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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卿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5(3):65-68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围绕《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会代表集中讨论了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审查、代履行、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等问题。会议还主要讨论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等《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机制的完善等问题也是会议的热点议题。 相似文献
2.
裴娜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4):29-32
行政法学理论通常认为执行和解不得在行政领域实施。但笔者认为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行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自由行使。本文采用逻辑类推方式,具体阐释了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分析了指出执行和解的限定条件、法律救济以及非诉强制执行中法院审查等相关问题,以期为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3.
章志远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64-68
作为行政法上强制性行为的统称,行政强制可以根据基础决定与强制执行是否合一为标准被划分为两类独立的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内在的构成要素之一。只有当某种静态的手段被特定的行政主体所采用时,才会连同其他要素一起转化为一类正式的行政强制行为。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良全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2(3):60-62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一直是行政法学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人主张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模式即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来构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还有人主张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模式即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司法机关来构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笔者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应定位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相似文献
5.
应松年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5-7
行政强制是一柄双刃剑。在行政强制立法中,我们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着重要解决当前我国行政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要对行政强制的名称和形式予以统一、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予以明确、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予以完善、对行政强制程序予以细化以及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我国实现依法行政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伴随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在行政法领域,相应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其适用需要予以调整和修正。文章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对水行政强制措施和水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层面造成的冲击进行研究。从水行政强制的核心原则着手,对水行政强制措施和水行政强制执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阐述,以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强制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现行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已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因此,重新认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科学合理地设计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对于促进中国的行政强制立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相似文献
8.
孟兰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7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现行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己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9.
谢惠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95-97
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双重主体制度已为税收征管法所确定,但如何划分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强制权限,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从分析税务强制执行主体和税务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入手,对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强制权限的划分进行了探讨,税务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要了解税务强制执行主体,必须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和其应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36-42
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模式,并在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强制法》以及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延续。然而,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引发了行政与司法的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认清其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构建"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为例外"的执行模式,同时在行政主体内部设立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决策机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规制,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且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