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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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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后上海的保甲制度及其选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地方自治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保甲长选举。就上海来说,战后保甲制度及其选举既有与全国一致的地方,又有其独特的地域特征。一方面,战后保甲制度的基本架构在各城市间大体相类,既标明保甲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制定相应的保甲长民选制度,规定保民大会,授予相应的权力,又对其权力与职能范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上海独特的历史及地域特征,它又表现出两极分化的地域特征,这一特点是国家政权在基层建构中的一般逻辑及上海地域差异性中的利益原则在上海的反映。  相似文献   

2.
保甲制度是国民政府基层政权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保甲的性质在抗战前后先后经过了由自治到自卫,再由自卫到自治转变的过程,这反映了国民政府在构建基层政权中自治与控制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国民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国民政府的这种困境在保甲制度上有集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3.
国民政府20世纪40年代实行的新县制标榜地方自治、还治于民,并且成立从县到乡镇保甲以及各户的各级民意机关,和行政上相配合,力图加强对基层的控制并获得民众的支持。湖北省也依照政府规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并成立了各级民意机关,但是各级民意机关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议员选举还是议案以及民众意见的反映都未能达到其最初的目的,反而成为部分土豪劣绅为自身谋利益的合法机关。国民政府设置基层民意机关辅助地方自治的目的几乎没有实现,根本原因是国民政府的专制统治。  相似文献   

4.
地方自治是国民党训政前期重要的政治举措。文章通过对国民政府“县市自治初期实践”、“地方自治淡化时期”直至1930年代中后期“改自治为保甲”这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予以揭示,阐述了国民党的地方自治政策如何背离地方自治的应有之意,并进而对于地方自治完全失败的成因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迁往重庆。一方面为了适应抗战需要,另一方面便于加强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国民政府在各省试行新县制,推行地方自治。通过新县制的施行,国家权力延伸到四川基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清末以来四川省与中央政府隔离的状态,也加强了四川地方政权及民众对中央政府的认识。新县制的推行,体现了国民政府在延伸国家权力的同时,努力寻求四川对中央的国家认同。  相似文献   

6.
国民政府时期,甘肃地方政权采取多种措施动员民众配合保甲制度的推行,但甘肃民众在保甲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多采取消极敷衍、不予配合的抵制态度,因此甘肃保甲制度的推行并不成功,其传统控制功能也未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7.
本文探讨了 2 0世纪 4 0年代四川省新县制下的基层社会控制及民主的实际状况 ,指出四川省在当时所推行的基层地方自治仍未摆脱受行政控制的从属地位 ,行政工作先于、多于自治工作 ,“民意机构”非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多反映地方有力者的意志 ,它在解决民众最感痛苦的诸如“摊筹派募”、“征丁”以及“吏治腐败”等问题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国民政府在基层所实行的“以官治求自治”的所谓地方自治政策 ,非但未能发展地方事业 ,反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其统治基础  相似文献   

8.
广东黄冈保甲示范乡的设立,是因应重庆国民政府抗战需求,最大限度统制乡村人力物力而实施的紧急性的省级社会动员。它是战时广东乡村保甲政策在黄冈乡具体而微的体现。讨论示范乡工作的成败得失,将为战时国民政府的乡村政策及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9.
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运用国家权力控制和整合乡村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在国家权力的"下沉"过程中,农村合作运动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运动,而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政治体现。农村合作事业从"自下而上"的民间自发倡导演变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运动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逐渐渗入乡村社会的过程;在四川推行新县制以后,保甲制度逐渐与川省农村合作制度融合在一起,政治目的优先于经济政策,"控制"取代了"自治",国民政府利用农村合作运动来控制川省乡村社会的政治意图明显增强。  相似文献   

10.
民国时期,基层组织涣散,社会秩序混乱,革命力量发展迅猛,军事“剿共”屡遭失败。为了严密基层政权组织,加强基层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征兵制度,达到“剿共”的目的,国民政府重新起用了保甲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角度看,如何把城市社区自治建成一种理论上有效、实践中可行,既能被公民认同又能获得党和政府支持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关系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问题。在国家与社会分权的全新视角下对城市社区自治进行研究,认为城市社区自治是国家与社会分权的有效体现。在社区居委会自治实践中,城市社区和居委会应有合理的定位和复位。新型社区自治建设需要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社区自治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和宗族、乡绅积极推行保甲制,并将保甲与当地的乡约、里甲、团练、宗族等组织相结合。在保甲编制过程中,既遵守朝廷设定的十进制原则,又执行官方倡导的"通融编列"等灵活性原则,组织编造了保甲门牌、十家门牌、保甲册、循环册、棚民册、另户册等各类门牌册籍,这些门牌册籍的登载范围和内容虽稍有差别,但皆反映了徽州地方官府对民间社会控制的严密程度。  相似文献   

13.
蒋介石基于推行地方自治,巩固基层统治和“剿共”之需要,极为重视警政,提出了“警察是推动一切行政的原动力”、“是民众的导师”以及“警察为保甲之重心”的警政思想。其实践既未能达其“绝匪之根株”的目的,也未能推动地方实现自治,以及“为民众谋福利,进而达到生活优裕精神愉快”。但对中国近代警政的演进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摘要]20世纪30年代,在位于四川与西藏之间的康巴地区发生了三次由本地精英领导、以“康人治康”为口号的自治运动。文章从运动领导者的背景、经历、运动所提出的政治纲领和诉诸的合法性基础,以及地方社会对运动的反馈等几个方面对这三次运动进行了分析,重点是考察这一组发生在边疆地区的自治运动背后的动力机制。研究发现:三次“康人治康”运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运动,它们的动因并非源自地方社会的内部诉求,而是由走出地方社会、掌握了现代政治话语、在国民政府的中央机构中任有官职的“新精英”发起的,运动的目标则是与主政康区的地方军阀刘文辉争夺地方统治权。这些“新精英”的政治抱负与地方社会的政治传统并不协调,因此并未获得地方势力的支持,但却与国民政府欲翦除刘氏势力的目标相一致,并进而具有了国家政治层面的意涵。  相似文献   

15.
20世纪30年代,保甲制度逐步复苏。抗战时期,后方保甲制度日趋完备,对战时征兵、征粮等工作皆有贡献。随着保甲的兴起,基层社会乡民与保甲之间常产生矛盾与纠纷,因征兵而产生的兵役纠纷则较为特殊。抗战时期四川南溪县的兵役诉讼档案正展现了纠纷产生及其解决的过程,也能反映其背后复杂的社会现实。结合其他史料可知,屡屡涉讼的保甲并非只是“恶”人,他们在多重压力下承担了较多基层政府之责任。同时,近代科层制虽已在基层政府建立,但相应之部门“权大责小”,作用有限。可见国家从上至下虽已具备近代化之政治体制,但基层仍是“传统社会”的延续或变异。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点是温情说教的礼与暴力强制的法在维护有等级的社会秩序和大一统的国家秩序前提下的有机结合、共同为治。在古代农业社会中的基层乡里社会,礼法合治思想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社会条件,并始终贯穿于基层乡里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表现为礼法并用以广行教化,注重对基层社会的思想统治;法律强制推行什伍保甲,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组织控制;宗法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基层行政模式以及礼法并用的基层乡官课考方式等  相似文献   

17.
国民政府时期保甲制度在江西的推行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民政府时期,保甲制度在江西的推行经历了"剿共"、建设、抗战和全面内战四个时期,从推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到最后崩溃历经了18年时间.保甲制度的推行对江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是近来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文章力图以会道门兴衰为线索,来考察1937~1953年间常州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的演变.1937年以后,会道门的势力在常州兴起,主要是因为以商会为代表的绅权势衰,使得抗战期间地方自治力量缺失.1946年以后会道门在常州发展到了顶峰,国民政府试图对会道门加以控制,但多流于形式,反映出这一时期国家基层政权薄弱,尤以国民党基层党治之不足为代表.1953年,会道门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销声匿迹,政府对会道门自下而上的瓦解反映出国共政权更替以后,国家地方控制力的加强.  相似文献   

19.
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省先后根据《县组织法》和《县各级组织纲要》,对乡村基层政权进行建置,对县以下乡村基层政权实行自治。但由于晚清以来尤其是民国初年以来乡村政权的混乱和失序,加之抗战的战争环境,各级乡村政权虽然逐步建立,但乡村自治始终未达至预设目标,乡村自治的效果差强人意,甚至在薛岳主政湖南后以军队中的中、下层军官充任乡、保长,使得湖南乡镇、保甲基层政权具有“准军事”的色彩。与此同时,在乡村建设方面,湖南地方当局推行了农业改良、农村合作事业、乡村教育以及改良水利设施、普及乡村卫生等工作,使乡村面貌发生某些变化,但由于对高度集中的地权缺乏根本的治理,加之战时的困窘,民国时期湖南乡村社会治理效果甚微。  相似文献   

20.
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体现了乡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分离,村民自治是一种区别于主权自治和地方自治的乡村基层社会性自治,具有社会自治的宪政特性。村民的自治不是由外界授予的而是村民在法治之下的固有权利。在我国应当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的宪法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我国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宪法中明确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主体,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关于村民自治的宪法性法律——《村民自治法》或《基层自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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