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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1)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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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国家的经验表明,地方自治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与理性化的制度前提。没有地方自治作为基础,地方往往会陷于"资源越多越不幸"的制度困局。要解决地方事故频发、中央监管不力等长期困扰中国的难题,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必须实行地方自治与合理的治理分权。如果地方政府不是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地方官员对上而不对下负责,那么地方治理将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中央最后必然也束手无策。要有效解决"资源越多越不幸"等制度难题,必须确立以地方选民为主体的民主自治作为规则,中央监督作为例外。为了保证中央法律得到执行,中央可以派遣专员督察各地执法情况,但是中央干预主要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而非直接干预地方政治、撤换地方官员;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应通过完善地方民主和法治加以解决,中央主要负责跨区域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司法审查机制裁判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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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年间洋商在山东进行了猖獗的私采盗挖矿产活动,地方官员不得不藉"深闭固拒"以应对。《胶澳租界条约》签订之后,为了帮助德商山东矿务制造公司圈占山东大片矿产,德国驻华外交机构不惜死缠硬磨,步步紧逼。清政府中央和地方官员则尽可能地进行了抗拒,其策略也从"深闭固拒"上升到"依法力争",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清政府官员在国际化趋势下涉外办法与理念的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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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讼官--宋代民众对官员的诉讼抗争论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代社会民风好讼并非只体现于民众之间,也体现于民众对官吏的诉讼活动中。官员被民所讼与行政能力有关,但更大诱因在于其对民众权益的不法侵害。民讼官的频繁,不仅因为民众维护权益意识的觉醒,也是中央政府的政策使然。豪强与胥吏在官民诉讼斗争中角色复杂,胥吏讼官更多体现统治阶层之间的矛盾,豪民对官员的讼争客观上与一般民众的利益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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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官任期制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任期制是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社会,地方官员任期制实行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到封建吏治的得失,而且关系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能否加强。 中国古代地方官的定期轮任制是不断变化、逐步完备的。在宋代,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以资格用人和磨勘转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官员任期问题备受重视,然而,在当时冗官问题异常突出的客观条件影响下,宋代地方官任期制产生的弊端也特别突出。本文拟就宋代地方官员任期制的发展变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任期太短带来的危害及其原因作一初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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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俊斌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115-118
两汉时期的"杂治"制度是一种官员集体审判案件机制,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皇亲国戚及国家的高级官吏,参与"杂治"官员的身份较为复杂,一般会随着审理案件的不同有所变化。"杂治"的启动和最终审判权始终属于皇帝,这是汉代中央集权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杂治"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慎刑观念,是慎刑观念在汉代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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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 ,宋朝承隋唐、五代之制 ,又略为损益 ,建立有比较严密的监察制度。但如果认真剖析宋之监察体系 ,其弊端颇多 ,主要表现为 :第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 ,监察机构重叠 ,上下间又互不统属 ,监察职能为之分割或壅滞 ;第二 ,从监察官员的职权上看 ,受宋代职官体系中官阶与差遣分离的影响 ,出现了名为监察官而实际不司监察的情况 ,削弱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第三 ,从监察官员的选任上看 ,宋循汉唐成制 ,选任一些资浅阶低的官员执行监察 ,但他们缺乏权威 ,难孚众望。下面允许我们从这几个方面陈述一下自己的管见。一首先 ,宋代中央及地方监察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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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赈灾所用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其中中央资金占主导地位.宋代用于灾害救助的资金主要有常平钱米、三司与户部资金、内藏库、朝廷封桩钱物、上供米和军粮以及地方的省仓等,它们是宋代灾害救助的主要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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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军队中兵将骄蹇跋扈现象引人瞩目,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去,史学界仅仅着眼于唐末五代骄兵问题的研究,认为宋代社会中兵骄陵犯之习荡然无存,不予问津。近年来,治宋史者突破了传统研究的固定模式,对宋代骄兵问题已有专文论述。众所周知,唐末五代骄兵悍将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中央集权式微,地方藩镇割据势力强大,外重内轻。宋代社会是中央集权政治,不存在足以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骄兵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本文拟从宋代募兵政策、养兵政策和用兵政策入手,通过分析其治军政策的矛盾,以期求得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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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对官员在职期间的违制违纪行为都要予以问责、处分。其时,官员违制违纪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举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而其中对官员在治政中行政失误的追查,成为清代问责官员的重心所在,是政府诸多问责内容中的主流。当时行政失误主要有,印务失误、文书失误与司法失误。这些失误直接关系到中央政令的传布、地方司法的威信。所以,朝廷在此方面的问责与处分是既周密又有力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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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试析——北宋政治架构探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其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6):114-123
宋代政治架构 ,一言蔽之 ,即“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这是理解与认识宋代官僚政治体系的关键。皇权、相权、台谏之权 ,构成宋代中央政府中的三角 ,三者互相限制 ,又互相倚恃 ,形成“共治”架构。宋初完善法制 ,提倡依法办事 ,奠定了“共治”架构的稳定基础。而中唐以来社会思想的发展 ,为“共治”局面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有宋一代 ,最能体现“共治”架构的 ,是宋仁宗朝 ,故有“庆历之治”的美誉。剖析宋仁朝政治 ,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共治”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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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2):97-105
唐宋时期,随着富民这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国家荒政愈来愈依赖于"劝富济贫"。从唐中叶到长庆前后,是这一政策从逐步出现到基本形成的时期。这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开始重视"劝分"之政,具体实施时区分富民赈粜与赈贷等情况,依据经济规律保护赈济主体的正当利益。自此之后,"劝分"之政被地方政府运用得更加频繁,但整体来说,富民仍然只参与到救荒的部分环节。至宋代,在中央政府的鼓励下,地方政府对富民采取了更为全面的"劝分"措施,或实行"纳粟授官"和优免赋税,或由地方官员垂范和规范民间赈借行为,或强制劝赈并倡导富民群体联合救灾等,由此在社会灾荒救济的各个环节均充分发挥了富民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荒政之"第一策"。而由富民阶层的崛起导致国家荒政变化的"社会的国家化"和"国家的社会化",应反映了唐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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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绩化倾向及矫正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出现了盲目跟风、形式主义等政绩化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绩化会带来与当地经济发展脱节、难以带动农民致富、甚至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等不良后果。导致政绩化倾向的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属性、官员晋升考核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职责界定不清等。因此,应采取措施从转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完善官员晋升考核制度、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责等方面加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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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法律制度演变对土地违法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1999—2007年省级层面的土地违法案件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官员参与土地违法的行为与土地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紧密相关。土地出让法规细节完善前,地方官员可通过较为简便的协议和划拨等方式合法出让土地来发展辖区经济,土地违法的动机多出于谋取个人私利的"土地腐败";土地出让法规严格后,面对日益增加的土地需求,地方官员倾向于冒险违法供给土地以发展辖区经济。在中央发展经济和合法用地的双重目标下,发展经济仍是地方政府官员的首要激励。如果这个激励不改变,即使中央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减少的仅是土地腐败的可能性,地方官员合谋参与的土地违法案件仍然会层出不穷。改变目前以地区GDP为中心的政绩观,而不是单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源头上改变地方官员热衷于参与土地违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