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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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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因此证据排除规则是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再加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诉法和民诉法中的内容也是有区别的.我国立法应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这是完善我国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瑕疵证据是轻微的程序违法证据,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过渡.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初步规定是司法实践运用的法律依据,但在讯问被告人未告知诉讼权利的笔录补正、言词证据瑕疵情况的补正、瑕疵证据的适用范围、免于补正的适用等方面有待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颁布,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有限排除规则,并未采用非法证据的自动排除规则。当前,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各有自己的模式,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态度的不同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各国诉讼模式以及成本收益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在未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时,应坚持有限排除主义,严格限制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4.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在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对待该规则的态度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此规则相应规定的分析,论述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并对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粗略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侦查讯闻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缺陷。对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可考虑对讯问前的权利告知、讯问地点、询问时间、讯问步骤、讯问手段、讯问过程中的律师在场、讯问笔录的制作以及羁押性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作出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现行的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缺陷.对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可考虑对讯问前的权利告知、讯问地点、询问时间、讯问步骤、讯问手段、讯问过程中的律师在场、讯问笔录的制作以及羁押性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作出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完善侦查讯问的程序控制,有利于维护侦查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平衡。根据我国侦查讯问的法律规定现状,借鉴国外经验,应当从讯问地点、讯问主体、讯问时间、讯问前的权利告知、讯问方法、讯问对象、讯问结果的固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8.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侦查公正对刑事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侦查公正予以保障,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等.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加强律师协助权;消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不公正的现象.为保证侦查公正,建议赋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权、律师有讯问在场权;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高通 《齐鲁学刊》2023,(4):83-95
通过对136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监察案件刑事裁判文书分析后发现,申请人申请排除的主要是被调查人供述,申请排除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原因是被刑讯逼供或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证,审判机关在监察案件中对“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认定总体上比较严苛,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较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案件中的适用,存在着非法证据认定标准被不当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启动困难、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为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案件中的有效适用,应当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监察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并合理设定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的内涵。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有相关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和明确,且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应该更新观念,积极促进立法完善,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确立起来并保证其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11.
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其知情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利于其更好地参与诉讼,实现其合法权益。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却存在诸多漏洞,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建议完善被害人知情权保障制度,使被害人行使其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1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要“解放思想”,对于束缚我们思想发展的、僵硬的传统观念,特别是经济决定论,我们应当彻底抛弃之。通过经济与法治的关系论证,提示经济之于法治虽然重要,但绝非所谓的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纵观中国及整个人类历史,法治之于经济反而有重大影响之作用。法治实与多种因素相关,而并非是一种被单方面决定的结果。充分认识影响法治的因素之非单一性,可以有效破除当前我国的经济迷信,更正人们之理念,在法治进程中恰当处理法治与经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律师讯问在场权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在每次讯问时到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见证和监督的权利。有观点认为,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鉴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确立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本文认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目前各方面条件已基本成熟,前述疑虑似可消除,应尽快在我国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艰难境地。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律师帮助权对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不大。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帮助权的范围较窄,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很有限。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  相似文献   

15.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通过与美国立法进行比较,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没有规定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应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制度。  相似文献   

16.
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17.
最早产生于19世纪英国的刑事沉默权,伴随着当今世界法制一体化与现代化的进程,正逐渐突破法系的界限,为各法治国家普遍接受。中国法学界对刑事沉默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它是否与我国多年实行的坦白从宽政策相冲突。实际上,沉默权制度与中国坦白从宽政策两者之间在实质上并不矛盾。对此,需要依据中国具体国情,引进西方的沉默权制度,从而追求更高的效率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最佳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8.
目前,对民族自决权主体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综合分析各家之言,应对民族自决权主体做如下界定: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或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以及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也可以成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在医疗活动中,确立“知情同意”原则的本意是对患者权益最大限度的尊重与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对“知情同意”原则非理性适用的事件,给患者切身利益带来损害,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从法理角度分析,无论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合理治疗意见所作出的“拒绝”行为,当无法保证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最终实现时,这样的“拒绝”行为在法律上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20.
患方知情同意权是患方制约医方滥用诊疗权的一项权利,其产生源于患者对医师的不信任。随着医疗行业的市场化,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逐渐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涉及诸多方面,情况十分复杂。医疗机构滥用医疗同意书是由于医方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误解。在医师尽到说明义务且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方虽没有过错,但仍发生了医疗意外,医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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