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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如何简易快捷的实现对于该制度自身现实认可也是另一种担保,原有的物权法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实现程序,但是没有程序法的配套规定,使得实践司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困境并未得到改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设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在程序法上实现与物权法对接,使得民事实体法能够在程序法中得以保障,实现程序与实体的跨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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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因环境资源污染或破坏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权益或要求相对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结果的践行、诉讼时效的延长等五个方面。环境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其产生必须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实体法律规范规定了实体法依据;其程序法上的依据则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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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民事程序法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广泛适用的,近年来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丰;而民事实体法中的举证责任的探讨,却一直是法学研究的薄薄环节。在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把研究的焦点聚着在民事实体法(又叫民法)的举证责任上,对公民正确地行使辩驳、证明的实体权益,预防民事责任之归责的片面性和武断性,杜绝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劳民伤财的“诉讼大战”,强化执政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都是有助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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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迅速发展,各类公司内部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虽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备特点,但有关公司内部诉讼问题仅在第111条进行了原则规定,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包含有较完备的诉讼法内容相比相距甚远,公司内部的某些诉讼虽带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亦存在有诸多民事诉讼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因此,要确保我国公司制乃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构建自己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应当说,这对于我们这个公司制起步较晚的国家来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略述管见.一、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作为程序法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必须与以实体法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紧密衔接.以该法所确立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一立法宗旨为基点,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应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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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同属于法律规范范畴,两者之间不仅存在着内容上的区别,而且存在着相关属性与功能上的联系。从不同视角来看,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现实与可能、过程与结果、形式与内容等多重关系。每一项具体权利义务,每一项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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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其仍存在立法层次整体较低、缺乏高位阶原则性规定、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规则体系不完备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特殊规则与传统诉讼法间关系不清晰等问题,难以有机契合环境公益诉讼特殊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实践需求,亟需改变。而在内置于传统诉讼法模式,附属于环境实体法模式、制定专门环境诉讼法模式与载明于环境法典模式中,法典化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最具有契合性。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可以在法典化的背景下,经由以环境法典为体,以传统诉讼法与环境实体法为翼,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体两翼”路线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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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而且也存在于诉讼之外的场合。在诉讼中,程序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在诉讼之外的场合,程序法通过发挥其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保障着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所具有的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是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诱导、强制功能所决定的。在我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对实体法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通过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保障制度来实现程序法潜在的强制和威慑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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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中华法系有着渊源久远的畸重实体、忽视程序的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意识和立法模式曾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的法制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先后颁布与施行,这种畸重与畸轻的立法状况有了重大的改变。然而,在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是相对的遵守实体法而时常违反程序法;司法的实体公正不如人意,司法的程序公正问题很多。对此,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怨声载道,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的反响日趋强烈,就连政府和司法机关本身也早已意识到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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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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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主观预备合并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确立这种诉讼既是实体法上的必要,也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原则,防止裁判的相互矛盾。文章围绕对此制度的争论,通过对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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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先后向不同的债务人或同时向数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在诉讼法上,关于债权人能否先后以不同债务人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或以数个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诉讼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认为债权人先后以不同债务人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债权人以数个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亦符合我国共同诉讼制度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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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因共同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必要共同诉讼受理,但《侵权责任法》又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权,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共同侵权受害人的利益,也使得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本文通过研究共同侵权责任之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问题,进一步探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缺陷,并立足于优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同时兼顾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重构,以期达到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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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问题是诉讼法理的一个基本研究范畴 ,在中国法制建设与世界接轨的今天 ,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某些特定情景下自身价值实现的两难困境不仅是法律职业者棘手的问题 ,也是理论研究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从对传统程序正义学说的疑惑出发 ,试图构建一种程序科学性理论并分析了这种理论的品质及内容 ,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制度移植基础研究的方法 ,冀此寻找出相应的对策及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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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法的价值及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为法学界所关注。本文从社会纠纷的存在与解决机制、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分析诉讼法存在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从而论证了诉讼法的完善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化和法制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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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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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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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确认并不只是取决于实体法规范而且要取决于诉讼过程中的诸多因素 ,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在终极意义上必与实体公正关联 ,同时也具备其本身的相对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