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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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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近年来快速累积,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埋下了一定隐患,规范举债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文基于政府工作目标的上下级传导构造独特的工具变量,并以隐性债务规模和政府规范举债工作目标的交互项来衡量政府隐性债务压力,分析其对地方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行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规范举债工作目标由上至下的传导是有效的;高隐性债务压力的地级市会控制PPP项目推行的规模。机制分析表明,隐性债务压力通过约束地级市项目资本金投入而对PPP项目的推行产生影响。本文的发现证实了上级政府工作目标是下级政府制定工作目标的标杆,同时为地级市在隐性债务化解背景下的PPP项目资金本融资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2.
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根本成因是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缺口",省、市、区间的竞争与官员考核制度也促使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加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显性规模不大,但根据相关研究和信贷实践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较大。目前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以发行政府债券、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大、与地方财务不匹配,导致偿债风险;部分地方政府隐性融资、违规融资规模大,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业务合规风险。地方政府类融资对商业银行来说,整体信用风险较小,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应提高合规意识,学习监管政策要点,规避合规风险,全面掌握辖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投向与偿债风险等。地方政府应在熟悉掌握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合规方式融资。  相似文献   

3.
陆岷峰  张惠 《南都学坛》2011,31(5):101-109
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政府倘若仅依靠自身财力,既无外债又无内债地发展经济已显不足;但凡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无不举债,依靠举债借助外力不仅能促进且能加快经济发展。然而近年西欧爆发主权债务危机,我国中央地方两级负债暗藏隐性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甚是暴露,也从另一个角度警示政府负债是一把双刃剑。而根据自身实力与未来发展预期适度负债才是最佳选择,负债不足与过度负债都是不可取的。目前,实行规模控制是世界各国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较为普遍的手段,保持地方政府适度负债规模既要约束作为借款方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需求控制,又要规范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政府贷款的行为进行供给控制。同时还要与风险预警相结合,对债务规模不足或过度及时施行警示,化解政府负债结构性风险引发危机的潜在根源:以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依据风险特点规范负债管理法律规章制度;开辟多渠道优化政府负债存量减轻财政包袱;完善地方政府负债规模与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应如何平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这两大目标?本文利用详实的微观数据,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债务做了描述分析后发现:(1)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显性的、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券扩张较慢,而包括城投债券、地方国企债务以及PPP明股实债等隐性的地方政府债务迅速扩张。此外,各类隐性债务举债主体的基本面在持续恶化,从而加剧了这部分债务的偿债风险。(2)区分不同地区,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扩张速度更快、偿债风险更高。基于“结构性去杠杆”的方针,本文认为:对于债务风险较高的债务类型和地区要侧重于“防风险”,对于债务风险较低的债务类型和地区则可以适当扩张规模,从而在有效管控债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经济“稳增长”目标。  相似文献   

5.
自2008年末中央政府推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国内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日益扩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与负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从审计署2013年底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得知,截止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借主体中,融资平台公司占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37.44%、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33.14%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46.36%,这表明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举债主体。但是现阶段融资平台公司会计系统不能很好地反映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且信息透明度较低[1]。本文拟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主体、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的改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减少城投债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选取2014~2016年新发城投债中7年期公司债为样本,将政府财政及债券等个体因素相关指标作为自变量,以宏观因素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分析中国不同行政级别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研究认为,债券个体因素对县、市和省级城投债信用利差均有显著影响,宏观因素的影响随城投公司所属行政级别升高而升高;地方政府财政因素对各行政级别的影响方向相同,由于城投公司资质存在差异,政府财政因素对低行政级别信用利差的影响显著;不同行政级别下,各类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略有不同,城投公司债券发行信用利差与评级情况和发行规模都呈负向关系,系数绝对值随行政级别的升高而降低,企业自身财务因素影响并不显著。地方政府应大力发展经济使城投公司融资成本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前利用多种指标估算债券发行信用利差,城投公司也要注意合理设计发债规模,使自身融资成本达到最低,监管机构加强对低行政级别城投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和宏观经济方面的政策引导,以此促进解决城投债问题和推动城投债公司合理发行债券。  相似文献   

7.
从债券市场有效性的视角,研究了城投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有利于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首先,在利用正交分解法剥离出“政府隐性担保”信息的基础上,有效证实了“城投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政府隐性担保降低→债券市场有效性增强(1)”的作用路径。其次,上述城投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降低政府隐性担保的作用,具体是通过减轻城投公司的政策性负担和经营性亏损来实现的。研究发现,在财政透明度较低的地区,混合所有制改革降低政府隐性担保、提高城投债盈余信息有效性的作用更加显著,研究成果对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为财政与金融政策在微观层面的有效协同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8.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我国经济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经济风险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受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融资平台盲目扩张及财政体制内在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债务规模庞大,增长速度过快,债务负担沉重,资金使用率低,期限错配严重,部分地方违规融资、违规使用债务资金、偿债资金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重建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成为当务之急。明确政府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赋予地方合理财权,促进财政体制改革,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创新政府融资模式,完善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机制等措施应该成为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的行政合同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以直接获得资金为目的而实施的积极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控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为政府投资进行融资,但效果并不明显;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融资公司在向银行进行贷款时产生了外部行政合同,政府对这一贷款的“担保”承诺并不构成外部行政合同。控制这类行政合同主要首先需要明确融资平台的性质,强制其信息披露,其次完善行政决策过程和人大监督,最后放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放。从根本上说,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和国企改制退出市场两个方面解决。  相似文献   

10.
基于"资产组合效应",选取2009—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从城投债视角考察了地方政府举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债务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举债推高了当地上市公司债务资本成本;地区国有上市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具有更强的替代性,受地方政府举债影响更明显;与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相比,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受地方政府举债的影响更大,承担了更高的债务资本成本。因而,地方政府需统筹考虑地区企业融资、合理、科学举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创新债务融资方式;国有上市公司应关注地方政府举债,做好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为探究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行为成因,在学术界对财政分权下预算软约束驱动因素和政治集权下经济增长目标拉动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交互关系模型,并展开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全国层面上看,预算软约束和经济增长会同时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扩张;在东部地区,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目标的拉动,而在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明显,预算软约束的政策驱动作用会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扩张,而经济增长的目标会加大预算软约束对隐性债务规模的驱动作用。根据这种地区异质性,应制定区域差异性的隐性债务规模扩张防范政策,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2.
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框架对房地产信贷风险进行研究,发现房地产信贷涉及两个层次的部门间隐性担保机制,即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隐性担保以及中央政府对银行机构的隐性担保。我国房地产信贷受地方政府财政缺口和房地产业投资影响显著,要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和对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约束来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状况,同时也要对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隐性担保机制进行适当的管理。  相似文献   

1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迅速累积有可能形成地方财政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政府层级多和部门利益因素是融资平台数量庞大的体制原因,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是激发融资数量过快增长的制度原因。地方政府举债应当依据黄金法则、效率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一是要筑牢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使融资平台真正成为法律上能够承担责任义务的主体,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真正成为管理规范、决策科学的主体;二是应从宏观上构建制度框架,解决激励约束不相容、信息不对称以及事权和财权划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举债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行为。但如何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一个安全、稳健、适度的范围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治理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个层面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进行积极稳妥处理,地方债置换是现在正在推行的一种方式;另一个层面是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首先要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其次要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问题,即推动PPP模式的有序发展;第三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推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发展,加强外部监督,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相似文献   

15.
政府债券已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重要形式.根据我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发行政府债券.中西方在地方政府举债权的问题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本文试图运用"理性政府"的有关理论来分析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及其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地方政府举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投资者因缺少有效的风险转嫁渠道而具有最强的消除股东道德风险的内在激励。但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使次级债券找到了一条类似银行存款一样的风险转嫁渠道,弱化了其风险约束功能。要充分发挥次级债券约束商业银行风险作用,就必须消除次级债券持有人对政府隐性担保的预期。我国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应该发挥次级债券市场约束力对政府监管的长期内的替代作用和短期内的互补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易通过存贷款渠道、担保渠道、政府救助等渠道相互传导,从而将金融危机与财政危机联系起来。基于山东省2012—2018年的季度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法和SVAR模型,度量山东省政府债务风险指数和金融风险指数,分析二者的关系。结果显示:金融风险引发政府债务风险的滞后期为5个季度,平稳期为15个季度;政府债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的滞后期为1个季度,平稳期为20个季度。由此建议,通过加强投融资的管理、整顿地方融资平台、理清并化解债务存量、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防范财政风险金融化;通过建立财政准备金制度、采用安全稳健的经营策略、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规范银企关系等防范金融风险财政化。  相似文献   

18.
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是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及资金需求状况,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前提下,向社会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从而依赖举债投资,债务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四川作为全国发行地方债规模最大的省份,2013和2014年为其集中偿还期。本文运用KMV模型对四川省地方债是否存在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规模进行实证分析。分析结果指出,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在2014年不存在违约风险,且四川省发行三年期债券额在财政收入的20%以下时,不会出现违约风险;发行五年期债券金额在财政收入的45%以下时,不会出现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19.
从全要素生产率的视角出发,沿用“索洛余量”规则选定投入变量,通过数据包络法(DEA)测算1998—2017年省级全要素生产率(TFP),进而采用完全修正的最小二乘法(FMOLS),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虽然地方政府通过创新融资平台扩大举债会有缓解财政压力的短期效应,但长期债务扩张会对全要素生产率造成显著的负效应。那么,政府债务扩张的动力更多是来源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中西部“弱者”,还是发展较好的东部“强者”?基于区域异质性的考虑,将样本作区域化处理,构建包含滞后期的动态面板模型,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实证研究了不同区域政府举债对整个政府债务扩张的“贡献”程度。实证结果表明:相较于东部与中部地区,中国的政府债务扩张对于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扩张更加敏感。  相似文献   

20.
《预算法》的实施为地方举债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拓宽了地方财权,但授权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发行进行诸多方面的控制,不仅导致地方举债依赖国务院的行政决策,而且容易引起地方债发行的软约束。在地方缺乏财政自主权的现状下,中央对地方债偿还实行不救助原则明显存在权责失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治化是地方财政自主的前提,而地方完整的举债权源于财政自主。以《财政基本法》的制定实现央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进而实现地方自主举债,由此地方才能独立承担偿债责任。地方举债规模应由中央政府的行政控制转为规则限制,并以《公共债务法》规范地方债发行权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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