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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由统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认可,统计法规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骤.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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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多有对《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的。认为“进行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统计检查员应出示统计检查证”等规定,使未被推荐为检查员的同志因没有检查证而不必和不能下基层进行统计检查工作了。对此,我认为应全面理解有关统计法规检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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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1989,(1)
为了有效地组织统计法规检查工作,保证《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同意,制定并颁发了《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为广泛深入地贯彻实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确保统计方法科学统一和统计数字准确可靠,国家统计局还决定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以上两个文件,国家统计局已分别于1988年11月21日和2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请他们研究执行.这是国家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将在今后的统计工作实践中产生重大作用.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全文公布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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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执法的内涵 统计执法是指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统计管理相对人作出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统计调查活动和统计监督可以被看做是狭义的统计执法的范畴。统计调查是统计行政机构日常的行政活动,即统计机构依法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活动。而统计监督检查则主要是针对已实施完毕的统计调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主要目的在于监督统计执法状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无论统计调查还是统计监督中一旦涉及相对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法律活动,这些可以被看做是广义的统计行政执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了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权限。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也是针对统计监督检查活动的法律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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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颁布实施四年多,对提高统计数字质量,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统计法》在实际执行中应有的法律效力尚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执行运用法律武器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机构和程序,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统计部门没有真正成为统计法规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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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统计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体系是在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依照《统计法》,各地各部门相继颁布实施了一批重要的统计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和政府也依法颁布了地方统计法规或规章,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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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统计法》,有力地打击虚假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颁布施行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府相断出台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增加了“经济处罚”的条款。嗣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反映很好。这些不仅是对《统计法》内容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为各级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开展的全国性以数字质量为重点的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和统计执法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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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上海统计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保证《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推动统计执法工法有着重要作用。《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经济处罚条款,强化了统计执法手段,这样上海初步形成了由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组成的统计法律体系。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值得庆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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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二十三年,我区的统计法制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宁夏地方统计法律规章,保证了统计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入、持久、广泛的贯彻实施;组建、充实、巩固了区、市、县三级统计法规检查网络,使统计执法检查步入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统计法制工作的长足进步,对我区统计发展、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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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已颁布二十周年,二十年来《统计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概念,是比较淡薄的,尤其是对非从事统计工作的人来说,更是知之甚少。如何提高人们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达到依法治统的目的,依笔者之见,坚持经常性的工作,是统计普法的关键。首先,要把《统计法》宣传工作做到经常化。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和普及都离不开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统计法》的性质而言,采取四种形式比较适宜:一是举办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二是举办人们喜闻乐见的知识竞赛活动;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等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