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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行为,调整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应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提升物业服务合同的地位,使之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有名合同,从而对其进行专门的规范。  相似文献   

2.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兼谈无名合同有名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实现其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换,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3.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法律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有意识制定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必然有它的意义,这种意义正是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在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实现的目的。文章将重点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4.
物业服务合同较之其他合同,在诸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现在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两种,即或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为委托合同的一种,或认为物业关系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类型,物业服务合同为设立代理关系的合同。实际上,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应该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的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付单一的对待给付。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可能为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二者间的基础关系也可能为无效合同关系。在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治污企业若有过错则与排污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下,排污企业若无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治污企业作为承揽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效合同关系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应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等行为类型,承担或连带或按份或部分连带加部分按份的侵权责任。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最终责任的承担,应依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6.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其法律关系具有专业性强且周期长、双务且有偿、占有与权属不同时转移等特征。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与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密切相关,是有名合同部分条款有机结合而成的无名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调整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应当注重标准合同文本设计、风险分配与管理、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救济与信用保障等事项。  相似文献   

7.
厘清志愿服务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是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定性的重要前提。志愿服务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具体构成无偿性委托合同关系或无偿性服务关系。在法律责任方面,基于无偿性委托合同关系,违反合同义务将产生相应的合同责任。在进行无偿性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可能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具体分担。  相似文献   

8.
节能服务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中的基础性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无偿向用能单位移交项目设备及其所有权,因而对节能服务合同的属性存有争议。为此,必须厘清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交易关系,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运营中设备所有权的归属,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为技术合同的属性,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有效地调整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服务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9.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 ,具有特殊的主体、客体 ,而且在它的订立过程中还存在着复杂的代理和被代理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促进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以及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合同纠纷的难点在于合同性质及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文以一则真实的案例为起点对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系列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在认定合同的性质时,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和合同的内容孤立的判断,而应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考察订约目的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加以综合认定;其二,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第一条(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认定合同成立法律应该支持)的解读,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的放宽,而是出于解决纠纷的要求,是一个技术性规则而非价值性规则;在价值层面,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还是应该重视合同的形式,订立规范的合同;其三,对于“疑似”法律行为的准法律行为判断,不能够一刀切,一个行为中既包含法律行为,又包含事实行为的情况比较常见,应该对行为的内容进行分解,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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