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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合同解除规范的冲突与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究竟是当事人的私权还是法院的职权,我国合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解除规范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形成权的实现无需请求,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确信。司法解释对立法本意的篡改严重破坏了脆弱的法治基础,司法专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实质正义的外衣。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汲取各国合同立法之所长,制度价值尊崇,应当被坚持。司法解释的解除规则严重违背依法裁判、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被坚决抛弃。  相似文献   

3.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相似文献   

4.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次明文规定重复起诉制度。该条文明确指出,重复起诉有三个要件,首要的要件是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广泛,依通说,因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人即为当事人。[1]依检索,实践中涉及重复起诉制度的案件近三年来每年至少有3000余件,而涉及相同当事人判断的案件约占重复起诉纠纷案件的三分之一。司法实践中对相同当事人的判断法院不一致情形较多,在新司解出台不久之际,相同当事人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相似文献   

6.
杨志祥  龙龙  钟慧英 《学术论坛》2012,35(1):180-184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原告及其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进而造成原告损失或者有损失之虞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必备要件。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其特殊性。完善这一制度要从确立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证据规则、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这三方面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雷裕春 《学术论坛》2007,(5):158-160
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侵权之诉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新型案件。随着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义务人为排除权利人滥用权利所造成的不正当干扰,在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而不依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条件下,具有诉的利益,是适格的当事人,享有作为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在提起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时,应当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合理选择管辖法院,恰当地提出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11.
单平基 《东岳论丛》2022,(10):174-183
为助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需对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中“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法效力进行解读。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将未取得此项同意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界定为无效、成立但未生效、有效、有效但承包方有解除权者皆有,司法实践更是呈现一派裁判乱象。土地经营权的本质系可入市交易的财产权,这决定了其再流转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实质区别。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具有不同形式,不能简单适用债权债务概括移转规则。“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制度意旨在于保护承包方权益,但不应作为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对违反者,承包方可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请求土地经营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方对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无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效果因农地的实际占有状况而有差异,若农地仍由土地经营权人实际占有,则承包方可要求其返还;若农地已由次受让人占有,则无权要求其返还,但可请求土地经营权人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4,(5):178-182
诉的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缺少相关具体的制度建构,导致诉的利益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理论价值与制度优势。从诉的利益之查明及裁判的角度,探索建立诉的利益相关具体制度,可以推动我国诉的利益理论的制度化与实践化。一方面,我国应当基于协同主义建构诉的利益查明制度,另一方面,在诉的利益之裁判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的利益与本案请求的裁判顺序,裁判形式应当以"裁定为主,判决为辅"。  相似文献   

13.
根本违约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6,(6):172-178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在行政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相伴相生的行政合同争议也大量涌现。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正确界定并识别行政合同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在《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灵魂法则的统领下,应建立行政合同公法审查模式,以原告诉求为出发点,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为重点,以"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节点进行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相似文献   

16.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冬 《兰州学刊》2006,(9):189-190
环境公民诉讼是美国环境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环境法律的实施。其目的是通过私人实施法律机制以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管辖法院和提起限制等。原告起诉资格是环境公民诉讼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不同的演化阶段,最高法院的态度始终是摇摆不定的。20世纪70-80年代的起诉资格规相对宽松,一般而言,原告无须证明被控违法行为与自身利益的特定损害之间有必然的联系。90年代的起诉资格规则非常严格,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了自己明确的、真实的和具体的个人利益。进入21世纪,相对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有所松动。  相似文献   

18.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19.
刘少军  姜雪莹 《学术界》2024,(1):140-154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20.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①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损害赔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很不完善,实践中对有关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不相称的。本文拟对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种类依照合同解除发生的依据,传统民法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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