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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随着科技与司法关系的日益紧密,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大量增加,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远程讯问、远程作证和在线庭审等场景。在线诉讼在给刑事诉讼程序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对实现直接审理原则、控辩双方有效质证以及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为实现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发展,应理顺刑事诉讼中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关系,保障辩方在在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原则,并建构完善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2.
单一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足以扛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担,鉴于其他领域的经验做法,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惩罚、威慑、填补功能,二者的结合更契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具有社会现实、制度完善、补足私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法理、规范、实践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具体展开适用规则时,应遵循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司法定价等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违法者的履责能力、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厘定赔偿金的数额,在妥善处理惩罚性赔偿金、罚金、罚款三者关系之余,为惩罚性赔偿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相关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是信息保护制度的风向标,反映了制度在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价值偏向。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衡平,本质上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问题。法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理论以及静态博弈范式有助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效果作出鉴证。通过边际成本收益分析,信息处理规则中对主体、处理者以及信息的分类正视了不同情形下帕累托最优点的差异,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在静态博弈视角下,信息处理规则的确立规避了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双方消极对立的囚徒困境,促进了信息要素市场的流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以及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应通过动态化信息分类、督促企业数据保护合规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及其类型化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的原问题,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从域外法来看,个人信息界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识别标准”发展到“识别+关联标准”。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未统一,理论上也尚未完全形成对个人信息内涵与标准的共识。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存在操作难题,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分级分类是有针对性、差别化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但整体而言,我国现有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仍相对粗陋,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规则等仍有优化空间,特别是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制度仍亟待改进。寻求个人信息范围之理论突破,可以识别标准为突破口,从单一“可识别”标准转向多元场景“可识别”标准,注重个人信息界定的情景化、弹性化、本土化。从制度创新角度,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个人信息内涵规则、外延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规则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续造。  相似文献   

5.
杨显滨 《学术月刊》2023,(6):101-115
在信息社会,私密信息处理甚至合理使用成为一种常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保持沉默。信息处理者因公共利益等原因使用私密信息导致其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呈白热化趋势。域外在私密信息保护及其限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终因相关制度的固有缺陷未能较好地达致私密信息保护与利用的衡平。基于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特殊关系及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其他人格要素的三重逻辑,私密信息合理使用具有正当性。为应对私密信息合理使用遭遇的系列法律困境,可以参照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指导私密信息合理使用,体系化构筑私密信息合理使用标准,类型化构造私密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完成私密信息合理使用的制度化建构。  相似文献   

6.
叶雄彪 《齐鲁学刊》2023,(6):88-101
个人信息侵权规则体系对于发挥私法在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识别规则”将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公法对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关注,与公法全面保障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功能相匹配。但私法对“可识别规则”的借鉴则造成了保护的信息范围过广,与私法关注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定位不符。故而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在具体侵权样态中进行具体化判定。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不明确,差额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而风险损害说则面临风险不确定与风险多样等问题,亦难被采纳。较为妥适的办法是采取规范损害说,将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状态之变化以及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两方面。而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场合,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个人信息侵权则应回归一般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7.
王宁 《南方论刊》2022,(9):66-68
以公益诉讼应对信息公益侵权风险是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发展的应然变革。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益和公益双重属性,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规制领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通过法律检视,诉权主体、受案范围、起诉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仍较为粗疏,亟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应当厘清适格主体顺位、适当限定受案范围、审慎界定起诉标准、优化举证责任配置,以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化与体系化。  相似文献   

8.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迫切需求,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巨大挑战.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中.然而,各种个人信息识别信息主体的程度各有不同,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不同,与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亦不同,实践中不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对于同时满足间接识别性、社会性强、非敏感性三个特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较为疏远,不必采取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采取财产权益一元保护的模式即可.而对于符合直接识别性、个体性强、敏感性任何一个特征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共同受到保护的模式.  相似文献   

10.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个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价值产出之间产生对立,同时个人信息权益逐渐由个体私益向社会公益交织演变,构建优化多维的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符合发展要义。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行政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作用,民事公益诉讼为辅,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守护公共利益通道,创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挥传统检察优势力量与新时期救济手段相结合,完善公益诉讼救济内涵路径、增设惩罚性规则等体制机制,符合我国司法信息保护能动治理之路。  相似文献   

11.
《新学术》2007,(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个人本位,强调尊重人权和对人的道德关怀的产物,是对控制犯罪、保证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权衡、妥协的产物,是一国诉讼制度民主、文明与否的试金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还非常普遍。如何在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建构一个中国式的排除规则,成为刑事证据立法的热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12.
网络的来临与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电子卷宗的社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键的便是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协调好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同时,针对行政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主体常见的侵权行为,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则原则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救济途径.“无法律即无行政”公共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来处理个人信息,其行为理应受法律的约束.  相似文献   

13.
高志宏 《学术界》2023,(7):122-137
新技术的发展弱化了以知情同意机制和匿名化机制为主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功效,公共数据的需求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创新变革,公共利益的相对优位更是限制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作出了制度回应,并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呈现出诸多亮点。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日益增强、公共属性日益明显、积极权利属性日益突出。从隐私向个人信息再向数据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立法理念和价值导向亦发生了相应变化,即从严格保护隐私到个人信息保护和自由利用并重,再到鼓励大数据开发和数据产业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以隐私权或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受到重大挑战甚至陷入困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确立为主模式,在对信息主体赋权的同时更要强调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采用“积极确权+行为规范”规范模式,完善公共数据和公共利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正迈向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E/程。尽管法学界已草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稿,但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尚未出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对这部法律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立法结构及其执行方式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栏目特约来自郑州大学、东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刑事诉讼从纠问式诉讼模式转变为类似于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这使法官确证案件事实的行为由庭前转到了庭审阶段,注重发挥庭审断案功能,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新的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但在诉讼实践中,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屡屡发生,成为严重困扰公诉工作和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大量的刑事证人拒绝到庭作证,将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就失去了意义。为解决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难题,本文试从社会、心理、法律等方面探究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  相似文献   

16.
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功能之一,而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平等是保护人权的前提。本文探讨了控辩平等原则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并从控辩平等的视角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主要是对被控方的人权保护)。  相似文献   

17.
张秋实 《理论界》2012,(3):57-60
英国普通法上的诉讼答辩制度是三大程序性机制之一,该制度经历了在内容上从概括答辩到特殊答辩的变革,其变迁直接影响了普通法实体规则的呈现和发展:概括答辩模式下事实和法律浑然一体,而特殊答辩在诉讼中引入新的事实,促使事实和法律规则相分离,法律规则有了独立发展的可能。因此,诉讼答辩制度的变化与普通法实体规则体系的发展密切相关。这也印证了英法史长久以来的命题———普通法程序性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自身的变动。  相似文献   

18.
韩思阳 《学术月刊》2023,(5):106-119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相似文献   

19.
刘承韪  刘磊 《广东社会科学》2022,(3):235-246+288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实体构成为依托,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庭审的本质和核心,并成为证据裁判的补充.诉讼总是有风险的,证明责任就是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建构(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检察官)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才能合理分配诉讼中的风险.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争点和疑点的不同内容也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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