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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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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依据变通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规定不尽合理、审批机关规定有违宪法和法理,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权限不明、争议解决机制空缺、审批时限不够科学、不同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别规定变通权限和民族乡变通权限不明等立法缺陷和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实践中的不足,建议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和审批机关,并设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细则,廓清不同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乡的变通权限。把民族乡纳入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相似文献   

2.
自然灾害应对中的行政征购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而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及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防止行政征购权的滥用,法律必须规定行政征购的适用条件、简捷程序及事后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3.
当今社会,行政应急权作为行政主体应对突发事件而适用的一项重要权力,能有效促使社会公共秩序由危机状态向常规状态转变。然而,行政应急权作为危机状态下公共权力的一种暂时性扩张,必然会造成个人权利的相对克减,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这是行政应急权的适用困境。在现存法律规范下,合理适用行政应急权不仅要以法律规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还应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贯彻法律原则的基本精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寻求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使行政应急权在法治的道路上运行。  相似文献   

4.
法律保留原则最早产生于政府实施"警察权"的背景之下,意义在于约束侵害行政和保障公民基本利益,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文法规可依。而随着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能和角色越来越从管理向服务发展,给付行政的兴起要求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作出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并随之带来了法律缺位时行政自由裁权和公民权利的处理难题。因此,传统法律保留原则必须在给付行政的适用中,进行修正和重新释义。  相似文献   

5.
针对短信息污染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从侵权主体、侵犯权利、认定标准及归责原则等进行侵权行为的认定。结合世界各国立法规范,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安宁权,出台专门的短信息服务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侵权者加强行政监管等。  相似文献   

6.
西方国家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一般纳入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主体。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办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有缺陷的。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高校与学生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则属于...  相似文献   

7.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侵害商主体商誉权的案件经常发生。我国目前立法中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对商誉权保护的相关条文亦有不足或相互矛盾之处,不能有力地保护商誉权的权利主体。商誉应是商主体的名誉,商誉权即是商主体的名誉权,属于商事人格权的范畴。对于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商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法规审查是我国立法法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规定的对立法实施监督的机制之一,其存在有合理的必然性。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法院仅有选择适用权而无解释的权力,也没有司法审查权力,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启动法规审查、实施审查均需规定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保证审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9.
行政主体调处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世界各国已成通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调处的法律依据,已包括在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之中.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复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应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起.对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有客观现实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途径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此外,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决定的申请,在执行前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0.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只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 :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 ;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 ,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如乱摊派、罚款不出示收据等,在行政法学中被称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个别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行政抵抗权。然而,由于对行政抵抗权法理学基础认识不充分,行政相对人心存疑虑,行政机关心怀抵触,影响了权利的实现。行政抵抗权的三个法理学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我国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抵抗权。  相似文献   

12.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求行政司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针对传统行政法规中种种非人本的弊端,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做出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其中对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实施就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虽然,目前人们对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实施还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困扰,但只要坚持统一、集中、效能的原则,它必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教育行政主体不仅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还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明确教育的行政主体对依法治教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在教育行政赔偿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通过案例分析和两岸相关法律的比较,如赔偿法规、行政侵权归责原则、教育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的比较,从中可得到一些启示,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略论行政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内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二,对行政越权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其三,对行政越权形态的研究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四,将一些不属于行政越权的违法行为也归入行政越权。文章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  相似文献   

17.
董事有"使公司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在公司违法时,即使董事没有直接违反以其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应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以董事作为直接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应遵守以公司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外国法律.董事守法义务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在追究董事违法责任时,应慎用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医患纠纷案件中有关医疗鉴定、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知识,审理思路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常出现鉴定乱、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围绕上述问题,就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医患纠纷的责任竞合、医疗鉴定问题、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处理对策。  相似文献   

19.
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司法哲学之可能走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文章通过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来源和相关制度背景的考察,认为其前提是司法审查权的获得.同时指出,这一术语的语义语境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产生了至少三个方面的偏差和误解.从而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能动主义哲学观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哲学观,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解释的情形等方面都不允许中国的法院或法官遵循司法能动主义的哲学观.文章最后指出,中国法院的司法哲学的可能走向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0.
有关商誉权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誉权是商主体对其所创造的商誉所事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权.商誉对于商主体而言是追逐超额利润的手段,具有工具价值,不同于名誉权对于自然人的目的性价值,因此商誉权异于名誉权而具有无形财产权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状况下,商誉侵权主体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仅造成对于商誉权的保护不力,更易导致商誉权法律性质的混乱,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对商誉侵权形式仅规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能够有力地保护商誉权,应规定更宽泛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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