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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市场支配权力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开展"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引起人们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垄断以及数据滥用带来危害的担忧。从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及形成机理,互联网平台垄断带来的数据泄露和滥用、价格歧视、抑制创新"、杀手并购"等危害后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数据治理、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建立保障消费者福利市场机制,以及促进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平台垄断治理思路。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平台垄断对社会的公平与效益损害严重,平台经济反垄断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焦点。研究平台企业垄断的特征与治理途径迫切而必要。平台资本垄断的目的是获取垄断利润,我国的平台企业在追逐垄断利润过程中呈现出扩张快、成长周期短等垄断特征,也产生了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新特征与问题给垄断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国际经验与自身特征,我国应侧重于从审慎有度的监管、完善垄断防治体系以及强化专业人才培育等方面施策。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行业经营者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形式。自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有垄断行业自律能力较弱、自然垄断企业立法目标错位、执法机构执法措施软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不力、消费者对反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诉权等。治理措施包括完善自然垄断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自律、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构建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等。  相似文献   

4.
数字平台的强垄断势力和多重危害严重动摇了芝加哥学派以福利权衡为核心的反垄断消费者福利标准,数字经济反垄断目标成为最具争议的基础性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芝加哥学派消费者福利标准局限性的基础上指出,数字经济反垄断仍应坚持以经济效率为核心的消费者福利标准,但需要扩展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内涵。数字经济反垄断消费者福利标准,应突出影响消费者福利的非价格因素,特别是消费者选择权、隐私保护、财富转移等社会性目标,强化维护消费者主权并扩展消费者选择空间,突出创新优先,将维护竞争过程作为政策重心。  相似文献   

5.
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规制的特殊行业,其运营中的非法垄断对行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危害.由于现行规制政策排斥竞争政策的运用,不仅缺乏针对性的反垄断立法,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也普遍缺乏反垄断的考量.因此,亟待结合国情和行业特点,制定包括反垄断内容在内的行业规制法,并通过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等举措,用反垄断规制实现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干预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加入WTO后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尤琳  陈世伟 《兰州学刊》2004,(2):119-121
加入WTO后我国可从以下方面规制行政垄断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设立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反垄断主管机构 ;合理规划法院与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 ;完善对行政垄断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依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平台杀熟、价格歧视的行为屡见不鲜。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降低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那么,作为新型垄断主体,互联网平台借助信息优势影响消费者选择空间的价格歧视是否也会降低消费者福利?从消费者支付意愿下的保留价格视角构建寡头多期动态定价模型,探讨消费者异质性对互联网平台价格歧视行为的影响及程度并进一步分析这种价格歧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结果发现:1)在给定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异质性决定了平台价格歧视的程度。平台愿意对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提供更低的价格,提高该群体的福利,而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福利并未因此受损。2)在内生化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即平台可以控制消费者保留价格时,平台的价格歧视扭曲了消费者选择。这是因为随着平台垄断地位提高和价格歧视能力增强,垄断平台借助“信息茧房”效应控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改变消费者的保留价格,迫使消费者支付意愿提高,尤其是提高低保留价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扭曲消费者选择。因此,降低垄断平台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控制力是限制平台扭曲市场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我国数字化治理正处在用数字技术治理到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深度变革中,数字出版的行业垄断问题是数字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入界定数字出版平台的特征及其价值形态基础上,剖析当前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中的版权垄断、数据垄断和价格垄断表现;揭示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赢家通吃”的垄断行为加剧了数字出版行业分化,互联网巨头通过排他性措施垄断和打压竞争平台,监管体制的滞后性导致数字出版平台垄断的成因。提出构建数字出版行业反垄断治理的法制体系、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等战略路径。  相似文献   

9.
为治理淘宝、美团、滴滴等超级平台垄断乱象,我国反垄断机构积极回应,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重大制度创新,将“轴辐协议”“数字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架构企业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但其措施创新止步于考虑因素扩充与“个案分析原则”,又将造成算法共谋难根除、支配地位滥用易错判、平台健康兼并受阻、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现实困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冲破反垄断法传统窠臼、构筑多元治理的平台经济适用除外制度、以数字科技提升风险监测与穿透性监管能力、配套可行性司法解释与执法工具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然而现阶段我国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和跨国公司垄断交织的局面,以及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导致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有必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邬小丽 《江淮论坛》2005,22(3):65-71
既保护合法垄断,又限制或打击非法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三类垄断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在反垄断立法时,一方面应规制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应反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以及2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三类垄断的规定很不完善。目前,酝酿了十年之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以本次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优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3.
侯利阳 《社会科学辑刊》2023,(3):25-35+2+237
自我优待是国际平台反垄断政策收紧之后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虽然欧盟已有自我优待的成案,但学术界对之依然存有诸多争议。通过对平台经济发展历史的梳理发现,自我优待是进入“互联网生态圈”阶段之后的产物,其背后蕴涵着平台经济从双边市场到跨界经营的竞争转型。以此为基础,可将自我优待分为两类:对商家实施的自我优待与对竞争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前者存在滥用平台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因素,可以进行严格反垄断规制;而后者可能是竞争机制的自然体现,应当尽量留待平台自行解决。  相似文献   

14.
万宗瓒 《东南学术》2013,(1):169-174
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关乎哪些市场主体能够拥有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权问题,它是私人受害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前提。由垄断引起的经济损害通常会通过市场的连锁反应产生包括消费者、竞争对手、供货商和互补品市场的相关企业等大量的受害者。因此,任何垄断违法行为与通常的毁约行为或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潜在起诉人。所以,确定私人主体的原告资格,是反垄断法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原告起诉资格的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垄断纠纷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原告资格问题掌控着进入民事诉讼的闸门,是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的关键。因此,参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以赋予消费者和经营者程序当事人之地位,使之享有独立而充分的诉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社会和谐之要旨。  相似文献   

15.
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相比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日益成熟,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主的反垄断私人实施却发展得较为缓慢。归纳目前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梳理国外反垄断私人实施中垄断致损赔偿责任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明晰美国在反垄断私人实施中运用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的实践思路,对于完善我国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核心的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垄断势力所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不仅包括传统的纯损三角形,剩余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转移也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但是内部生产率较高的垄断企业因剩余转移会导致社会福利增加,其垄断势力有可能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此类企业不应成为反垄断与竞争政策规制的对象。  相似文献   

17.
公用企业反垄断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的必要性及反垄断的对策等三个方面研究了公用企业反垄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孙天法 《江汉论坛》2007,1(9):125-128
垄断是一个优势与缺陷并存的两难经济理论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传统的反垄断的价格听证和价格管制措施有如盲人摸象,而肢解垄断企业的措施浪费了宝贵的规模经济效益.发挥优势,扬长避短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反垄断立法必须从反垄断的产业经济理论出发,通过反垄断的充分信息措施、充分竞争措施和配额投资措施,在保留垄断原有优势的前提下,根除垄断的所有缺陷.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存在着“对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且赔偿数额主要以填补损害为主”的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学习国外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实践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中有关“损害计算方式、损害计算标准及赔偿力度”的规则,是促进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不断前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基于法律的局限性、政策的优越性以及垄断的复杂性,反垄断法必须与国家政策结合。通过对政策补充原则的涵义价值、确立缘由,以及在反垄断领域的体现与完善的论析,笔者主张在我国今后的反垄断法律运行中应确立政策补充原则。这将有助于提升法律规则的权威,推进反垄断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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