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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除传统分类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外,依据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可分为非实害危险犯和实害危险犯。依据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危险犯。应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非实害危险犯不属于犯罪既遂,而是属于犯罪未遂。确立非实害危险犯未遂说使危险犯成立中止有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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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身份者帮助、教唆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存在着一种理论困境--如按通说无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与真正身份犯的主体相违;如否认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为真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又会缺失处罚非主体之共犯的正当性.针对这一理论困境,笔者提出了如下三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革新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否认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解构真正身份犯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方案二是以共犯独立说取代共犯从属性说,对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分别定罪.从而化解矛盾;方案三是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对犯罪主体进行重新界定,将其分为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犯罪的主体身份,使无身份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准身份",最终走出所谓的理论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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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没有亲手犯的概念,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大陆法系中的亲手犯,是指以间接正犯的形式不可能犯的犯罪.身份证意味着行为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否则不构成身份犯.身份犯与亲手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纯正身份犯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所以关于身份犯与亲手犯的关系问题应该在纯正身份犯中探讨.关于纯正身份犯是否都是亲手犯的问题有三种观点:否定说主张纯正身份犯都不是亲手犯;肯定说认为没有刑法身份就不能成立身份犯;折中说认为应区别对待,有时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则该身份犯不是亲手犯.不作为犯与身份犯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当不作为犯的行为者具备身份犯之身份之时,此时的不作为犯即是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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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分则中部分罪名罪状的修改,使部分犯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部分犯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从而实现了危险犯体系的内部调整和外部扩张。面对危险犯数量的增加,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加以辨明,并且针对危险犯的特殊性,在证据审查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适用与一般结果犯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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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是威胁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邪教的传播是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动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威胁.中国刑法对传播邪教行为的规制具有空白地带,导致了部分该类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治.根据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刑事立法应当将传播邪教的行为做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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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是中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转化犯的提出拓展了刑法罪数形态的理论,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转化犯应限于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且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转化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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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统一采用“前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复行为犯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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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说文》此段,已被人们奉为公字的经典性定义,似乎许慎与韩非的解释完全一致。其实,韩非之说并无“平分”之意,《说文》这段话里,并存着公字的两种不同涵义。《说文》的“公,平分也”,是公平不偏之意,其反义词‘私”,是指偏阿不正,《广雅》训“公”为“正”是其义。这是古代“公”字的一种涵义——道德涵义。而韩非说的“背私谓之公”,没有“平分”、及平的意思,它指的是“上下之别异”,“公”指国君公其所代表的“公室”、“公家”——政府,“私”指私人,这是古代公字的另一种涵义——政治涵义。《尔雅》训“公”为“君”,就是专指这种涵义而说的。《尔雅》与《广雅》各执公字的一种古义,《说文》则把这两种不同古义混为一谈。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与朱骏声的《说文通训定声》,都照抄不误,未予甄别。今据古籍资料,试为辨析,以就正于古汉语诸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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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巴分治后,印度穆斯林身份认同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认同世俗主义政治、穆斯林集团意识的增强和宗教意识的增强。这一变化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大党世俗政策的衰微和印度教民族主义运动的复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从总体来看,虽然印度穆斯林的宗教意识在增强,但一直在世俗民主政治框架下调整自己的身份认同,而这对于印度社会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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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对自然犯而言,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实质上,即便是法定犯,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奈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因此可以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最低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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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青少年一代由于对传统价值观念内化程度不深,出现许多行为偏差,如青少年犯罪、吸毒、抽烟、酗酒、自杀、暴力(侵犯)行为、少女怀孕等等。其中,青少年暴力行为近些年呈现了上升的趋势。预防和干预青少年侵犯行为已经成为一项相当迫切而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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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理论与法律背景,是诸多因素综合的产物。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将违反行政法义务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运用刑法与行政法共同应对环境犯罪。环境法益被赋予有限独立性,与人类法益共同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预防性理念备受青睐,抽象危险犯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得到普遍运用,刑法介入提前。德国环境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启示是,应摒弃绝对化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兼顾人类法益与环境法益,建立"并行"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同时,应改变以结果犯为主的立法模式,适当设置危险犯,以有效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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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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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下半以来,公法私法化趋势成为引人注目的趋势。世界范围内公共行政改革运动之中,出现了为公法私法化趋势推波助澜的种种理论学说,根据对公法私法化何处去提供的不同答案,可分为"私优于公"、"以私助公"、"以私代公"三种观念模式。结合公法私法化的当代经验,反思这三种观念模式的得失,可对正在兴起之中的中国公法未来定向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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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网能有效帮助弱势群体脱离困境,化解危机。流动人口从农村来到城市,社会空间上的转变使其原来的个人社会支持网处于严重缺失状态,而在移入地的政府支援力量未及时到场时,两种资源的缺失使得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突显。表现为,短期来京者犯罪率高、侵财性犯罪突出、团伙化犯罪倾向明显。解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控制并不是唯一的办法,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是城市政府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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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越来越大,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在总结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引入社会工作的优势理论这一新视角,并运用优势视角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进行解析,希望通过挖掘和发挥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及其周围环境的资源和优势,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让这一特殊群体可以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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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1,(1):66-79
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