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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处于经济社会变迁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适在所难免.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及进一步强化妇女土地权利,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刍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效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流转问题也存在二难悖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解读问题,破除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承包经营权由死水一潭变成汩汩活水.在配套制度方面,土地征收制度需要进一步严格化,土地调整制度应当废止.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但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不发生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文件,不能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的作用,也就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现行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操作规范,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4.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广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5.
李乾宝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8):64-67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安排有着相对于其他制度形态更加严格的约束条件,也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成熟.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是适应各地实践出现的,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但其原则性而又模糊的规定,使实践的操作更加困难,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几个重大判断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是现在学界与政府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对于是否存在流转市场也没有形成共识.文章认为,虽然中国农村有土地流转,但"有流无转"、"有市无场".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农地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必须符合四大要件:农民为流转主体、有流转规则、有流转平台、有流转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必须做好规划、建章、立市、管理、服务、监督、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 相似文献
7.
李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60-66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允许以公开议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解除对前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无法理上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主权,以切实解除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抵押可能产生的弊端,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防范。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创新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两难境地,这反映出学术的困惑和实践的窘迫。文章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障碍和必然性,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备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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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一,最早见于1995年3月由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已经成为一种相对完善的流转方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设施的不健全,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拟从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概念入手,在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为其流转打下了基础,并使之具备了可执行性。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具备债权和生存权的特点,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允许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和抵押,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两种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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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8,(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性的农民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徘徊,一方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援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户内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归属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为此,有必要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户内各成员间形成准按份共有关系;明确新增人口和出嫁女的权利取得规则;调整土地承包期限,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建立土地退出标准,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和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以保证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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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因而是对原有高度集中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次创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渐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清,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土地的流转不畅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依旧低下的问题,也使农业发展受到制约;尤其是随着加入WTO,国外农副产品进口必将对中国农业产生巨大冲击。农村经济体制面临又一轮的制度创新。目前,农民最关心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政策的稳定性,因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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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制度设计不仅关系其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入股等其他流转方式的发展与完善。目前,须针对存在的阻碍流转的特定因素,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借此增加农民收益,提高农业效益,进而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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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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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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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计划经济的特征,而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提供了法律条件,但我国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财产权,才能增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购买力,从而扩大内需,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和中国经济严重依赖出口的畸形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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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相比以往债权性质而言是一种进步。但该承包经营权仍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农民永久性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同时通过相应配套措施的实施,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种种桎梏,使承包经营权具有真正的稳定性和流转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