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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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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土司研究现状及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广西壮族土司制度以及土司社会文化史的研究,一直是广西民族历史和广西地方历史文化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部分,其主要体现在已经发表的有关广西土司的史料整理成果和现有的有关广西土司制度史的学术研究成果等方面。然而,在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化和细化方面,亟需加大力度,拓展空间。为此,应注重地方民间文献的利用与传世经典文献的征引,以跨学科的多层面的新视野、新方法进行综合研究的构思与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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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地方基层政权从土司制度到流官制度的嬗变,从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汉壮政治文化的涵化过程.广西龙州县域土司社会的改土归流,是汉族民本文化植入、集权文化渗透以及大一统文化推行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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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土司史上,水西安氏土司与播州杨氏土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代贵州的四大土司中(其他两个土司为思州田氏土司,水东宋氏土司),以水西安氏统治时间最长,辖地最广;播州杨氏经济最发达,汉化程度最深,与明政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思播田杨,两广岑黄”之说。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域界相连,交往频繁,研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对于贵州民族关系史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平播前的水、播关系 我们知道,水西安氏土司的族属为彝族,其辖区的主体民族为彝族,播州土司杨氏的族属为僚人①,亦即讫佬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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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活跃于甘青河、湟、洮、岷地区的大小土司,世袭罔替,雄踞一方,曾经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至民族变迁,发生过重大影响。但是,作为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的土司制,在甘青地区的形成发展历史,至今尚乏探讨研究;而旧说纷纭,又多可訾议。故不揣谫陋,循流溯源,对甘青土司制的形成,作一初步考察,尚乞识者不吝指正。一清人记载甘青土司的著作,多将土司世系追记到元明之际,这大体是沿用各土司家谱、宗谱一类的谱系记录,承袭世系一般是可靠的,至今,仍为我们保留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但这样以来,无形中造成了一种印象:即甘青土司皆受封于明代,故甘青土司制亦始于明代。至今,论者多以此为是。可是,这一论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作为有明一代正史的《明史》之《土司传》,并未著录甘青地区。《明史》体例严整,素称完善。其《土司传》是创新例而立,为二十四史中仅有。《土司传序》开首便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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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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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106-112
土司制度是元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从历代“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主要包括石砫马氏土司,酉阳冉氏土司,秀山平茶、邑梅、石耶和地坝四个杨氏土司。重庆土司制度包括职衔制度、承袭制度、升迁制度、惩罚制度、贡赋制度、土兵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有助于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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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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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对处于汉藏边缘的四川龙州土司集团的社会控制是中央王朝成功治理土司的一个典型范式。终明一代,龙州土司集团和明王朝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一方面对于四川龙州土司集团而言取得了国家认同,并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也做出了杰出的历史贡献;另一方面明王朝在龙州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完善龙州地区的土司统治网络,最后通过改土归流融入封建官僚体系,实现了封建政权对该地区的社会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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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王文成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相继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封委了一批土司.确立了土司制度。在明清之际西南地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高潮中,山于这一地区大多属于“江外”“宜土不宜流”的地区,土司制度完整地保留了厂来。近代以来。清政府和民国政府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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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施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曾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深远的影响。史学界有关土司制度的论述不少,也有许多争论,但迄至今日,有关这一制度的许多问题尚需重新评价。如相沿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明因元制说”,就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是否因袭元制的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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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是元明清三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由于《明史·土司传》未收甘青地区的土司,导致一些学者误认为甘青地区元、明时尚没有土司,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作者认为元、明、清三代甘青地区不仅有数以百计的土司,前后相承,衔接清楚,有自身形成的条件和特点,而且其建制多有创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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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土司制度自明初开始至1931年明令废止,在土族地区存在了560余年,今天考察土族地区土司制度时,对其长期存在的原因应给予重视。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土司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较长久地适应了土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 一种政治制度的可容性,决定于它对社会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阻滞,是推动社会经济,还是成为它的桎梏。土族地区土司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衰落的过程,在它的形成、发展阶段,曾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这就是这一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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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司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普选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26(3):40-44,107
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明清时期青海地区的土族、撒拉族中也实行了土司制度。本文从土族、撒拉族所处的历史背景、民族属性、地理环境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土司产生的原因。认为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实行的符合民族特点的地方行政体制,对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调和民族关系、维护明清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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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川黔毗邻地区是土家、苗、侗等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自改上归流后,清王朝为了巩固和维护其对土家、苗、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实行了发展经济的措施。如革除土司规定的“火坑钱”、“烟户钱”、“锄头钱”,废止土司规定给大小官员馈送礼物,取消“蛮不出峒,汉不人境”的禁例,革除土司老残称收等等各种陋现二十多条。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的作用。随着农业的发展,这一地区的手工业、商业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值得探讨。一、手工业的发展湘鄂川黔毗邻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工匠主要从远方雇人,手工业水平不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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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曾长期施行土司制度,这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以长时段理论视之,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组织、思维传统等长时段"结构"深刻型构了土司制度与土司社会.后续的改土归流,乃至土司遗址、遗迹"申遗"所对应的内涵演变,依然不同程度受到"结构"的影响.这一"结构",既有王朝国家的历史印记,也有土司制度的地方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