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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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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赤兵 《理论界》2008,(10):86-88
《法国民法典》代表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最典型的法律渊源。《法国民法典》物权变动的模式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规则反映了该法典所确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及契约自由原则。对《德国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则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物权变动的模式采物权形式主义。第二,注意平衡不同的利益。第三,更加重视交易安全。第四,动产交付规则更加便捷。  相似文献   

2.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为最主要目的,应以社会性居住权为基础,但也不排斥投资性居住权的设立。在《民法典》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中,居住权不仅存在于物权编中,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中所规定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等也能作为居住权的设立根据。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方式为特定主体设立居住权,既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物权编居住权立法设计的不足。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仍应遵循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局制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仲裁前置”。几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据此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为当地劳动制…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不仅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制订过程中,有必要重新认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以及与实践的结合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本文以我国立法为基础,在立法论上借助传统大陆法的物权行为理论,结合最新的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不动产交易行为的概念特征、物权转移的性质与效力、实体与程序要件等法律性质。以期说明不动产交易在市场交易中的内在个性特征和相应的制度要求,以及在国家公权力适当干预下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规则建构。  相似文献   

7.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单设一章详述了物权变动的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 :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判 ;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也是人民法院高效、及时、准确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第三人资格的基本要件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并体现为直接性、法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第三人资格的程序要件 ,在参与诉讼的时间上必须是在本诉开始以后 ,一审审理修结之前 ;在参与诉讼的方式上 ,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 ;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997条新增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的程序法定位,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审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行为保全说”认为人格权禁令即行为保全,因其忽略了两者间的区别而受到质疑。“独立程序说”主张建立独立的禁令程序,却陷入效率与公正的程序互斥悖论。“非讼程序说”要求以非讼原理构建人格权禁令程序,其虽能实现程序效率,但极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和法院禁令裁判权的失控。事实上,无论是基于法律文本的规范解释,还是出于及时保护人格权的功能考量,人格权禁令均只能被定位成暂时、附随和略式的诉讼程序,并应遵循行为保全的程序框架。同时考虑到人格权的特质,《民法典》第997条在申请时间、适用条件、担保必要性等方面对行为保全制度实施了适度改造,即人格权禁令是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改造性运用。在后《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应充分利用既有的程序资源,实现程序创新与程序稳定之间的协调平衡。  相似文献   

10.
王以成 《理论界》2022,(7):67-73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不患立法之不足,而患识别难、认定难”。囿于高度证明标准及传统印证证明模式在虚假诉讼识别与认定中失灵,虚假诉讼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困境。诉讼证明机制为有效识别、认定虚假诉讼提供新思路。其一,构建更具操作性的梯度证明标准体系,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应的证明标准应分别达到“优势证据”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认定发挥特殊功效,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将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相结合,充分发挥裁判智慧。  相似文献   

11.
韩香 《兰州学刊》2011,(7):88-93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依托和方向,它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等的考虑,除后发性请求外,我国原则上应该采纳部分请求否定说。对于当事人明示的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作出舍弃判决,不允许其再行起诉;对于当事人默示的放弃诉讼请求,则应该区分情况裁定按撤诉或者行使阐明权分别处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是否受当事人认诺的约束仍没有规定,使此条文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此在全面修改之时应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特别是涉案恶意诉讼权利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专利恶意诉讼反赔的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由民三庭审理。对恶意诉讼造成的不同损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决定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和处理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今社会,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十分的显著,传统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理论完全可以运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中的物权合意乃是客观的存在,著作权转让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我国著作权转让变动模式应当采用“形式主义”模式,著作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应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17.
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一种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或分立为前提的分析视角,是从诉讼的价值、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法的关联等多个方面对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诸多主要连接点进行的审视。这种分析作为一种考察分析方法体现和反映了程序法的思维方式和特点,虽然也存在着视角偏在,但却能够为全面审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关联提供一种辅助视角。以比较宏观的视角,从民事主体规范、实体请求规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规范与事实相关性四个方面阐述了对民法典进行分析的路径和方法。其目的不仅在于阐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两者之间的现实关系,还希望从应然层面揭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相互之间的协同关系,从而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8.
崔文星 《江汉论坛》2020,(11):112-118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发展到立体利用,空间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空间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权利客体,因此空间所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完整的空间物权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役权和空间担保物权。空间物权体系的确立并不是创制新的物权类型,而是《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   

20.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价值冲突,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也存在缺漏。民法典物权编应借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之补偿规则;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简化有关提前收回的公共利益条款,并明确规定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参照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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