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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公文是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由此可见,签发公文是领导的重要职责,只有经领导签发的公文才有法定效力,否则,不能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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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代表着一个机关的形象,公文的质量决定着它发出去之后的效果。在一个发文过程中,审核工作贯穿始终。尤其在办公室的公文审核把关方面,审核就像是签发前的“助攻”,它既有各方面的综合,又有技术上的深度,同时又涉及不同专业的知识。这些都突出表明了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党政机关有关公文的处理条例内容很多,其中一个亮点是:文稿在领导签发之前要经发文机关的办公室审核。这一条有很大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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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江说:“老陈啊,你不是圣人,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我当市委书记还得过一些小钱,你在企业当老总这么多年,难道一点小钱都没有得过?”办案人员说:“打死了就打死了!我们不怕!你知道是谁要搞你吗?是张二江书记和xxx市长。打死你也不要紧,把你送到火葬场一烧完事,说你畏罪自杀,你想告状就到阎王那里去告吧!”尽管如此,他在被宣布无罪出狱后第二天就向天门市主要领导提出请求:“我可以不计前嫌,不用天门市提供一分钱,保证在半年之内使金天公司起死回生。”令人惊叹的是,他的请求遭到了拒绝。莫非这些也都是张二江留下的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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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文签发前的核稿与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正确认识公文签发前核稿和修改的作用和意义 机关发出的公文,按规定都要经过核稿和修改。核稿和修改是公文拟稿人完成拟稿工作后,送交领导会签或签发前,由本单位或机关最高文秘部门对公文文稿的内容及形式进行检验和“把关”。核稿并修改是公文印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秘书部门和文秘人员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不容忽视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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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文写作并非易事。因为难,许多机关干部提到公文写作常常望而却步;因为苦,许多高手提到公文写作往往百感交集。我对公文写作的感悟与许多同行一样,我将其总结为四个字“酸甜苦辣”。作为机关干部,公文写作是必修课和基本功,在写作实践中,既要正确对待其中的“酸甜苦辣”,又要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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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江说:“老陈啊,你不是圣人,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我当市委书记还得过一些小钱,你在企业当老总这么多年,难道一点小钱都没有得过?” 办案人员说:“打死了就打死了!我们不怕!你知道是谁要搞你吗?是张二江书记和×××市长。打死你也不要紧,把你送到火葬场一烧完事,说你畏罪自杀,你想告状就到阎王那里去告吧!” 尽管如此,他在被宣布无罪出狱后第二天就向天门市主要领导提出请求:“我可以不计前嫌,不用天门市提供一分钱,保证在半年之内使金天公司起死回生。”令人惊叹的是,他的请求遭到了拒绝。莫非这些也都是张二江留下的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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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翻开任何一本公文写作书,就会看到有关公文的定义、种类和写作格式等一些单调刻板的概念性知识,但是仅仅掌握这些知识是写不出好公文的。笔者认为,好的公文既要符合公文的行文规范,又要让受众接受你所表达的主旨,有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这样的公文方能达到“指导工作、反映实际、总结经验、传递信息”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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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文校核,是减少发文数量、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公文印制前的最后把关。在公文处理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而严把公文校核中的政策关,则是保证公文权威性、严肃性的关键,是公文校核的“核心”。那么,怎样才能把好政策关呢?我个人的体会是,应做到“上下左右前后”六面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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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小命”我是局长!”“我只管领导的安全。”“这是我的地盘,马上滚出去!”“你怎么可以随便就打电话给我这个政法机关的领导?一点规矩都不懂。”“我收的不是钱,是人情!”“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跟政府作对就是是恶。”“你想给政府找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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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些人,什么事也干不成!”“我说行就行,我说不行就是不行!”“你早就该提拔了,我多次给你说了话。”在南京扬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从厂部到车间的领导干部中,已经听不到类似这样的话。作为“领导忌语”,它们被明确列入该厂的“职工基本行为规范”中,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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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转发)性通知”是机关公文中最常见的一种通知类型,主要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有时也用于转发上级机关领导的讲话)。据笔者统计,它一般占机关公文总量的40%左右。可见,写好“批转(转发)性通知”对于做好机关公文工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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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以国家标准颁布的《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军团以上机关施行。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对新格式要素的把握和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对法规精神把握不准确、不规范,标识不当、比较随意等问题。尤其是对几个主要格式要素如“份号”、“签发和已阅”、“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无正文说明”、“主题词”、“承办说明”等的标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