费。胡春梅一生中结过四次婚,和每位丈夫都曾生育了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