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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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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底区域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在与海洋大国的多年对抗中,继专属经济区之后,对新海洋法作出的又一重大贡献。发达的海洋大国,特别是美国,凭借其先进的海底采矿技术和雄厚的资金,主张按“海洋自由”的原则开发深海海床的资源,使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对一切国家和个人开放。它们还认为,现行国际法已足以调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底区域的利用和开发,不需要制定任何新的海洋法规则。  相似文献   

2.
国际海底区域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在与海洋大国的多年对抗中,继专属经济区之后,对新海洋法作出的又一重大贡献.发达的海洋大国,特别是美国,凭借其先进的海底采矿技术和雄厚的资金,主张按"海洋自由"的原则开发深海海床的资源,使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对一切国家和个人开放.它们还认为,现行国际法已足以调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底区域的利用和开发,不需要制定任何新的海洋法规则.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具有突出的经济、科研和军事价值,已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我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提供了战略新思路。然而,我国在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面临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被异化、平行开发制度实施受掣肘、资源开发污染问题仍严峻、保留区开发主体界定有缺漏等法律困境。有鉴于此,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通过构建国际海底区域规则的引领国地位、完善环保规则与“资源”法律定义、优化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的规定、释明和健全许可证制度等措施,构建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善治之道。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困境与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勇 《国际论坛》2012,(1):8-13,79
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宣布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定出国际海底制度并纳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此后该原则逐渐被削弱并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有三:国际海底活动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新自由主义"主导国际经济观念以及国际社会对海底的关注重点向生物多样性问题转移。  相似文献   

5.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 ,这是人类共同使用和开发相关财产的权利 ,是一个正在发展和完善的权利 ,适用于国际海底和月球及其它天体及其资源。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使用以及由此而来的损害赔偿问题均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 1、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主要是指司法管辖的豁免,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主权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同时也有义务在本国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以司法管辖豁免。国家豁免以国家为主体,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主体范围的扩大,国家豁免在国家立法和实践上,已延伸到国际组织和独立的外国民族。不过,主权国家仍是国家  相似文献   

7.
首先提出了二战后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区域”这一问题领域,将大陆架、南极、国际海底区域、外层空间、北极等区域及其资源问题进行统一论述,然后从总体上分析了美国政府在这一问题领域的政策。认为美国对外面临国际竞争者和国际思潮的压力,对内致力于满足国内的利益诉求,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这类政策制订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9.
外层空间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既不是"无主物"、"公有物",也不是"共有物",人类对其并不全面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人类对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的权利近似于用益物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是国际习惯、国际法原则、强行法、政治性质或哲学性质的观点,它是尚在发展中的具有重要进步意义的一个国际法概念,是对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高度概括。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法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人类共同利益”诞生于人类存在之初,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才标志着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观念正式形成。随着全球化程度逐渐加深,“人类共同利益”日益凸显。“全球公域”、“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世界遗产”使“人类共同利益”观念深入到国际法的各领域。“人类共同利益”已在诸多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且已具备强行法性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应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国家通过发现、先占、条约以及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确定了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涉及沿海国家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传统海洋边界问题,或通过双边协定、司法判决得以解决,或通过签署共同开发或渔业协定得到缓解,或相持不下.争议尚存,或国际条约之间互补兼容,何去何从尚且存疑。有关国家相互之间及其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争端,成为近年来北极地区海域划界争端的显著特点。争端的解决不仅事关北冰洋沿岸国,也涉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更将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生态化是面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建构和谐世界的必然要求,这主要表现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的确立及国际生态合作的不断加强。文章在反思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论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的合理性;以博弈论为视角论证国际生态合作的必要性,从而为国际法生态化的存在及发展找到了经济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概念,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国家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首先是通过一些欧美国家19世纪的国内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形成的。进入本世纪以后,这个原则又得到世界其他各国的一般承认。但是,关于国家所应享有豁免的具体范围或程度,各国的实践和理论却始终存在着对立和分歧。其中最基本的对立表现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立场的对立。所谓绝对豁免主义,是指除非国家自愿服从外国法院管辖,原则上无论国家的行为性质如何,在外国法院均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而所谓限制豁免主义,则将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jure imperii)与“非主权”或“管理行为”(jure gestionis)两类。按照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只能就前一类行为享有豁免,而关于后一类则不能享有豁免。本文主要是探讨在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形成初期、有关这一原则之理论根据的各种学说以  相似文献   

14.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讨论的焦点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已经在全球90%的海域完成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工作,沿海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到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进程中。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是海洋保护区选化,特别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选划的备选方案。我国在此领域应深度参与,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创造于我国拓展战略空间有利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相似文献   

15.
关于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豁免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国家豁免从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发展到《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于国家及其豁免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主张和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反对恣意破坏国家主权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上,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主张。19世纪末以前,世界上奉行绝对豁免主义,其后,限制豁免主义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限制豁免主义逐渐盛行起来。时至今日,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已成定局。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基本上顺应了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转变的国际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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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国家的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从本世纪三十年代起,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和实践逐步抬头。特別是最近几年,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法律,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限制。因此,研究这一领域的新动向,探讨我们的对策,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中的紧迫任务。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即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行为(Act of State)和国家财产(StateProperty)免受外国的管辖。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前者是指一国法院不受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并不得将其财产作为诉讼目标,除非得到该国的同  相似文献   

18.
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在国际层面通过国际电信联盟的国际合作管理机制在成员国间进行分配, 其依据是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上各国共同制定的《无线电规则》。各国对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权利是具有一定优先权的使用权, 这类资源具有国家不得对其主张主权或据为己有、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理、各国人民公平地分享资源、为和平目的使用的特征, 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空间商业化趋势带来的卫星及其所用频率和轨道位置跨国转让的问题, 呼吁资源分配的国际机制的改革, 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各国资源需求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一国不能对他国行使管辖权.从司法管辖上说,即不得在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起诉,或对后者的财产加以扣押、执行.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的独立和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因此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管辖豁免是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必不可少的因素.十九世纪初,美国1812年麦克法登诉“交易”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由于世界是由许多享有平等权利和同样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一切主权者基于相互交往和良好关系而产生的互利,在实践中都同意对通常在其领土内可以行使的绝对和完整的管辖权加以变通,……这种同意已成为惯例,并且形成为公认的  相似文献   

20.
文化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与"人类共同关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人类共同关切”概念应当共同指导“全球公域”的国际管理。文化多样性作为“全球公域”之一居中于“权利/利益——义务/责任”标尺,具有双重地位:文化多样性——而非文化本身——是所有人类的集体创造,具有重要的固有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因此“依据事实本身”是“人类共同遗产”;同时,它又面临诸多威胁,急需国际社会的合作应对,因而是“人类共同关切”。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不否定其一定程度上的同质化,需加强国际合作,在国家间进行“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分配,并充分考虑代际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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